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重点复习资料(西方政治制度)
【西方政治制度】
主讲:肖潇老师
第二章 西方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
历年真题情况
本章历年平均值为 13 分;常考题型:单选、多选、名词解释、简答。
知识地图—概述
第一节 主权在民原则
01 主权理论的提出与发展★★★
主权在民原则,又称人民主权原则,它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率先倡导的“主权在民”学说。
国家被看做是由人民根据自由意志缔结契约的产物,国家的最高权力应属于人民,而不属于君主。无论是国王还是政府,其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主权在民原则已成为西方各国宪法的一项基本的政治原则。
1.布丹的主权理论
主权通常是指国家固有的对内高于一切和对外保持独立自主的权力,或者说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干预或限制的最高权力。
近代意义上的主权概念是由 16 世纪法国律师让·布丹首先提出来的。让·布丹是近代国家主权理论的创始人。
国家与其他社会组织的根本区别在于国家拥有绝对的主权,即最高统治权,所谓最高权力具有三个方面的涵义,即绝对的、永恒的和不可转让的权力。布丹强调主权者是法律的来源,因此不受法律约束,但他同时也指出主权者必须服从神法和自然法,他的行为必须对上帝负责。因此,布丹提出主权学说实际上是为了论证君主权力的至高无上性,要张扬的是君主主权。
2.从君主主权到人民主权
(1)霍布斯的君主主权理论
霍布斯的主权理论直接为君主专制制度服务。国家是一个人造的机器,他反对君权神授,主张君主专制,以保护和平和维持秩序。霍布斯的君主主权理论集中反映在他的《利维坦》一书中。
霍布斯认为,这个最高的、不受限制的、不可分割的主权权力,只能掌握在君主手中。这就是霍布斯的君主主权理论。霍布斯的君主主权理论服务于民族国家和专制君主制度,有助于改变封建时代的有限王权理论和教会的神造国家的思想,为中央集权的民族国家的诞生和君主专制制度的产生提供了理论基础。
(2)洛克的议会主权
约翰·洛克,英国哲学家、政治思想家。主张要捍卫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等“自然权利”,强调建立有限政府。在主权学说史上,洛克是第一个系统阐述了议会主权理论政治思想家。洛克主张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与执行权和对外权,立法权是最高权力。人民享有最高权力来罢免或更换立法机关。
(3)卢梭的人民主权
卢梭是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卢梭的人民主权论直接来源于他的社会契约论。卢梭认为国家代表着“普遍利益”和“公共意志”,国家主权应属于全体人民,这就是人民主权。人民主权的主要内容就是公意。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否定了绝对主义国家的君主主权,确立了人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最
高地位,从而为近代政治制度建设提供了理论基础。
【2019 年 4 月】下列思想家中,最早提出主权概念的是( )。
【选项】
A.密尔
B.让·布丹
C.霍布斯
D.阿奎那
【答案】B
【解析】近代意义上的主权概念由 16 世纪法国律师让·布丹首先提出来。
【考点】西方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主权在民原则
【2019 年 10 月】在下列政治思想家中,主张社会契约理论的有( )。
【选项】
A.阿奎那
B.霍布斯
C.洛克
D.卢梭
E. 西塞罗
【答案】BCD
【解析】霍布斯运用近代自然法理论,论证了在自然状态下,人们通过订立契约而建立起国家。洛克认为,人民订立契约而成立国家的同时,保障人民自身的权利。卢梭认为,人们为了自身的自由与幸福,通过社会锲约的形式,建立了政治共同体,这个共同体就是国家。
【考点】西方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主权在民原则
【2020 年 10 月】近代第一个系统阐释议会主权的政治思想家是( )。【选项】
A.布丹
B.霍布斯
C.卢梭
D.洛克
【答案】D
【解析】在主权学说史上,洛克是第一个系统阐释议会主权的政治思想家。
【考点】西方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主权在民原则
02 主权在民原则在西方各国的确立★★
1.法国人权宣言
最早把主权在民原则写进宪法而确定下来的是法国,法国是主权在民思想的发源地,1789 年法国大革命《人权宣言》就明确宣布人人生来自由。《人权宣言》被作为法国 1791 年宪法的序言,该宪法是法国第一部宪法,也是欧洲大陆最早的近代成文宪法。1793 年宪法被认为是史无前例的、最民主的、最能体现卢梭人民主权理论的宪法一部。
2.英国《大宪章》
英国是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国家。构成英国宪法的主要是议会制定的宪法性法律、宪法性判例和惯例。1215 年的《大宪章》被看做是英国最早的宪法性法律,规定了限制国王权利,保障臣民权利的内容。在 1688 年“光荣革命” 后,英国确立了议会主权原则,而没有明确提出主权在民原则。但是,在议会主权背后的仍然是主权在民的原则。
3.美国宪法
美国有世界上的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国宪法的人民主权原则体现在宪法的制定、批准和修改的过程之中。西方各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虽然标榜“主权在民”原则,但是,人民事实上很难行使国家主权。因此,主权在民主仅仅体现在每隔数年进行一次的议会选举、总统选举或公民投票中。国家的最高权力照例掌握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少数财团及其代理人手中,广大人民始终是处于无权的地位。
【2018 年 4 月】下列文件中,明确提出主权在民原则的是( )。
【选项】
A.《权利法案》
B.《大宪章》
C.《人权宣言》
D.《独立宣言》
【答案】C
【解析】《人权宣言》被作为法国 1791 年宪法的序言,该宪法是法国第一部宪法,也是欧洲大陆最早的近代成文宪法,该宪法明确宣布:“主权属于人民。”
【考点】西方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主权在民原则
03 主权在民原则与政治合法性
1.政治合法性的含义与意义
(1)含义:政治合法性【2008 名词解释】又叫政府合法性、政权合法性,指某个政权或政府的统治获得社会成员的服从和忠诚的问题。政治合法性主要涉及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的评价。
(2)意义:政治合法性是政治生活的一个核心问题。首先,政治合法性关系到公共权力的顺利行使。其次,政治合法性有助于减少统治和管理成本。
2.主权在民与政治合法性的基础
自从卢梭提出人民主权理论以来,人民主权原则或者主权在民原则成为现代政治合法性的坚实基础。首先,从理论上讲,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主要是为了解决政治生活中的服从问题,其本身就是一种论证政治合法性的理论。其次,从实践上看,建立在人民主权原则基础上的民主政治制度是一种最具有政治合法性的政治制度。现代民主是一种间接民主或代议制民主,它并不要求人民直接行使国家权力,而是主要解决的是政治权力的来源及其获得方式的问题。
第二节 代议制原则
01 代议制的产生★★
代议制【1904 名词解释】是指人民并不直接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而是通过选举代表组成代议机关来行使国家权力。相对于直接民主制,代议制是一种间接民主制,为现代国家所普遍采用。
1.代议制产生的历史条件
一般认为代议制起源于英国。它的直接渊源就是自英国《大宪章》开始的大会议,并经过了从贵族会议到等级会议、再到议会的转变。英国既是“议会之母”,也是代议制度的发源地。代议制在英国产生后,很快就传到西方各国并被普遍接受和采用,这是因为:①资本主义的商品经济要求实行民主制。②现代国家无论是领土还是人口都达到了相当大的规模。
2.代议制的特点和性质
代议制的议会与等级制的议会有着本质的不同。首先,议会在中世纪出现时是与封建制度联系在一起的,而代议制的议会是与资本主义制度联系在一起的。其次,中世纪的等级制议会是由不同等级派出的代表组成的,生来就不是平等的;而代议制是由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的代议机关,由他们代表生而平等的公民,而在名义上则是代表全体人民。再次,近代议会是与人民主权观念联系在一起的。等级制的议会尽管对国王的权力有了限制,但仍以王权至上为前提,而代议制议会的前提则是主权在民。
【2019 年 10 月】被马克思称为“管理整个资产阶级的共同事务的委员会”的国家机关是( )。【选项】
A.行政机关
B.代议机关
C.司法机关
D.国家元首
【答案】B
【解析】从大工业和世界市场建立的时候,资产阶级在现代的代议制国家里夺得了独占的政治统治,“代议机关”就成了“管理整个资产阶级的共同事务的委员会”。
【考点】西方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代议制原则
02 有关代议制的理论发展★★★
1.中世纪代议制民主思想的孕育
希腊城邦的直接民主传统和罗马共和传统与代议制民主的思想基础是共同的。西欧民主思想的另一个源头是日耳曼人的部落民主传统。日耳曼人在入主西欧之前,通过全体部落成员平等参加的部落大会讨论和决定部落重大事务,选举军事领袖或国王。日耳曼人入主西欧后,贵族和高级教士的会议取代了部落大会,国家的重要决策需征得他们的同意;否则,国王不能颁布和修改法律,也不能做出其他重大决策。以上三种传统的汇合,形成了“政府权力来源于人民”的重要原则,这个原则后来就成为代议制民主思想的重要前提。
2.近代思想家关于代议制的理论
近代代议制思想的成熟主要发生在英国。
埃德蒙·伯克:是 18 世纪的英国政治思想家,伯克的代议制政府理论强调代议制政府是由少数精英集团领导下的结构严密的工作机构。因此,他的代议制政府理论抛弃了代议制的那种民众主义的形式,而走向精英统治的道路。约翰·斯图尔特·密尔:19 世纪英国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家,著作《代议制政府》。
《代议制政府》主要论述了关于代议制的一下几个问题:
(1)“理想上最好的”与“实际可行的”政府形式。并且他确立了“好政府”的两个基本标准【1804 简答】:一是政府的统治必须有助于增进被统治者的好的品质,即促进人民本身的美德和智慧;二是政府必须利用它本身存在的好的性质来实现正当的目的,即政府行为要符合法律和道德的准则。
(2)代议制政府的本质规定。首先,代议制政府是主权属于公民集体而不属于个人的那种政府。其次,代议制政府是公民参与政治过程的这样一种政府:平民政府而非贵族政府、公民积极参与政治过程并以此为基础的政府。再次,代议制政府有两大基本职能:一是管理国家公共事务的机关,二是国民教育机关,培育公共精神,倡导和维护一种公共精神,应是政府的首要职能。
(3)代议制政府的两大弊端及建设方案【2008 论述】
缺陷:一是“议会中的普遍无知和无能,或者说得温和一点,智力条件不充分”;二是可能受到“和社会普遍福利不同的利益”的影响。
建设方案:一是实行精英民主。所谓精英民主就是在精英统治基础上的民主。二是以比例代表制替代多数代表制。三是保障少数代表在议会的对抗职能。四是主张扩大选举权。
【2018 年 10 月】著有《代议制政府》一书、系统阐述代议制理论的政治思想家是( )。
【选项】
A.托马斯·阿奎那
B.埃德蒙·伯克
C.约翰·斯图尔特·密尔
D.卢梭
【答案】C
【解析】约翰·斯图尔特·密尔是 19 世纪英国最著名的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家,著有《代议制政府》一书。
【考点】西方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代议制原则
【2020 年 10 月】柏克的代议制理论主要包括( )。【选项】
A.议员代表普遍利益
B.议员代表全国人民
C.议员代表选区利益
D.议员受选民意志约束
E.议员可以独立行使代表权
【答案】ABD
【解析】柏克的代议制政府理论强调代议制政府是由少数精英集团领导下的结构严密的工作机构。他的代议制政府理论抛弃了代议制的那种民众主义的形式,而走向精英统治的道路。柏克认为:国会议员只有一个整体的单一的利益,不应由地方性目的及地方性偏见所支配,而应该以普遍利益和整体理性为指向。柏克主张,议会议员不是其选区的代表,而是代表全国人民,代表与选民之间存在一种特殊意义的委托关系,即代表一经选出,就不受选区选民意志的约束,独立行使代表权力。
【考点】西方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代议制原则
03 代议制通行的具体原则★★★
代议制机关议事规则的要求【1504、1604 简答】:一是议事规则必须是事先制定的,并以法律(议会法)的形式加以规定。二是议事规则要体现平衡原则,要做到保护代表各种不同人群的代表的权利。三是所有决定都必须经过充分自由的辩论协商之后才能做出,每个人都有权利通过辩论说服其他人接受自己的意志。
【2019 年 4 月】西方国家代议制通行的具体原则主要有( )。【选项】
A.人民通过代议机关行使国家主权
B.人民通过选举代表组成代议机关
C.代议机关必须遵循严肃的议事规则
D.少数服从多数与保护少数原则
E.代议民主并不排斥直接民主
【答案】ABCDE
【解析】西方国家代议制通行的具体原则主要有人民通过代议机关行使国家主权、人民通过选举代表组成代议机关、代议机关必须遵循严肃的议事规则、少数服从多数与保护少数原则和代议民主并不排斥直接民主。
【考点】西方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代议制原则
第三节 法治原则
01 西方法治思想的产生★★★
1.法治的含义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的一种治理国家的理论、原则与方法。法治基本含义是【2010 名词解释】:
以法律为国家和公民的活动的基本准则,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包括国家的最高领导人在内,都必须毫无例外地遵守法律,依照法律的规定活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谁违法犯罪都要受到法律的同样制裁。
2.西方法治思想的产生与发展
法治作为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中的一个十分古老的概念起源于古代希腊罗马。古希腊政治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是最早主张法治的思想家之一。他认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
亚里士多德不仅提出法治的主张,而且强调良法的统治。他的法治主张包含了两重意义【1904 简答】:“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强调法治优于一人之治,就是关于法治思想的最早起源之一。古代罗马共和国末期的政治家、思想家西塞罗根据古希腊斯多葛派哲学,比较系统地提出了自然法理论。他认为:真正的法律——即正确的理性——与自然相适应,它适用于所有的人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根据神学世界观,阿奎那把法分成四种,永恒法、自然法、人法和神法。他认为自然法和人法最为重要,发展了自然法的观念,并认为自然法要高于制定法,这些思想构成了西方近代法治思想的重要源流。
【2018 年 4 月】中世纪思想家阿奎那把法分为( )。
【选项】
A.永恒法
B.自然法
C.人法
D.神法
E. 公法
【答案】ABCD
【解析】在中世纪法治思想发展史上,阿奎那是一个代表人物。阿奎那认为,法律是对于种种有关公共幸福事项的合理安排,由任何负有管理社会之责的人予以公布。这种合理安排体现了一种世界或宇宙秩序。根据其神学世界观,阿奎那把法分成四种,即永恒法、自然法、人法和神法。
【考点】西方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法治原则
02 法治与宪政★
法治与宪法:在现代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宪法居于最高的统领地位。宪法是国家的最高的法律,被称为根本大法或基本法。西方各国宪法一般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两种类型。
1.法治与宪法
成文宪法是指将国家基本组织、人民权利义务以一套法律文书形式表达的宪法。美国 1787 年费城制宪会议通过的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指没有专门的统一的宪法典,而是由带有宪法性质的各种历史文件即各种宪章、含有宪法内容的议会制定法、含有宪法内容的法院判例以及各种宪法惯例组成的。典型国家是英国。
2.宪法与宪政
宪政可以理解为宪法政治。实践层面:宪政就是依宪法建立政治制度,开展政治活动。制度层面:宪政主要指称一种近代以来形成的政治制度。
03 法治原则的主要内容★★
1.法律必须是普遍的和公开的;
2.法治的最终目的是维护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3.法治面前人人平等;
4.司法必须独立。
法律的普遍性:一是法律的适用不是针对某些特定的人群,而是所有的人和一系列相同的事物,即不分性别、出身、种族、信仰、地域、场所,这意味着不能选择性地立法和执法;二是法律的规范是具有普遍意义的规范,如正义、人权、自由、平等、尊严等等,它们都是不因时间、地点而变化的永恒法则。
法律的最终目的:维护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不仅是法治的目的,也是法治的价值所在。近代宪政制度的根本问题就是如何调节政治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冲突问题。权利构成宪政制度的根本问题,作为宪政制度的重要内容的法治,从根本上讲就是为了保障权利而限制权力。
法治面前人人平等的具体表现为【1810 简答】:1.公民不分性别、职业、种族、信仰、文化程度、财产状况,均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享有公民投票权。2.随着奴隶制度和种族歧视政策的废除、少数民族和有色人种开始享有同白种人同等的政治权利,也可以平等地参与竞争性政府的公职,担任公共机构的职位和职务。3.包括总统在内的任何政府言员、凡触犯法津皆绳之以法,任何人都没有法外特权。4.最重要的是司法平等,即普遍公民与政府官员的利益受到同样的法律保护,并同等地依法治罪。
司法独立的内容包括:第一,法官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干预;他们在审理、判决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时,只根据法律,不受其他因素影响。第二,司法机关组织系统独立。司法独立必然要求司法部门与立法部门、行政部门在权限上分立,在机制上制衡。第三,为保证法官独立审判、制定相应法律条款以保护法官地位和权力不受侵犯。如终身职务,司法上的豁免权,等等。
第四节 分权制衡原则
01 近代分权制衡原则的理论基础★★★
1.古代和中世纪的分权理论
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就提出了国家权力主要有三种职能即立法、行政和审判,并提出了国家职能机构应分工的问题,这可以说是分权思想的萌芽。古罗马共和国的混合政体,充分地实践了分权的理念。在中世纪封建制度下,存在多元权力并存的局面,国王与贵族、教皇与皇帝、皇帝与国王之间存在实实在在的分权与制衡。
2.近代以来的分权理论
(1)洛克的分权学说:在《政府论》一书中,洛克把政府所掌握的政治权力分为三个方面:制定法律、执行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相应地,政府权力依其性质可以分为三个部分,即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在这两种权力的位阶上,他强调立法权高于执行权。
(2)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孟德斯鸠认为,国家权力应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及司法权三个部分。在《论法的精神》中,行政权应该掌握在国王手中。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服务于他热衷的政治自由的目标。
(3)杰斐逊、麦迪逊、汉密尔顿对分权理论的发展:杰斐逊指出,要保障人民主权,防止暴政,仅仅在联邦政府层面实行三权分立是不够的,还须在联邦与州政府、地方政府之间实行纵向分权,层层分权。麦迪逊认为,代议制和三权分立是人民控制政府的根本方法。以权力来制衡权力,以野心对抗野心是其分权理论的精神。汉密尔顿对分权理论的贡献在于强调司法独立。主张法院和法官独立,既不从属于议会,也不属于政府。
【2018 年 10 月】根据洛克的分权学说,政府权力依其性质可以分为( )。
【选项】
A.立法权
B.司法权
C.行政权版共
D.执行权
E.对外权
【答案】ADE
【解析】洛克的分权学说把政府所掌握的政治权力分为三个方面:制定法律、执行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相应地,政府权力依其性质可以分为三个部分,即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考点】西方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分权制衡原则
02 西方国家分权制衡的三种模式★★★
分权与制衡是指国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各自分立而又相互牵制和协调。这一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权力的分立,是指政府的权力主要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应该分开来交给不同的政府机构。其次是制约与平衡,是使三种权力混合起来,让政府的三个部门互相限制。
1.美国模式
国会与总统之间的分权制衡:(1)国会虽然有立法权,以法律的形式约束总统,但总统也享有部分立法权。但是,如果国会两院仍以 2/3 票数通过该法案,可以推翻总统地否决,使该法案成为法律。(2)国会也分享总统的部分行政权。如总统有权任命驻外大使、各部部长、各行政机关首长和联邦法院法官,但这些任命均须经国会参议院的同意才能生效。总统与外国签订的条约,也需要参议院 2/3 多数票数同意才能生效。国会还有弹劾总统及一切行政官员的权力。
总统与法院之间的分权制衡:(1)总统享有一部分司法权,总统可以任命法官,包括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总统有权赦免罪犯,使法院无法对其进行法律追究。总统还有行政裁判权。(2)法院也拥有一些制约总统的力量。如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虽由总统任命,但一经任命便终身任职,这使总统无法完全左右法院。法院还掌握司法审查权,它可以宣布总统的行政立法违宪,也可以对违反法律的一切行政官员进行法律追究。
国会与法院之间的分权制衡:国会有权同意或不同意总统任命的法官,有权对法官进行弹劾。国会通过的法律,一旦生效,除非被宣布违宪,法院必须执行。但法院也有权审查国会的立法,一旦某项法律被宣布为违宪,它就不再执行。
2.英国模式【2010 简答】
议会与内阁之间的分权制衡:首先,在议会制政体下,由议会产生内阁,内阁对议会负责。其次,内阁成员几乎全部是由议会议员担任,内阁可以通过议会授权制定有关法规、命令和规则等,分享了部分立法权。再次,尽管内阁行政权日益扩大,但议会主要是下院仍然可以通过一定的形式来牵制它:
一是质询。二是辩论。三是批准立法。四是倒阁。
议会主权与司法的相对独立:在英国,议会的立法活动不受司法部门的约束,法院无权审查立法的有效性,同时,法官的裁决可由立法机关的立法改变。但是,法院仍然具有一定程度的独立性,尽管不彻底。
3.法国模式
根据三权分立的原则,立法、行政与司法三种职能要绝对分开,不容许有相互渗透,因此,立法机关不能干预行政事务,行政机构也不能干预立法,而司法独立首先是指它不能干预行政和立法事务。
1790 年,法国制宪会议通过的一项法律规定:“司法职能今后将永远与行政职能分开,普通法院法官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行政机构行使职权,也不得对执行职务的行政官进行查询,查者应受罚。”
法国宪政的三权分立原则与美国宪法所实行的“三权分立”与“相互制衡”又有很大差别。在法国,法院不能干预行政与立法事务。
第五节 人权原则
01 人权与人权思想的提出
1.人权概念
根据洛克等人的学说,人权即指自然法所维护的自然权利,是人生而具有的。在西方资产阶级政治革命中,作为道德权利的人权为近代资产阶级政治革命提供了理论基础和行为的正当性,而当资产阶级政治革命胜利后,近代宪政制度确立起来以后,人权逐渐变成了一种法律权利。
2.西方人权思想的产生
近代自然法理论最先是由荷兰法律学者格劳秀斯提出来的。继格劳秀斯之后,英国的霍布斯、洛克系统阐述了自然权利理论,自然权利成为近代自然法理论的核心概念。所谓自然权利是指人在自然状态下,即在任何民事制度或政治制度建立以前,满足其生存的天然欲望所要求的权利。
02 人权原则在主要西方国家的确立★★
1.英国人权原则的确立
英国是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国家,英国不成文宪法中的人权原则主要体现在《大宪章》、《权利请愿书》、《权利法案》等宪法性法律中。这些法案宣告了国民享有人身自由的权利。尽管这里所指称的人是指贵族,但这种贵族的人权为以后发展为普通人的人权奠定了基础。而人权则主要针对专制君主的专断权力。在近代与专制王权的斗争中,议会又通过了《人身保护法》和《权利请愿书》。人身保护令是指在普通法下由法官所签发的手令,命令将被拘押之人交送至法庭;以决定该人的拘押是否合法。人身保护令是以法律程序保障个人自由的重要手段。人身保护令源自中世纪的英国。
2.美国人权原则的确立
美国宪法中的人权原则主要体现在《弗吉尼亚宣言》和《独立宣言》、《权利法案》(1791 年生效的宪法修正案)。美国的《权利法案》【1810 名词解释】指的是由国会于 1791 年通过的美国宪法中第 1 至第 10条宪法修正案。
3.法国人权原则的确立
1789 年通过的《人和公民权利宣言》简称《人权宣言》是法国第一部宪法(1791 年宪法)和现行宪法(1958 年宪法)的序言。
03 人权原则的发展
第一代人权形成于美、法两国革命时期,其目的在于保护公民自由免遭国家专横行为之害。称为消极的权利。
第二代人权形成于俄国革命时期,并受到西方“福利国家”概念的影响,它们基本上属于人权公约中所称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由于它们要求国家积极采取行动,因而被称为积极的权利。
第三代人权涉及人类生存条 件面临的各种重大问题,如维护和平、保护环境和促进发展等,它们需要通过国际合作来加以解决,因而可称为“连带关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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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星光不问赶路人,岁月不负有心人,不忘初心,方得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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