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规定

青海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青海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精神,为加强学位管理,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按照学校设置的学科门类和本科专业,可授予本科毕业生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士学位。
第二条 本规定只适用于我校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学生。
第三条 凡符合以下所有条件者,可申请学士学位:
(一)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遵纪守法,品德端正,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人文素养。
(二) 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考试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才具有申请学位的资格。
(三) 学习成绩需符合以下要求:
1.课程成绩平均75分(含75分)以上;
2.通过毕业论文答辩且成绩达到75分(含75分)以上;
3.非英语专业学生,必须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应用能力A级考试,成绩达到该项总分的50%(即50分)及以上;
4.英语专业学生,必须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该项考试总分的50%(即355分)及以上。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者;
2.在校学习期间,补考累计超过四门次(含四门次)者;
3.考试作弊或其他违纪受到留校察看者;
4.毕业论文(设计)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
5.其他情形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五条 工作程序:
1.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根据毕业生提交的申请授予学位者,依照规定,逐一对申请者的政治思想和学业成绩等鉴定材料进行审核,填写《青海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评审登记表》,经学院审核将合格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由教务处进行学位英语成绩的审核。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自考生毕业一年之内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青海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士学位审定表》,提供《青海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和鉴定表》、毕业证、论文等相关材料,教务处进行审核。
3.教务处统一将审核通过的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六条 对毕业当年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一律不再进行学位补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取得毕业证一年以后的不再进行学位的申报工作。
第七条 在授予学位工作中,各单位根据授予规定,严格审核,公正合理。如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一经查出应严肃处理,并撤销所授学位。
第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即成人高等教育2020级、自学考试从2020届起执行。
第九条 《青海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规定》(青师校字〔2006〕83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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