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颁发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发的《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保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质量,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学士学位是我国学位结构中一级非常重要的基础学位。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的学士学位,与授予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学士学位一样,反映了我国高等本科教育的学术水平,关系到国家和学位授予单位的声誉。因此,我们必须认真做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

第三条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必须经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推荐,北京市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下列政治要求和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2.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规定,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优异,表明已真正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课程、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了从事科学研究或承担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向有权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学位申请人名单,并负责提供学位申请人考试所需的档案材料。

第六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高等学校学士学位部门负责,学士学位部门可以是学位办公室,也可以是高等学校教务部门。学校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行决定高校其他行政部门不能负责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制定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实施细则,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实施,并报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备案;2.对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推荐的拟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人名单进行初审,决定是否接受推荐申请;3.委托学校或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推荐的学士学位申请者进行认真审查;4.定期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并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的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5.获批准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及所有课程成绩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报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高等学校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学士学位,应当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平合理。高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重点审查学位申请人是否掌握了所学的主要课程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如发现学位申请人或有关单位在学位申请和审查过程中有营私舞弊或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严肃处理,撤销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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