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条例(修订)

佳木斯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条例(修订)

第一条为保证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工作的规范开展和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佳木斯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条例》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表现;
2.佳木斯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专升本2.5年;高起本5年)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考试通过,非医学专业毕业生毕业论文成绩达到良好(含良好)以上、医学专业毕业综合考试成绩80分(含80分)以上者;
3.学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申请学位时需具备以下外语水平条件之一:
①在籍期间(专升本2.5年;高起本5年)参加学校指定的黑龙江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测试(联考)且成绩合格者;我校在省外的学生可参加我省组织的学士学位外语水平测试(联考),也可参加所在省(市)学位管理部门在当地组织的学位外语水平测试,考试成绩与合格标准按所在省(市)的规定办理,我校予以认可;
②已获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3级(PETS-3考试)及以上笔试成绩合格证书者;
③医学、药学、健康服务与管理专业学生已获得全国医学英语水平考试(METS)三级及以上成绩合格证书者;
④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四、六级考试,成绩合格者;
⑤入学层次为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及以上者;
⑥入学层次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并获得相应专业学士学位的毕业生;
4.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届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授予相应学士学位申请,申请时间以学校下发的学位申请通知要求的时间为准,学校审核通过后,授予相应专业学士学位。
第三条英语专业学生需选择参加第二外语考试(俄语语种或日语语种考试)。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或撤销学士学位: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
2.未获得应届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证书者;
3.逾期申请学位者;
4.已获学士学位学生毕业论文抽检存在问题,经整改后仍不合格,或放弃整改者,撤销学生已获学士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个人申报
具备申报条件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学士学位申请材料,逾期未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其申请。
2.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
继续教育学院主管部门对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进行资格审查后,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拟授予学士学位毕业生名单、成绩单等材料。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条例规定的授予条件,对学士学位申请者进行初审,并将审核工作情况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
3.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初审合格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颁发学位证书并负责网上注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未通过者,不再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时,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在申请和审核过程中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或撤消已获得的学位资格并报省学位办备案。
第七条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学校可以出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学士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参照此条例执行。
第九条本条例自 2024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原《佳木斯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例(试行)》(佳大校发〔2022〕41号)文件废止。
第十条本条例由佳木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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