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科技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黑龙江科技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黑龙江科技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
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授予原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与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学位〔2019〕4号)、教育部关于《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教督〔2020〕5号)、《黑龙江省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实施细则(试行)》(黑政教督办〔2022〕5号)以及《黑龙江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黑科大办字〔2023〕15号)文件精神,为确保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质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与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相同。在我校准予毕业的应届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生中,对较好地掌握了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一定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毕业生,可授予成人学士学位。在毕业前由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择优授予的原则进行初审,经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二章 授予范围
第三条我校申请成人本科学士学位的范围包括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和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第三章 授予条件
第四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本科在学期间通过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外语水平测试,或符合外语免试条件;
(三)毕业前参加学校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合格;
(四)修完本科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理论课程平均成绩达到80分以上;
(五)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设计(论文)要符合“选题意义、写作安排、逻辑构建、专业能力以及学术规范”等评议要素的要求,并且毕业设计(论文)的全文总相似比≤30%;
(六)申请学士学位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教师评阅成绩、评阅教师的评审成绩分别要求达到80分及以上,且答辩后毕业设计(论文)总成绩(评阅成绩占25%+评审成绩占25%+答辩成绩占50%)达到80分及以上。
第四章 学士学位外语水平及学业水平测试
第五条按国家要求,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及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拟申请学士学位者需要通过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外语水平测试考试。外语水平测试是指考生在学期间可选择“英语、日语、俄语”三者之一作为外语水平测试。
本省学生参加由省教育厅批准的哈尔滨工业大学组织的“黑龙江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测试(联考)”,省外参加当地高校联考。
本着以人为本原则,对符合外语测试免试条件的可办理免试,条件如下:
(一)成人本科毕业生在学期间获得公共英语三级(PETS3)及以上等级的考试笔试成绩合格,持有合格证书者;
(二)成人本科、自学考试本科中“二学历免试入学”的毕业生已获得本科第一学历学士学位者;
(三)成人本科毕业生已获得硕士学位者。
以上符合免试条件者在申请学位时要填写“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测试免试资格审查表”以及提供相关学位证书复印件、学信网学位查询报告。
第六条按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学位课程基本要求,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学校教务部门提出学业水平测试的学位课程,课程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培养方案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程中各选择一门,综合两门课程出学业水平测试题,成绩合格。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监督下,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及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参加学业水平测试。
第五章 学位申请和授予程序
第七条学位申请依据自愿申请原则。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应届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在最后毕业学期,按申请通知要求自愿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学位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学生需要提交“申请学士学位审批表”一式两份;
(二)学生需要提供工作单位或所在社区出具的政治思想鉴定;
(三)学生需要提交黑龙江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测试(联考)成绩查询合格截图;
(四)外语免试的学生需要填写“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测试免试资格审查表”及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第八条学位授予依据择优授予、公平公正的原则。授予程序如下:
(一)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毕业生政治思想表现、在校期间课程学习成绩、学位外语水平测试成绩、学业水平测试成绩、毕业设计(论文)质量评价及答辩成绩等材料进行初审,资格审查通过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授予成人学士学位,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予决议和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在校内公示;
(三)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负责按时将成人学士学位相关信息通过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系统传到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备案;
(四)继续教育学院按国家学位管理相关要求负责验印、注册、管理、颁发成人学士学位证书及相关档案材料。
第九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一)思想政治鉴定不合格者;
(二)在学习期间,因犯错误受记过以上处分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者;
(三)在学习期间各类考试作弊者;
(四)函授学习形式的学生做过降级处理者;
(五)自学考试形式的学习期限超过八年者;
(六)逾期申请学位者。
第十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坚持择优授予、自愿申请原则。按教育部对学士学位授予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在发现学位申请者在资格申请和毕业设计(论文)查重、审核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对在国家对已获得学士学位毕业设计(论文)抽检中质量不合格者,继续教育学院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导下,视情节组织整改或撤消已经授予的学士学位,并及时注销国家学位授予信息报送系统中撤消学位学生的信息。
第六章 其它
第十一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和学校验印的黑龙江科技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审批表发放后,学生本人要妥善保管,若遗失或损坏,原件不予补办,由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按国家规定出具相应证明。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学校批准后执行,原实施细则废止。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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