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重点复习资料(行政法学)

绪论重点复习资料(行政法学)

行政法学

主讲:志豪老师

考什么—知识框架

第一章 绪论

行政法学历年真题出题情况

知识地图—绪论

01 行政的含义

行政是指管理、执行和实施。

区分公行政与私行政是本知识点的核心。

关键问题在于公行政与私行政的区分标准是行政活动的目的。但凡追求公共利益或者基本目的是追求公共利益的行政活动都是公行政;反之,追求私人利益或者主要是在追求私人利益的行政活动是私行政。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这个定义包含以下

几层意思:

行政活动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

行政活动的范围逐步扩大,现代行政已不限于管理国家事务,还越来越广泛地管理公共事务;

行政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

行政活动的方法和手段是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真题演练

1.下列关于行政法中行政的表述,正确的是( )

A.行政活动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

B.行政活动的目的在于实现对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组织和管理

C.行政活动的方法和手段是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D.现代行政只限于管理国家事务

E.行政就是行政机关的一切活动

【答案】 ABC

02 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

(一)行政权

1.行政权含义: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2.行政权的内容:①行政立法权;②行政命令权;③行政决定权;④行政监督检查权; ⑤行政制裁权; ⑥行政强制执行权; ⑦行政裁决权等。

3.行政权的特点:

①相对于其他国家权力而言,它具有裁量性、主动性和广泛性等特点;

②相对于一般的社会组织、公民个人而言,它则具有强制性、单方性和优益性等特点。

③现代行政权的特征变化:A.行政的强制性有所弱化;B.行政的单方性也在相对缩小其范围,双方甚至多方参与并形成合意的行政方式逐渐增多;C. 行政的优益性受到更多的限制。

4.行政法的双重作用:

①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增进公共利益,保障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代国家赋予了行政机关广泛的职权,并保障其有效地行使,充分发挥其积极能动的作用。

②行政权的行使也会带来相当的消极作用。主要表现在:腐败和滥用权力;官僚主义和效率低下;对民主、自由和人权的威胁等。

(二)公民权利

公民权利(这里泛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是指国家通过宪法、法律确认的,由相应的义务所保证的公民的资格、利益、自由和权能。

(三)行政权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行政权与公民权利结成一种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对立的关系。在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形成的关系中,一方权利(权力)的实现,要求另一方履行相应的义务。每一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总体上应是平衡的。一方重权利(权力)、轻义务,另一方重义务、轻权利,势必破坏现代社会所要求的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应有的平衡。

03 行政法的概念

(一)行政法的含义

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这个定义有两层含义:

第一,行政法是一系列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第二,这一系列法律规范和原则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而不是别的社会关系。

(二)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行政法的特定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行政职权是关键要素,只有与行政职权的行使直接或间接发生联系的社会关系才是行政关系及监督行政关系。行政关系或监督行政关系经过行政法的调整后就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两者互相关联,密不可分。

04

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法的渊源就是指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表现形式,亦即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载体。

分为一般渊源与特殊渊源两大类。①行政法的一般渊源,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②行政法的特殊渊源,则是指有关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法律解释、国际条约、惯例、软法规范、指导性案例等。前者是主流,后者则是辅助性的。

我国行政法的一般渊源,按照制定主体、效力层次、制定程序的差别,可分为下述几种形式: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

4.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行政法的特殊渊源,在我国目前有以下几种:

1.法律解释

2.国际条约、惯例

3.判例与指导性案例

4.软法规范

05 行政法的分类

(一)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

这是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对行政法所作的划分。

一般行政法是对一般的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与原则的总称如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程序法等。一般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的范围广,覆盖面大,具有更多的共性,通常是其他行政法规范的基础。

特别行政法是对特别的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与原则的总称,如教育行政法、卫生行政法等。相对于一般行政法而言,特别行政法比较具体、细密,很多时候就是一般行政法的具体化、细密化。当然, 特别行政法根据其调整对象的不同,也有其互相区别的特殊性。在行政法学领域,人们通常在行政法总论中研究一般行政法,而在行政法分论中研究特别行政法。

(二)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

这是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对行政法所作的划分。

实体行政法是规范当事人在某种法律关系中的存在、地位或资格和权能等实体性权利义务的行政法规范的总称。程序行政法则是规定实施实体性行政法规范所必需的当事人程序性权利义务的行政法规范的总称,如行政诉讼法、 行政程序法等。

在行政法领域,行政实体法与行政程序法总是交织在一起。前者是行政行为的内容,后者是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二者是统一的。行政诉讼法作为程序行政法的一类,又总是同行政实体法与行政程序法交织在一起。20 世纪三四十年代以来,行政法的一个重要发展就是行政程序的法典化。

(三)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监督行政行为法

这是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对行政法所作的划分。

行政组织法,即有关行政组织的规范,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规范规定行政机关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活动程序和活动方法,其中关于行政职权、职责的范围,是行政组织法的核心内容;另一部分规范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与其公务员双方在录用、培训、考核、奖惩、职务升降、交流中的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这部分规范往往表现于公务员法中。

行政行为法,又称行政活动法,即有关行政行为的规范。这类行政法规范中,最主要的是关于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实施行政活动的过程中,与作为相对人的个人、组织之间的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的规范。

监督行政行为法,即关于监督主体监督行政行为的规范,其中包括行政诉讼法规范。这类规范在行政法上数量不多,但至为重要,被认为是行政法学研究的重点之一和行政法制建设的重点之一。

06 行政法的特点

(一)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

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2.行政法规范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

(二)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

1.行政法的内容广泛

2.效力位阶较低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

3.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往往交织在一起

01 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含义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分类

1.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和外部行政法律关系

2.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与行政程序法律关系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亦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质财富;精神财富;行为。

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指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四)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1.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平等但非对称性

3.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

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

5.行政法律关系争议往往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机构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先行加以解决,但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原则上是可供争议当事人选择的最终机制

(五)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及其权利义务的实际形成。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指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或客体发生了变化。

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行使和履行完毕,或由于某种事实的发生而导致双方的权利义务无法行使或履行。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有行政法规范的根据和相关法律事实的出现。不然,行政法律关系不会自行产生、变更或消灭。

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分类标准: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类别: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02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一)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含义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首先,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和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关系。其次,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在监督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最后,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之间的区别:

(1)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而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监督主体处于主导地位,行政主体处于受监督地位。

(2)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另一方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另一方主要是监督主体。

(3)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行为等。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之间的联系:

(1)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在行政法律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没有行政法律关系也就没有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之间可以相互影响。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化可能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反之,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也可能导致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3)相对于行政主体而言,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非对等性和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的非对等性是倒置的。

(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第一,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重的、复杂的法律关系。

第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包含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第三,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非对称性。

01 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第一,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来看,行政法调整着广泛而重要的社会关系,这类社会关系与国家权力、公民权利息息相关,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从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来看,行政法是宪法的重要的实施法。

第三,从行政法与其他基本法律部门的关系来看,行政法对其他部门法的影响越来越大。

02 行政法的作用

(一)行政法具有规范行政权、促进行政管理和服务有效实施的作用

(二)行政法具有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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