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下重点复习资料(经济法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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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核心考点提炼

客观题【单选、多选】:

(1)合同的分类(1904 单选、1810 单选、1804 单选、1804 单选、1710 单选、1704 单选、1604 单选)

(2)格式条款(1904 多选)

(3)无效合同的概念和含义(1704 单选)

(4)效力未定合同(1604 单选)

(5)违约责任(1604 单选、1904 单选)

主观题【简答】:

(6)合同的成立与生效(1810 简答)

(7)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1804 案例)

(8)债权人的代位权(1704 论述)

(9)不安抗辩权(1710 简答)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概述

 概念:

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合同义务,以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完全实现的行为。

 原则:

(1)全面履行

(2)诚信履行

(3)经济合理

(4)情势变更

二、合同履行的规则

(一)合同条款不明时的履行规则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价格发生变动时的履行规则

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指导价变化的,则:交付期内指导价变化 , 按新价格交付期外指导价变化 ,谁过错谁吃亏

二、合同履行的规则

(三)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规则

(1)第三人现有对债务人请求履行的权利

(2)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对债权人的抗辩可对第三人行使

(4)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增加的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四)第三人向债务人旅行的规则

(1)债权人应当接受

(2)债权人有权要求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

(3)第三人未向债务人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债权人向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4)债权人要求第三人履行债务时,第三人可行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5)债务人承担履行增加的费用

(五)其他规则

(1)债务人提前履行,债权人可拒绝,前提是损害其利益

(2)债务人部分履行,债权人可拒绝,前提是损害其利益

(3)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能以姓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更和变动而不履行义务。

三、合同履行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约定履行先后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其债务。

(二)先履行抗辩权

又称顺序履行抗辩权,当事人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存在相应瑕疵,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或者相应的履行请求。

(三)不安抗辩权

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订约后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可以中止自己的履行。

1.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下降,有不能履行合同的现实危险。

(2)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3)先履行义务人负有通知和举证义务。

2.不安抗辩权的法律后果

(1)后履行一方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有效担保后,先履行一方应当恢复履行。

(2)后履行一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履行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四、合同履行中的保全措施

(一)债权人的代位权

 概念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而损害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身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代为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

 性质表现

(1)是债权人的固有权

(2)应通过诉讼行使该权利

(3)是债权人的法定权能

(4)是债权人实体法上的权利

 代位权行使的要件

(1)两个债权均合法有效到期,债务人享有的是非专属的金钱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何为怠与)

(3)债务人怠与行使给债权人造成损害。(何为损害)

(4)债权人以保全债权为必要限度。

 代位权的效力

(1)债权人直接受领次债务人的履行

(2)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

(3)法院判决由次债务人承担债务后,债权人不得向债务人就同一债务追偿

(一)债权人的撤销权

 概念

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 债权人撤销权的形式要件

(1)客观要件

债务人实施了有害债权的行为

(2)主观要件

债务人实施有害债权的行为时,受益人存在恶意

 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和期限

(1)方式

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2)期限

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其一年内且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行使。

 撤销权的效力

(1)债务人的行为一旦撤销,合同自始无效。

(2)债权人行使债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3)受益人受让财产后,又将该财产转让给第三人的,第三人可善意取得。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一)合同变更的概念

 广义:

合同的变更包括内容变更和主体变更

 狭义:

合同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法采用狭义的概念)

(二)合同变更的方式

(1)协议变更

(2)法定变更

(3)裁决变更

(二)合同变更的效力

(1)变更后,按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

(2)未变更部分仍然有效

(3)变更不对已履行部分居有溯及力

二、合同的转让

(一)合同转让概述

概念

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合同权利或义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履行。

特点

(1)不改变原有的权利义务

(2)使合同主体发生变化

(3)涉及原合同当事人、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合同权利的转让

概念

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享有,包括全部或部分转让两种形式

要件

(1)需存在有效的合同权利

(2)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转让协议

(3)被转让的合同权利须具有让于性

(4)部分需要批准登记后生效

(5)应通知债务人

效力

(1)合同权利转让协议自债权人与受让人签订之日起生效

(2)合同权利转让应通知债务人

(3)未通知债务人的,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二)合同义务的转让

概念

债务人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否则不发生转让效力。

效力表现

(1)合同义务转让协议自通知到达债权人时发生时效中断的效力。

(2)债务承担协议生效后,债务受让人取得原债务人的地位。

(三)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概念

当事人一方将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必须经对方的同意。

第六节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概念和效力

概念

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合同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效力

(1)终止后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

(2)终止后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

(3)终止后,赔偿请求权,结算、清理、解决争议的条款仍然有效

二、合同的解除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合同有效成立后,没有履行或者完全履行前,因当事人之间达成解除协议,或者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条件出现,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做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特征

(1)以合同有效为前提

(2)基于合同当事人达成解除协议,或基于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

(3)采用通知的方式

(4)在法定除斥期间内和履行完毕前

(二)合同解除的种类

1.协议解除

2.约定条件出现时的解除

3.法定解除

(1)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实现

(2)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5)情势变更(除此项之外,解除权都是形成权)

(三)合同解除的效力

(1)尚未履行的,中止履行

(2)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

(3)合同解除不影响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不影响当事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四)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

合同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导致解除的,非违约方可要求违约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清偿

概念

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债务,使债务得以实现。

 代物清偿

代物清偿自物权发生变动效力之日起,发生债的消灭效力。

 清偿充抵

四、抵消

(一)抵消的概念和种类

概念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各自以债权抵偿债务。

种类

(1)法定抵消

(2)合意抵消

(二)法定抵消的要件

(1)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双方债务的给付为同一种类和同一品质(父子借款)

(3)双方债务均届清偿期

(4)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消的债务

(三)抵消的方式和效力问题

方式

(1)合意抵消是双方行为,法定抵消是单方行为

(2)抵消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效力

双方当事人在对等债权额的范围内,发生债的消灭效力。

五、提存

(一)提存的概念

因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标的物时,债务人可以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管来使合同关系终止。

(二)提存的原因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提存的要件

(1)有合法的提存人

(2)有合法的提存原因

(3)提存的标的与合同标的相符

(4)提存的标的适于提存

(四)提存的方法

(1)提存人提出申请

(2)提存机关同意

(3)提存机关制作提存证书交给提存人

(五)提存的效力

1.债务人与债权人

(1)不再负清偿责任

(2)所有权、风险、孳息转移给债权人

(3)提存费由债权人承担

(4)提存人应当通知债权人或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2.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

(1)提存机关有保管提存物的权利和义务

(2)提存人不得取回提存物

3.在提存部门与债权人之间

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领取提存物,则权利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六、免除

概念

债权人放弃自己部分或全部债权,免除债务人债务的单方法律行为

后果

债随免除而消灭

七、混同

概念

债券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权利义务消灭。

后果

债随混同而消灭。

第七节 合同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及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概念

缔约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违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尽的义务,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受到损失而应承担的责任。

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1)承担责任的前提

(2)缔约过失责任要求缔约一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3)违约责任救济的是当事人的履行利益,缔约过失责任救济的是信赖利益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要件

(1)缔约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

(2)缔约人有过错

(3)造成了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3)违反保密义务

(4)因当事人一方的过错,致使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5)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过失行为

二、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反瑕疵担保义务、预期违约行为也要承担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特征

(1)以不履行合同义务为主要条件

(2)具有相对性

(3)具有补偿性

(4)具有任意性

(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1)有违约行为

(2)无免责事由

(三)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1)不可抗力

(2)违约相对人有过错

(3)约定的免责事由(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人身伤害和过错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四)违约责任的类型

(1)预期违约

(2)拒绝履行

(3)迟延履行

(4)瑕疵履行

(五)违约责任的形式

(1)继续履行

(2)违约金(当事人定,但可调整)

(3)定金(20%、不和违约金并用)

(4)损害赔偿

继续履行的适用条件

(1)当事人一方存在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2)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请求继续履行

(3)继续履行是可能的

(4)继续履行是合理的

(5)合同标的适于继续履行

(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只可选一

第八节.《合同法》分则规定的主要有名合同

一、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的特征

(1)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2)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3)为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二)买卖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出卖人

(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

(2)瑕疵担保

买受人

(1)支付价款

(2)接受标的物并对其检验和通知

二、赠予合同

(一)赠予合同的特征

(1)为转移财产所有权合同

(2)诺成合同

(3)单务、无偿

(2)赠予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类比买卖合同

三、借款合同

(一)借款合同的特征

(1)当事人一般是特定的

(2)标的物为货币资金

(3)可为有偿合同也可以为无偿合同

(2)可为诺成合同(自然人之间),也可为实践合同(金融机构)

(二)借款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贷款人的主要义务

(1)金融机构应按期、足额提供借款美好明天内部资料

(2)保密义务

借款人的主要义务

(1)依约提供担保

(2)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3)如实申报义务

(4)按期支付利息、归还本金

四、租赁合同

(一)租赁合同的特征

(1)租赁合同是转让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2)租赁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

(二)租赁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出租人的主要义务

(1)交付租赁物

(2)保持租赁物品质和用途

(3)瑕疵担保

(4)风险承担

五、承揽合同

(一)承揽合同的特征

(1)以完成一定工作为内容

(2)标的物具有特定性

(3)承揽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

(2)诺成、双务、有偿、不要式

(二)承揽人的基本义务

(1)亲自完成主要工作成果

(2)妥善保管定做人交付的材料和样品

(3)除非合同约定,否则不得自行提供材料(即便有瑕疵)

(三)承揽合同的风险承担

(1)承揽人承担承揽工作中的风险,定做人承担过错责任

(2)交付之前和完成之前的成果风险,由承揽人承担

(3)已交付的材料风险,有材料所有人承担。

(四)定做人的任意变更权解除权

在工作成果完成之前,定作人享有任意变更权和任意解除权。但因此造成的承揽人损失,要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六、建设工程合同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

(1)合同主体的限定性

(2)合同标的的限定性

(3)合同管理的特殊性

(2)合同形式的要式性

(二)总包与分包

在承包人和发包人签订总承包合同后,承包人可将工程进行分包,分包包括擅自分包和违法分包,擅自分包指的是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分包,违法分包包括:

(1)将全部工程“肢解”后分包

(3)将主体工程分包

(3)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资质的分包人

(4)再分包

(三)未经验收先行使用的法律后果

(1)发包人先行使用后,又以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2)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责任

(3)发包人先行使用造成自己损失,承包人不负责

(4)发包人先行使用造成他人损害,承包人和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六、建设工程合同

(三)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概念

发包人未依约支付工程款,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承包人就所建工程进行变卖、拍卖或折价,以行使优先受偿权。

规则

(1)主体为施工合同和安装合同的承包人

(2)范围是人员工资和垫付的工程款,包括利息

(3)客体为商业性工程

(4)行使方式包括变卖、拍卖和作价

(5)行使期间为竣工之日起 6 个月

(6)可以对抗抵押权,不得对抗已支付了主要价款的消费者

七、运输合同

(一)运输合同的特征

(1)以运送行为为标的

(2)双务、有偿

(3)多为格式合同

(4)客运合同承运人具有强制缔约的义务

(二)客运合同的特征

(1)以运输旅客的行为为标的

(2)客运合同采取票证式

(3)客运合同还包括运送旅客行李的内容

八、技术合同

(一)技术合同的特征

(1)标的是与技术成果相关的行为

(2)技术合同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3)技术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本章核心考点提炼

客观题【单选、多选】:

(1)合同的分类(1904 单选、1810 单选、1804 单选、1804 单选、1710 单选、1704 单选、1604 单选)

(2)格式条款(1904 多选)

(3)无效合同的概念和含义(1704 单选)

(4)效力未定合同(1604 单选)

(5)违约责任(1604 单选、1904 单选)

主观题【简答】:

(6)合同的成立与生效(1810 简答)

(7)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1804 案例)

(8)债权人的代位权(1704 论述)

(9)不安抗辩权(1710 简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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