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重点复习资料(中国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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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制

第 2 章 增值税

中国税制历年分值分布

◆本章历年平均值为 20 分

◇常考题型:单选、多选、简答、综合

本章核心考点提炼

◆客观题【单选、多选】:

1.增值税的类型

2.纳税人、征税对象与税率。

3.计税方法。

4.应纳税额的计算。

◆主观题【简答、综合】:

1.应纳税额的计算。【2019 年 4 月/10 月】

2.增值税的概念及作用。【2017 年 10 月】

3.增值税的特点。【2017 年 4 月】

知识地图—增值税

01 增值税概述★★

一、概念

增值税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将其实现的增值额作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

二、特点【简】

1.征税对象范围广,税源充裕。

2.多环节征税,是一种新型的流转税。

3.避免重复课税,具有税收中性效应。

4.税负具有转嫁性,税款由最终消费者负担。

三、类型【单、多】

1.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

2.收入型增值税——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当期计提的折旧费用部分

3.消费型增值税——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允许在购入时一次性扣除。我国在 2009 年之前实行生产型增值税,2009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四、作用(优点)【简】

1.有利于专业化生产。

2.有利于保持财政收入的及时、稳定。

3.有利于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

4.有利于防止税收流失。

考点强化

【单选题】我国现行增值税的类型为()。

A.生产型增值税

B.收入型增值税

C.消费型增值税

D.混合型增值税

【答案】C

【解析】我国在 2009 年之前实行生产型增值税,2009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知识地图—增值税

02 纳税人、征税对象与税率★★

一、纳税人

1.基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提示 1】境内的具体含义是指:

(1)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2)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3)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提示 2】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3.分类【单】

【提示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500 万元及以下。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提示 2】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征税对象

(一)基本规定

1.销售货物

含义: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2.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提示 1】加工、修理修配的对象应当是有形动产。

【提示 2】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提供辅料和加工劳务。如果受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不属于加工,应视为受托方向委托方销售自产货物。

【提示 3】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征。

3.销售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邮政服务

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销货方

购货方

货物(有形动产,电力、热力、气体)

货币、货物(以物易物)、经济利益(抵偿债务)

3.销售无形资产

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3.销售不动产

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其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提示】转让不动产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单独转让“土地使用权”,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

4.进口货物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申报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的货物,均应缴纳增值税。【提示】进口的货物原产于中国境内,进口环节也要应缴纳增值税。(不看货物原产地)

(二)特殊规定

1.视同销售行为

(1)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单、多】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异地移送)

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①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②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混合销售行为

含义: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

【提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3.兼营行为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建筑服务

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金融服务

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现代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三、税率和征收率

(一)税率13%

(1)销售或进口货物(适用 9%税率和零税率除外)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9%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6%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除有形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服务)、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除外)

零税率;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跨境应税行为”。

(二)征收率

1.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5%

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除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发生应税行为

(二)征收率

1.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时)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且未抵扣进项税额)按照简易办法依 3%的征收率减按 2%征收增值税

(2)销售旧货

(3)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适用 5%的征收率,其他服务 3%征收率。

(4)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依照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 个月内不得变更。纳税人应单独核算抗癌药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简易征收政策。

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 3%的征收率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5)资管产品运营业务。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简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6)其他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简易计税办法依照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①县级及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②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③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④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等制成的生物制品;

⑤自来水;

⑥商品混凝土。

⑦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寄售代销)

⑧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死当销售)

⑨生物制品。

真题演练

【单选题】下列行为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是()

A.将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B.将购买的货物用于无偿赠送他人

C.将购买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

D.为社会公众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答案】B

【解析】参考“视同销售行为”知识点。

【单选题】增值税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项目并分别核算销售额的,其征税规定为( )

A.从高征收增值税

B.从低征收增值税

C.免予征收增值税

D.分别征收增值税

【多选题】下列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服务的有( )

A.文化创意服务

B.交通运输服务

C.广播影视服务

D.研发和技术服务

E.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答案】ABCDE

【解析】“应税服务”是指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服务、电信业服务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03 计税方法★★

一、一般计税方法

1.适用主体:一般纳税人

2.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提示 1】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提示 2】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 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简易计税方法

适用主体: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

(一)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含税销售额÷(1+征税率)×征收率

【提示】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二)一般纳税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二、简易计税方法

适用主体: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

(一)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含税销售额÷(1+征税率)×征收率

【提示】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二)一般纳税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含税销售额÷(1+征税率)×征收率

三、扣缴税款计税方法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收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一、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代扣代缴义务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售额×适用税率-当期进项税额

(一)销项税额的计算

1.销售货物的销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适用税率=含税销售额÷(1+税率)×适用税率

(一)销项税额的计算

1.销售货物的销项税额

概念:销售货物的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按照应税销售行为的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公式:当期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适用税率=含税销售额÷(1+税率)×适用税率

(1)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

1)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

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非价外费用(不并入销售额)

①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

③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④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2)视同销售行为的销售额

对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①一般货物: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成本×(1 十成本利润率)

②若该货物为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则

A.从价计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B.复合计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课税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3)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特殊销售方式

销售额确定

举例

1)折扣销售  商业折扣(折扣销售)

按折扣后的金额作为销售额(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分别注明)

【注】折扣额另开发票× 在备注栏注明× 购买 100 件,打九折;购买 200 件,打八折。

现金折扣(销售折扣)

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折扣金额作为财务费用核算)

10 天内付款,货款折扣 2%;10~20 天内付款,货款折扣1%;20~30 天内全价付款。

销售折让,因折让而退回给购买方的增值税税额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抵减货物销售后,由于其品种、质量等原因购货方未予退货,但销资方需要给予购买方的一种价格折让。

特殊销售方式销售额确定

2)以旧换新

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提示】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3)还本销售

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后,到一定期限后由销售方一次或分次向购货方退还全部或部分价款。(促销或者筹资。)

【提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其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4)以物易物

【提示 1】以物易物双方都应做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提示 2】在以物易物活动中,双方应分别开具合法的票据,如果收到的货物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5)包装物押金

(一)销项税额的计算

2.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

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不包含收取销项税额)

(一)销项税额的计算

3.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销售额

(1)销售服务的销售额

金融服务

①贷款: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②贴现、转贴现: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人作为销售额

③直接收费:以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2)销售无形资产的销售额

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情形

销售额确定

1)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非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一般纳税人销售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二)进项税额的计算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外购、物易物换入、抵偿债务转入接受投资转入、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凭票抵扣+计算抵扣)

(1)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3)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9%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若收购的农产品为烟叶,烟叶收购金额=烟叶收购价款×(1+10%)

应纳烟叶税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烟叶税税率为 20%)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烟叶收购金额+应纳烟叶税税额)×扣除率

【注意】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 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扣除率 12%。

【提示 1】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提示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适用 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适用 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纳税人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从税务机关或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扣缴义务人应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5)不动产及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分期进行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或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分两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 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 40%。从 2019 年 4 月 1 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支付的进项税额由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金额扣除。

纳税人于 2016 年 5 月 1 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 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有关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6)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7)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通行费发票注明金额÷(1+3%)×3%

一、二级公路(5%)

可抵扣进项税=通行费发票注明金额÷(1+5%)×5%桥、闸通行费

可抵扣进项税=通行费发票注明金额÷(1+5%)×5%

(8)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

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取得的发票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资料不全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纳税链条终止(即后续不会产生销项税额)

用于简易方法计税的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提示】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链接】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

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3)非正常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提示】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4)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5)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示 1】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劳务或者服务,发生上述(1)~(4)项情形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提示 2】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上述(1)~(4)项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3.关于进项税额的其他规定

(1)一般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例题 2-24】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提供应税服务又提供免税服务和简易计税项目的服务。2018 年 8 月,该公司取得应税服务收入 200 万元,免税服务收入 60 万元,简易计税项目的服务收入 40 万元,当月发生的进项税额共计 24 万元,但无法在各项服务之间进行准确划分。该企业当月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领为多少?

(假定上述收入均为不含税收入)

【解析】

根据税法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24×(60+40)÷(200+60+40)=8(万元)

当月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24-8=16(万元)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

2)除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之外,纳税人的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登记的。

(3)自 2013 年 8 月 1 日起,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是,如果购进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及发生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仍不得抵扣。

(4)一般纳税人发生购进货物退回或者折让、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例题 2-25】某电视机厂 8 月发生如下外购业务:

(1)从显像管厂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 100 万元,增值税税款为 13 万元;

(2)为购入显像管支付运输公司运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运费价款为 10 万元,增值税税款为 0.9 万元;

(3)外购一批化妆品用于职工福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 5 万元,增值税税款为 0.65 万元;

(4)外购低值易耗品,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税款合计为 4 万元。

上述发票均为合法票据。

计算该企业当月计算增值税时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解析】

(1)显像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13%,外购显像管业务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13(100×13%)万元;

(2)运输业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9%,外购运输服务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0.9(10×9%)万元;

(3)用于职工福利的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准抵扣;

(4)外购低值易耗品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准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当月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13.9(13+0.9)万元。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提示 1】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提示 2】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行为的,截至本地区“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行为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题 2-28】某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产品适用增值税基本税率 13%。10 月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 400000 元,增值税 52000 元;取得运输部门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的运费为 20000 元,增值税 1800 元。

(2)接受外单位投资转入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 100000 元,增值税 13000 元。

(3)购进低值易耗品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 50000 元,增值就 6500 元,款项已支付。

(4)销售产品一批,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 900000 元,税款 117000 元。

(5)将产品投资入股 200000 元(成本价),该企业无同类产品售价,该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为 10%。

(6)销售已使用过的一台设备,取得收入 220480 元(含税价),设备账面原值为 200000 元(2008 年购入,当时未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企业 10 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投资入股的产品成本 200000 元,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需要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其销项税额。2014 年 7 月 1 日以后出售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办法依照 3%征收率减按 2%征收增值税。当月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400000×13%+20000×9%+100000×13%+50 000×13%=52000+1800+13000+6 500=73300(元)

当月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900 000×13%+200000×(1+10%)×13%=117000+28 600=145600(元)

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为:

145600-73300+220480÷(1+3%)×2%=72300+4281.17=76581.17(元)

二、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销售额的确认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价税分离)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三、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销售额的确认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四、代扣代缴义务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的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按下列公式计算代扣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接收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一般计税方法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简易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

(1)非应税消费品

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税率

(2)应税消费品

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消费税税额)×税率

扣缴计税方法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04 税收优惠与征收管理★★

一、税收优惠(★★)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多、简】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不包括外国企业)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1. 销售的自己(指其他个人)使用过的物品。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优惠政策中的免税项目【单、多、简】

  1. 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8.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0.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1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3.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4.个人转让著作权。

15.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三)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提示】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 10 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 10 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四)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单、简】

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征增值税。现行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为:

(1)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 5000~20000 元。

(2)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 300~500 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五)进项税额加计扣除的规定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0%抵减应纳税额。

【提示】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单选题】下列项目中,免征增值税的是()。

A.个人转让著作权

B.企业进口货物

C.个人提供运输服务

  1. 企业销售农药

【答案】A

【解析】选项 BCD 均要缴纳增值税税,不属于免税项目。

二、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直接收款: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

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

赊销、分期收款: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无合同或有合同无约定,为货物发出

预收货款

货物

①货物发出

②生产工期超过 12 个月的,为收到预收款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租赁服务

收到预收款

委托代销

收到代销清单或全部、部分货款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为发出货物满 180 天

金融商品转让

所有权转移视同销售

货物移送、转让完成或权属变更

进口

报关进口

扣缴义务

纳税义务发生

先开发票

开具发票

【单选题】采用预收款方式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A.签订合同的当天

B.提供服务的当天

C.服务完成的当天

D.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答案】D

【解析】采用预收款方式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1.纳税期限: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 1 个季度。

【提示 1】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提示 2】以 1 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2.纳税申报

(1)以 1 个月或 1 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限的,自期满之日起“15 日内”申报纳税;

(2)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一个纳税期限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 1 日起“15 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3)纳税人进口货物,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 日内”缴纳税款。

3.纳税地点

章节小结

本章总结

客观题【单选、多选】:

1.增值税的类型

2.纳税人、征税对象与税率。

3.计税方法。

主观题【简答、综合】:

1.应纳税额的计算。【2019 年 4 月/10 月】

2.增值税的概念及作用。【2017 年 10 月】

3.增值税的特点。【2017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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