房地产法论文 法律专业自考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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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自考本科毕业论文

法律专业自学考试毕业论文提纲

论文题目:试析房屋租赁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选题说明:

学生在执业过程中起草过房屋租赁合同,也办理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一个最大的体会就是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法律名称均省略“中华人民共和国”)“租赁合同”一章对当事人权利义务进行了较详细的规定,但由于房屋租赁合同作为租赁合同中特殊的一种除受《合同法》调整外还受《担保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调整,因此实践中有些权利义务容易被忽视。另外学生在处理一些具体案件时也遇到过一些难点,比如承租方能否以出租方未给付税票作为不给付租金的抗辩理由,比如“优先购买权”是否必然衍生出“优先承租权”,比如如何认定“转租”、“转让”及“承包”三者的区别,比如国有房屋出租是否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等等,因此本文试从《合同法》规定的一般权利义务、相关法律规定的特殊权利义务以及实践过程中难点分析等方面提出自己的观点并加以论述。

论文结构:

一、内容摘要及关键词

二、论文正文

三、论文注释及参考文献

正文提纲:

一、房屋租赁合同概念、实质要件及形式要件

二、《合同法》关于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

(一)出租人交付租赁房屋的义务和瑕疵担保义务

(二)出租人维修义务(可转移负担)

(三)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

(四)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义务

(五)承租人妥善保管房屋的义务

(六)承租人租赁期满返还房屋的义务

(七)承租人获得收益的权利

(八)承租人“买卖不破租权”

(九)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十)承租人死亡后的权利

(十一)承租人在租赁物灭失情况下的请求权

(十二)转租中双方权利义务

(十三)房屋改善及添附中双方权利义务

(十四)其他权利义务

二、其他法律关于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

(一)承租人提供身份证件,出租人详细登记的义务

(二)出租人举报承租人违法行为的义务

(三)出租人抵押告知义务

(四)出租人纳税的义务

(五)其他权利义务

三、实践中难点问题的分析

(一)税金负担主体及承租方能否以出租方未给付税票作为不履行给付租金的抗辩理由

(二)转租与转让、承包的法律辩析

(三)关于优先承租权的考证分析

(四)租赁合同备案的法律分析

(五)国有房屋出租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的法律分析

论述方法:

法理分析法、法条破析法、

法条法理与司法实践结合

分析法,案例分析佐证法。

需要一篇关于智能楼宇管理方面的论文

论我国智能楼宇物业管理摘要: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促使家庭生活自动化、居住环境舒适化、安全化,由此也唤起了人们对住宅智能化的要求。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的科学研究机构已经将智能大厦的概念及模式逐步引入住宅小区的建设中,使人们对居家的概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产生了质的飞跃,智能化住宅、智能住宅小区这一全新的概念应运而生,并成为未来房地产住宅市场发展的大趋势。本文主要从智能楼宇的发展现状、技术支持、主体即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工作、改善措施以及今后的发展趋势等方面简单的阐述了现代智能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关键字:我国智能楼宇物业管理基本功能发展现状优化方式前景展望前言随着楼宇智能化的发展、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促使家庭生活自动化、居住环境舒适化、安全化,这唤起了人们对住宅智能化的要求。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的科学研究机构已经将智能大厦的概念及模式逐步引入住宅小区的建设中,使人们对居家的概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产生了质的飞跃,智能化住宅、智能住宅小区这一全新的概念应运而生,并成为未来房地产住宅市场发展的大趋势。所谓智能住宅小区是以住宅为平台,兼备建筑、网络通信、设备自动化、信息服务、集系统、结构、服务、管理为一体为住户营造一个安全、舒适、便捷、节能、高效的居住和生活环境。智能住宅小区是现代建筑技术与现代通信技术以及现代计算机技术相结合的产物,其核心技术是小区的智能化系统。智能化系统也称小区的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是由小区物业管理系统和小区综合信息服务系统来支持实现的。它能够实现具有集成性、交互性、动态性的智能化物业管理模式,为住宅小区的业主和使用人提供高效率同时完善而多样化的服务。一智能化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主体智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主体即物业管理公司,它以从事智能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为主要经营管理业务,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物业管理公司具有管理水平起点高、专业技术性强、符合市场经济运转、管理体制科学、规范的特点。以管理智能住宅小区物业为经营服务的管理公司,它必须具有一支管理素质优秀的管理人员和技能水平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所组成的管理队伍。能够担负起对智能住宅小区物业进行维护、保养、管理、提升等全面的服务,使基本目标明确,服务质量优良。二智能化物业管理的基本功能智能化物业管理的目标是向人们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通信、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高效便利的物业管理”。尽管不同地区、不同档次的智能化物业管理的要求会有些区别,但是由于它是一种商品,就有共性,有一种市场标准。根据智能小区的智能化系统功能设置,一般智能化物业管理公司应该根据市场定位的不同(是中档还是高档?),选择配备“安防监控”、“门禁管理”、“紧急求助”、“家庭安防预警”、“三表出户”、“现代通信”、“有线电视”、“设备监控”、“小区一卡通”、“计算机物业管理”等智能化子系统,以及小区“电子大屏幕”、“背景音乐”、“电子商务”、“信息服务”、“VOD点播”等。个人认为安防和通讯网络是智能化物业管理公司首先要考虑的问题。三智能化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技术支持信息时代的住宅小区由于设置了智能化系统,使得人们足不出户就可以进行网上选物购物,网上医疗咨询,参观浏览虚拟博物馆、图书馆和世界各国的名胜景点,网上点播视频节目,网上证券交易……另外,当家庭中发生警情(包括盗情警报、灾情警报、突发事件等)时,家庭成员与小区管理中心可以在接到报警信息以后,随时查询和确认家中的安全状况并及时实施最有效的防范措施。这些给人们提供了舒适、安全的环境和良好的信息交流服务空间的智能化系统,是以小区控制中心为中枢的,由家庭报警系统、停车管理系统、公共广播系统、紧急电话求助系统、巡更管理系统和楼宇对讲系统、周边防范系统、闭路监控系统、电子公告牌系统等构成,形成一个有线与无线结合、固定目标(房间)与移动目标(汽车、人员)结合、多功能、全方位、智能化、系统性的神经网络系统,向小区各住户提供全方位优质可靠的安全服务。同时,在小区内建立高速宽带、安全、可靠的内部网络,提供Internet信息和资源共享,完成小区内部信息发布服务、物业管理,设备集中监控,实现住宅小区的智能化管理。四我国智能物业管理行业生存发展的现状(一)、综合管理体制不顺、执法能力较差智能楼宇物业管理的管理对象虽然是房地产产品,但它服务的对象是人,造成很多社会问题交织在一起,极其复杂。这些社会关系中最重要的是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在物业管理实践中,很多物业公司与业主发生纠纷的问题是有法可依的,但无人执法。(二)、政府对智能化物业管理在城市管理中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正面宣传引导不够现阶段各地政府还没有把智能物业管理当作城市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只是或多或少地将其视为一种实现住宅商品化的辅助手段。忽视了城市居住区管理是一个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体制下使社区的物业管理不能融入城市管理的范畴,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城市管理前进的步伐。(三)、现阶段公众意识普遍较低,智能物业实践坎坷曲折由于中国特殊的国情,决定了一部分人物质文明先富有,精神文明匮乏。这部分人公众意识较差,以个人的喜恶作为对物业管理规定的取舍标准。这些人动辄以媒体暴光,车辆档道等行为对物业企业进行威胁,而通常物业公司都是尽量息事宁人,不愿扩大事态,最终以损失企业利益平息事态。现阶段的物业实践中由于人们错误的定位物业企业与业主的关系,使这种情况越来越普遍,为物业管理无形中增加了难度。(四)物业服务和市场价格严重背离,物业企业生存艰难智能小区比普通小区在各方面都有所提高和改善,在收费等方面也要比普通非智能小区昂贵。但在物业收费定价方面,政府主要考虑的是社会稳定和现阶段人民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核定的收费价格往往低于物业企业市场运做的成本,造成大部分物业企业长期入不敷出,甚至亏损严重。五如何优化智能物业管理住宅小区的智能化建设是大势所趋,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智能小区中智能技术所带来的服务理念及模式是在其运营过程中体现出来的,最终是通过物业管理实现的。因而物业管理的优劣直接影响到智能小区的智能化效果,优化物业管理至关重要。1、优化物业管理的前提是开发商改变观念开发商应该意识到,智能小区的物业管理不同于传统模式下的物业管理,是以知识管理为主导的先进管理体系,这种体系的有效运作在满足开发商个体利益的同时实现了为住户提供安全、高效、舒适及优化环境的目标。开发商所销售的不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的住宅,而包含了许多服务。在此前提下,物业管理公司就应该在项目策划阶段就介入并与开发商共同完成智能化系统的定位;在设计阶段提出合理建议;在实施过程中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跟进及有效监控,最终确保建成后的智能化系统有效运作。2、要优化物业管理就必须使物业管理向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发展目前,有3个主要因素制约着物业管理在智能小区的正常开展。一方面,当前国内的物业管理尚未进入社会化、集约化的经营方式,大多数为一家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一个楼盘,物管公司不成规模,其管理与技术的层次与能力必然低下。就大多数物管公司状态而言,尚难胜任智能小区的管理工作。另一方面,物管缺乏专业人才,管理人员技术水平低。物管所需配置的计算机及自控方面的专业人员工资水平较高,是一般规模物管公司难以承受的。此外,智能系统的复杂性、精密性、高技术含量及更新快等特点,使其运行、维护、保养费用较高,而因经济等因素制约目前国内大多数地区智能小区物管费收入不可能与物管公司成本支出相抵。这几方面原因致使许多智能小区中智能系统维护不及时,设备故障率高,一些智能小区将智能化系统弃之不用。因此,要优化物业管理,就必须让物业管理公司走向市场,向专业化方向发展。中小型物管公司可通过兼并、联营等途径形成集约化经营模式,克服“小而全”的弊端,向专业化方向发展。通过资源的优化配置,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的合理配置,根据物业所需灵活地进行内部人员调配,来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目标。3、要优化物业管理就应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备、严密、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是搞好智能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软件”。物管公司必须依据各种智能设备及通讯系统的特性制定相应的维护、保养制度并进行定期检修。建立、健全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对自动经管理系统设备运行的统计资料进行总结、整理,并提出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此外,物管公司还应建立各项工作的标准流程,制定岗位责任制、应急措施等等。只有完整、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作为保障,才能使物管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下去。六未来智能物业行业发展前景的展望(一)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将为智能物业行业的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当人均GDP超过800美元之后,人们对住房面积的需求将持续增加,居住质量将快速提高。住宅小区的智能化建设是大势所趋,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这也为未来智能物业行业的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二)、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为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人力资源保证智能建筑的物业管理在运作过程中涉及的知识面很宽,它涉及行政管理学、心理学、公共关系学、经济学、系统工程学、法学等,还涉及到城市规划学、建筑学、土木工程学等多方面,因此,合理、正确选拔合适人才对智能小区物业管理很重要。所以说现阶段劳动力资源也是智能物业得以加速发展的可靠保证。(三)、物业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越来越成熟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的科学研究机构已经将智能大厦的概念及模式逐步引入住宅小区的建设中,使人们对居家的概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产生了质的飞跃,智能化住宅、智能住宅小区这一全新的概念应运而生,并成为未来房地产住宅市场发展的大趋势。(四)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的建立,为业主和物管企业解决了后顾之忧有了完善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制度做保障,业主从此不再担心因为资金问题,住房得不到有效的修缮,物业企业也不用因为接管旧小区为筹集修缮资金而发愁。综上所述,成绩和问题并存,希望和矛盾同在,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为了我国智能物业发展的美好明天,让我们齐心协力,共创未来。结束语从当今世界智能化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发展中,我们不难发现物业管理的发展也是与本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及生活习惯相关的。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物业管理水平还有很大的差距。但是,相信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提高,智能化住宅小区的不断发展,智能楼宇物业管理必将有美好前景。参考文献1建筑智能化系统概论孙景芝主编2005年6月出版2智能小区九大系统设计与实现[M】黎连业编2001年科学出版社3绿色住宅概论王立红编2003年出版4社区物业管理[M】卓思廉编2007年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5物业管理企业战略管理韩朝陈凯编2008年清华大学出版社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全文新版20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六条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二十六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第二十九条国家采取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居民住宅。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房地产的,分期投资额应当与项目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投入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第四章房地产交易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三十三条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第三十五条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第三十六条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二节房地产转让

第三十七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四十一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四十三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四十四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第四十六条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节房地产抵押

第四十七条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十八条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第四十九条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

第五十条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第五十一条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第五十二条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四节房屋租赁

第五十三条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十五条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五十六条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节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十七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

第五十八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五十九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六十一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六十三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七十条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退回所收取的钱款;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活动以及实施房地产管理,参照本法执行。

第七十三条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冠肺炎对房地产行业有何影响我们该怎样筹划买房

首先,新冠肺炎给房地产,甚至很多实体业经济带来了影响!

1??开工不了,每天要面临高额的房租和贷款利息

2??开发商和银行贷款是有一个期限的,基本上是每年年中左右要面临一个高额的还款!这样带来资金回笼不了的巨大压力!

3??为了回笼资金,开发商多数选择底价快速抛货!以解决资金问题。

其次我是我们该如何筹划买房!

自己买房一定要想清楚是为了什么目的而买房!一种是买来自己住的,一种是买来投资,保值升值的!

如果您这边是第一种买来住的。那么就可以尽快入手,去挑一些性价比高的,小区环境好一点的!最重要的交通方便的了。如果上面几点都符合自己的需求!那么就可以放心买。比较是买来自己住的,住的舒适方便即可!

如果您这边是买来投资的!那么这个时候就要谨慎一点。因为目前这样的经济状态!很多房产企业会面临资金问题导致破产,或倒闭。没有后期的资金来支撑,很容易变成烂尾楼。那么您投入的钱是有可能收不回的!

谢谢以上是我个人的观点!如果觉得满意点个站。欢迎一起来讨论[祈祷]

文章到此结束,如果本次分享的房地产法论文和法律专业自考本科毕业论文的问题解决了您的问题,那么我们由衷的感到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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