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颁发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申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二专业的国家承认的各类高校的研究生、本科毕业生、专科毕业生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可按本细则规定免修已学过并经考试合格的部分课程。
第三条学科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
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分为专科和本科两个学历层次,专业考试计划分为A:专科;b:独立本科段;c:本科(分为基础课和本科)
第五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分为以下几类:
1.公共政治课: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毛泽东思想概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政治经济学(金融学)不属于公共政治课】等。
2.公共基础课:高等数学、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济与管理)、线性代数(经济与管理)、物理(工程)、大学语文、英语、计算机应用基础、计算机在管理系统中的应用等。
3.专业基础课;
4.专业课;
5.实用链接
第六条考生在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高等学校选修公共政治课,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于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选修与大专及以上学历同名的公共政治课。
1.学过“哲学”或“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并经考试合格者,可免修“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2.学过“政治经济学”并经考试合格者,可免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第七条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可按下列条件免考高等数学(一)、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济与管理)、线性代数(经济与管理)、高等数学(工科)、高等数学(工科):
1.数学、理工科及以上专业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免试高等数学、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济管理类)、线性代数(经济管理类)课程。
2.学过高等数学课程并经考试合格的理工科专业毕业生,可免考高等数学(专科)和高等数学(一)。
3.修过高等数学课程并经考试合格的非理工科专业毕业生,可免考高等数学(一)、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济与管理)、线性代数(经济与管理)。
4.非理工科毕业生,修过高等数学课程并考试合格的,可免考高等数学(一)。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在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时,可以免试物理(工科):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学习过《物理学》或《普通物理学》或《大学物理》,考试成绩合格;
2.物理专业以上毕业生。
第九条专科以上毕业生学习过并考试成绩合格的大学语文课程,可以免试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第十条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免试英语(一)或英语(二):
1、各类英语专业及大专毕业生。
2.学过“英语”并经考核合格的各专业毕业生,可免试英语(一);各专业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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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免考英语(二)可用自学考试基础科段、本科段、独立本科段的课程(14学分及以上)合格成绩顶替
第十一条 考生根据下列条件,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免考非计算机类专业“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或“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课程:
1、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已学过“计算机应用基础”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2、计算机类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
第十二条 各类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可免考所报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的课程设置中属于所学专业的概论性课程
如法学类、化学类、教育学类、药学专业可分别免考法学概论、化学基础、教育学、药理学课程
第十三条 专业基础课及专业课的免考: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专科或本科第二专业的,可免考与原专业课程名称相同、要求相当或比原专业要求较低的课程
2、各类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或本科专业,可免考与原专业课程名称相同、要求相当或比原专业要求较低的课程
3、各类高校专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可免考与原专业课程名称相同、要求相当或比原专业要求较低的课程
4、各类高校专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本科或独立本科段不能免考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
第十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独立本科段、本科段的加考课程,除另有规定外,已修过且成绩合格的课程可免考
第十五条 获得国家承认的有关证书者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免考:
1.获得国家外语类等级考试证书者可免考:
①获得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PRETCO)A级证书者可免考英语(一) 课程;获得国家大学英语等级考试四级以上(含四级)证书或四级笔试成绩426分以上者可免考英语(一)和英语(二)课程;
②获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一2级考试合格证书或笔试成绩合格者可免考英语(一)课程;获得PETS一3级考试合格证书或笔试成绩合格者可免考英语(二)课程
2.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一级及以上合格证书者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或“计算机应用技术”(含实践)或(6957)“计算机基础与语言”课程
获得NCRE二级C语言程序设计合格证书者可免考“高级语言程序设计(一)”(含实践);获得NCRE三级PC技术合格证书者可免考“微型计算机及其接口技术”(含实践)和“微型计算机原理及应用”(含实践)课程
3.获得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NIT)考试《管理系统中信息技术应用》模块合格证书者可免考《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含实践)课程
4.获得商务英语证书(BEC)初级证书的考生,可免考(0796)商务英语课程;获得BEC中级及以上级别证书的考生,可免考(0796)商务英语和(7342)商务英语(二)课程
5.获得LCCIEB商务英语一级证书的考生,可免考(0796)商务英语课程;获得LCCIEB商务英语二级证书的考生,可免考(0796)商务英语和(7342)商务英语(二)课程;获得LCCIEB市场营销与客户服务职业三级证书的考生,可免考(5001)市场营销(一)课程
第十六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学分数,每学分相当于全日制普通高校授课时间的18个学时
第十七条 已办理过免考手续的课程,因应考者改报新专业,原已同意免考的课程,在新专业计划中没有设置该课程的,则不予免考
第十八条 各类高校的本科肄业生、退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免考已学过且取得考试合格成绩的公共政治课、公共基础课
第十九条 凡符合规定可以免考的课程,考生可不再报考,但应在首次报名后,即向市、县自考办提出申请,填写课程免考申请表,并提供所需的证明材料
申请免考的考生,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国家承认学历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准考证号
2、“课程免考申请表”(向县自考办领取)
3、个人成绩单复印件一份:①各类高校毕业生,须提供原毕业学校出具的个人成绩单复印件一份
②自学考试毕业的,须提供“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一份
个别考生如有困难,也可提供由考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管理的档案中的个人成绩单复印件一份
复印件必须完整,体现考生姓名、学校、课程成绩(应在免考课程处作出明显标记),复印件上要有经办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复印件不完整、更改和无验证的无效
4、获得国家承认的有关证书者,申请免考时应提供“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注明准考证号和报考专业),申请免考“高级语言程序设计(一)(含实践)”、“微型计算机及其接口技术(含实践)”和“微型计算机原理及应用(含实践)”的考生要填写免考申请表
5、凡在我省考点考试并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证书(NCRE)(不含一级B)、NCRE二级C语言程序设计合格证书、NCRE三级PC技术合格证书、NIT中管理系统中的信息技术应用模块证书、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证书(PETS)(二级以上含二级)、全国公共英语(PETS)笔试单项合格证书(二级以上含二级)、国家大学英语等级考试四级笔试成绩426分以上者(含426分)、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PRETCO)A级证书的考生,申请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或“计算机应用技术(含实践)”、“计算机基础与语言”、“高级语言程序设计(一)”(含实践)、 “微型计算机及其接口技术”(含实践)和“微型计算机原理及应用”(含实践)课程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含实践)”、“英语(一)”、“英语(二)”的
一律在“福建自考网”(www.fjzk.com.cn)的“考籍系统”中申请
网上免考申请成功后,用A4纸打印“免考审核结果”,在办理毕业申请时将“免考审核结果”单连同所有合格证书上交当地自考办
“网上申请免考”时间为:上半年2月1日至5月底,下半年8月1日至11月底
在外省考点考试并取得国家承认的有关证书者,可向当地自考办办理免考手续
6、考生在报名时,同时可向县(市、区)自考办办理课程免考手续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自考办应对考生提供的免考证明材料进行认真验证,验证人要在复印件上签名并加盖公章
取得大学英语四(六)级证书,申请免考英语(一)、英语(二)课程的验证工作由各设区市自考办负责进行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自考办将验证完毕的免考材料按规定时间汇总到各设区市自考办,由设区市自考办将免考材料按专业、准考证号汇总并复审后,在《考籍管理系统》中录入数据(具体操作详见软件帮助项),并生成免考名册,最后将软盘、名册、材料按专业整理,在规定时间内交省自考办
第二十二条 省自考办每年三月、九月集中办理免考审批手续,其余时间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免考审批手续由省自考办组织各主考学校共同进行
主考学校负责审核各自主考专业的有关课程的免考材料,并在免考申请表上签名
经省自考办审批确认后盖章
第二十四条 经审核的免考材料退回各设区市
各设区市考办应将课程免考申请表扫描进计算机,原表退还给考生留存
第二十五条 考生应如实上报免考材料,凡有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材料者,一经查出,即取消其考试资格和已取得的自学考试合格成绩,并通知其单位
对徇私舞弊的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5 月1 日起正式执行,原有关免考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福建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