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重点复习资料(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本章核心考点提炼
客观题【单选、多选】:
(1)合同的分类(1904 单选、1810 单选、1804 单选、1804 单选、1710 单选、1704 单选、1604单选)
(2)格式条款(1904 多选)
(3)效力未定合同(1604 单选)
(4)无效合同的概念和含义(1704 单选)
(5)违约责任(1604 单选、1904 单选)
主观题【简答、论述、案例】:
(1)合同的成立与生效(1810 简答)
(2)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1804 案例)
(3)债权人的代位权(1704 论述)
(4)不安抗辩权(1710 简答)
知识地图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特征:
(1)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2)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
(3)合同是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概念: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适用范围:行政合同、劳动合同、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土地承包合同、企业的内部承包合同、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担保合同、建设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矿业权出让转让合同、知识产权合同、保险合同、海事合同、股权转让合同、企业并购合同等不优先适用。
三、合同的分类
(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以当事人一方还是双方承担义务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以当事人从合同中获取利益是否需要支付相应的代价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三)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依法律是否为合同规定了一定名称为标准,可将其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四)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以合同成立是否需要以实际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五)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以合同成立或生效是否应采取一定的形式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六)主合同和从合同
(七)预约合同和本合同
(八)缔约人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和有效要件
概念:当事人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接受的意思表示。
有效要件:
(1)向特定的人发出(特殊:符合要约要求的商业广告、商店柜台、自动售货)
(2)内容明确具体
(3)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便受其约束
2.要约邀请
概念:
向不特定的相对人作出的,希望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借款合同公告、招股说明书、不符合要约要求的商业广告等均为要约邀请。
与要约的区别:
(1)要约的相对人是一般都是特定的,而要约邀请的相对人是非特定的;
(2)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而要约邀请的内容一般是不确定的;
(3)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要约邀请没有。
3.要约的法律效力
(1)要约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2)在要约的有效期间,要约人不得随意改变或撤销要约
(3)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取得承诺的法律地位,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便成立,受要约人便成为合同当事人,受到合同的约束。
4.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的撤回:要约人对其发出的尚未生效的要约阻止其生效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销:要约人对已经生效但尚未获得对方承诺的要约消灭其效力的意思表示。
要约不能撤销的情形:
(1)要约人已经发出承诺通知
(2)要约中约定了承诺期限
(3)要约中以其他方式明示邀约是不可撤销的
(4)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5.要约失效
概念: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约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具有约束。
5.要约失效
要约失效的原因
(1)要约的撤回
(2)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3)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4)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5)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和要件
概念: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意义在于承诺到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拒绝。
2.承诺的生效
承诺在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不需要通知的,则在作出承诺时生效。
3.承诺的迟延与迟到
承诺的迟延:指迟发而迟到的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承诺的迟到:指未迟发而迟发的承诺,要约人及时通知,视为新要约,要约人未及时通知,视为未迟到。
4.承诺的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
达要约人。
5.合同成立的时间
原则上,承诺生效的时间即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6.合同成立的地点
二、合同的内容
(一)合同的必备条款
(二)合同的普通条款
普通条款欠缺或不明确的处理:
二、合同的内容
(三)格式条款
概念:
当事人一方事先拟定,并由不特定当事人接受的,具有完整性和定型化的条款。
特点:
(1)均有一方事先拟定,未经当事人互相协商
(2)要约对象具有广泛性,都是向不特定的公众发出
(3)相对人处于从属地位,不能对条款进行更改
对格式条款拟定人的限制:
(1)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免除自己主要义务的条款无效
(2)未经说明义务或者提醒注意义务,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事由的,可主张撤销。
(3)格式条款与普通条款冲突,则优先适用普通条款。
(4)当事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按照常理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方的解释。
3.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效力的概念和内容
概念: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的履行强制力。
内容:
(1)当事人要承担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履行义务
(2)当事人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
(3)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
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成立:当事人就合同条款达成合意
生效:合同生效是指符合生效要件的合同产生法律效力
生效的条件:
第一,订约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意思表示真实:
(1)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自愿的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和主观意思是一致的
第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益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第四,合同的标的必须确定和可能,具有履行实现的可能
三、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一)附条件的合同
概念: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将来可能发生的不饿确定的客观事实的成就或不成就作为合同生效或失效的条件的合同。
(二)附期限的合同
概念: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特定的期限,并将该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生效或失效的界限。
与附条件合同的区别:
期限肯定要到来,条件具有或然性
四、无效合同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和含义
概念:合同应欠缺生效要件而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效力的合同。
含义:
(1)自始无效
(2)确定无效
(3)当然无效美好明天内部资料
(一)无效合同的种类:
(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二)无效合同的后果: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3)收归国库或返还集体或第三人
五、可撤销合同
(一)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特征:
(1)当事人意思表示有瑕疵或合同内容显失公平
(2)需由一方行使撤销权
(3)合同在撤销以前有效
(4)撤销权人即可请求撤销,也可请求变更,判决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
(二)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1)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
(3)欺诈
(4)胁迫
(5)乘人之危
(三)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
1.撤销权的享有
由被害人享有撤销权
2.撤销权的行使方式
诉讼或仲裁
3.撤销权的行使期间
除斥期间:1 年
六、效力未定合同
(一)效力未定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合同虽然已经成立,因其不完全符合生效要件,其效力尚未确定,需经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
特征
(1)合同效力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
(2)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是否追认
(3)第三人追认的,合同自始有效;拒绝追认的,合同自始无效。
(二)效力未定合同的种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3)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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