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本科学士学位(上海外国语大学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规定)

上海外国语大学关于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规定

外教〔2019〕13号

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好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校授予文学、经济学、法学、管理学、理学(或教育学)五个学科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1)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通过本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政治理论学习,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理论,能够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2.完成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并经考试合格准予毕业。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的结果表明,你已经掌握了本学科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了科学研究或专项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2013年9月后至2017年9月前入学的学生平均绩点应达到或超过2.0,2017年9月后至2013年9月前入学的学生平均绩点应达到或超过2.00。2013年9月前入学的学生获得学士学位的绩点要求按此前发布的规定执行。

(2)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通过本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政治理论学习,掌握马列主义基本理论,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问题、认识问题、解决问题。

1.成人高等教育学生

(1)完成本科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要求,通过各门课程的考试,经考试合格,准予毕业。学习期间,本专业规定的公共课、基础理论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平均成绩达到75分以上,具备从事科学研究的初步能力。

(2)完成学士学位论文,成绩合格。

(3)学位考试成绩合格。

2.自考本科毕业生

通过上海教育考试院考试,各科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不含加试、免试课程成绩)的自考本科毕业生。

3.在线教育本科毕业生

参见《上海外国语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授予学士学位规定》

(3)在中国留学的本科毕业生(仅适用于在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就读的学生)

1.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2.满足各专业的毕业要求

3.国际经济与贸易(汉语)专业在HSK六级考试中获得220分及以上,汉语言与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在HSK六级考试中获得205分及以上。

4.毕业论文合格。

第四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政治上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也有经过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的。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到处罚:

(一)被行政拘留或者有犯罪记录的;

(二)受到学校两次以上(含两次)行政处罚的;

(三)受到拘留处罚的(未被解除拘留或者缓刑考验期限的);

(4)本应留校察看的应届毕业生,给予记过处分。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人教育专业毕业生,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

1.政治上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也有经过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的。

2.受到行政拘留处罚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政治上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也有经过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的。

2.受到行政拘留处罚或者有犯罪记录的

3.有违纪、作弊记录的

4.各科总分平均分未达到70分。

5.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因其他情况未授予学位的。

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

参见《上海外国语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授予学士学位规定》

第六条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一)面向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1.各学院(系)要按照本规定要求,对本学院(系)应届毕业生和在华就读本科毕业生逐一审核,列出拟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审核。

2.根据上海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图书

科生课程考核管理规定》,学生在结业离校后,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只有一次申请未通过课程的补考机会
学生可选择在结业离校后的第一或第二学期(即结业离校后当年的秋季学期或次年的春季学期),按规定时间向所在院(系)提交书面的补考申请
若补考通过,由学生本人于补考所在学期的第十三教学周向院(系)提交书面的《上海外国语大学结业生换发毕业证书后学士学位申请表》,院(系)初审通过后,将该生列在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中,报教务处审核

3.教务处审核各院(系)提交的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于第十七教学周为其授予学士学位

(二)对成人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

1.继续教育学院成人学历教育办公室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逐一审核本院成人学历教育应届毕业生和历届毕业生,列出拟授予和拟

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核

2.学生在毕、结业离校后一年内,且不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情况下,有一次申请学士学位论文重写、学位考补考的机会
学生可在规定时间向学院成人学历教育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若论文重写、学位考补考通过,由成人学历教育办公室将该生列在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中,报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核

3.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成人学历教育办公室将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连同其相关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对其中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

自考本科毕业生

1.符合申请学士学位条件的自考毕业生需在取得毕业证书之后由考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在《本科毕业生学位申请表》上确认签名

2.自考本科毕业生学位申请以一次为限,逾期未申请者视为学生本人自动放弃学位申请,自学考试办公室不予受理

3.继续教育学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自考本科学士学位,并将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做出授予或者不授予学位申请人学位的决定
学位申请人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其学位的决定之日起即获得相应的学位

5.对于已经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出现学术不端行为或违反学位申请规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查处、审议,可以撤销所授学位、注销学位证书

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

参见《上海外国语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授予学士学位规定》

(三)对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仅适用于在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学习的学生)

1.由应届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向国际文化交流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2.国际文化交流学院按本规定审核通过后,将名单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对其中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在审核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将对当事人或单位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条 入系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标准参照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本规定已经上海外国语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从2019年5月13日起施行
此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学校相关条文,自动失效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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