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跨省转移实施细则

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跨省转移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跨省调剂工作,提高信息化和科学化管理水平,维护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工作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报名考生(取得一门或多门课程合格成绩者)离开原报名省(区、市)继续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必须办理跨省考试转学手续。自2016年起,跨省考试调剂将实行电子化,既利用信息技术,又通过交换试卷电子文件实现跨省考试调剂的流程。

第三条电子考试调剂由教育部考试中心(以下简称考试中心)指导、协调和监督,由省级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考办)开展的省级考点之间通过省级考试数据交换平台(以下简称考试调剂平台)交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调剂考生的试卷。

第四条考试成绩是考生转入考试的主要依据。以电子方式保存为考试记录电子档案(以下简称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考试信息(含笔迹信息)、奖惩记录、转考、免考、实践环节考核、毕业论文成绩、毕业信息等。

第五条跨省转考要求

一、报考跨省考试调剂的考生,先办理转出手续,再办理转入手续。须在所属教育考试机构(以下简称“市自考办”)办理手续,在考试制度改革试点专业自考办(以下简称“考官学院自考办”)办理手续。

二、跨省转考考生除办理毕业手续、户口迁移、军人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外,在转入地取得不少于5个专科、不少于4个本科的合格成绩,并被转入地普通高校或中等专业学校录取。

三。转出要求

1.考生应在转入地取得一门或多门课程的合格成绩,在转入地取得试卷后办理转出手续。

2.取得某一专业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的考生,只能在本省办理毕业手续,不能转出。

3.免试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不得转出。

4.通过理论课考试的,相应实践环节的考试成绩可转出其他实践课(包括毕业论文、毕业实习、综合作业),但不转出。

5.考生不得因违反有关考试管理规定被暂停考试或延期毕业而转出。

6.如考生个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性别)有误,需在规定时间内更正考生信息后方可转出。

7.办理转学手续不满一年的考生不得转出。

8.因个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转出手续的考生,本次不予补发。

四。转入要求

25pt; text-indent: 24pt”>1、凡考籍转入本省的考生,其考试科目必须按我省相同专业课程的设置执行
已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凡与我省相同专业课程设置的名称、课程代码、学分一致者,可替代;不同或缺项的,不得替代

2、转入考生应当在本省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的合格成绩,方可申办毕业手续
3、考生自办理转出登记手续之日起,原则上3年内不予办理再转入的手续
第六条 申请办理省际转考时间
一、 转出手续
1、网上预申请:上半年1月15日——2月14日,下半年7月15日——8月14日
2、现场确认:上半年2月15日——3月1日,下半年8月15日——9月1日
(不含双休日)
二、转入手续
1、网上查档:上半年3月11日——3月25日,下半年9月11日——9月25日
2、现场办理:上半年3月15日——3月25日,下半年9月15日——9月25日
(不含双休日)
第七条 转出手续
一、考生转出手续
1、网上预申请:考生应登入“福建自学考试管理系统”提交考籍转出预申请,并打印《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出)预申请表》
2、现场确认:考生本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省准考证、待转入省(市)准考证(原件及复印件)和《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出)预申请表》到市自考办办理转出手续,开考体制改革试点专业到主考院校自考办办理
二、市自考办(或主考院校自考办)办理考生考籍转出手续
1.接受考生考籍转出申请,查收考生提供材料,审核是否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三点规定
2.运行福建省省际转考平台(转出模块),提取考生本省准考证号,补充完善考生转考考籍档案信息,删除不符合规定转出合格成绩课程,查看试卷笔迹图像是否完整等
(操作流程详见“省际转考工作手册”)
3.打印《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出)登记表》一式两份(转考申请点签字、盖章,考生确认签字),一份交付考生作为转考凭证,另一份上报省考试院存档备查(上半年3月3日前,下半年9月3日上报)
三、考生在考籍转出预申请现场确认后,在转入省未办理转入手续前,福建自学考试管理系统将保持在籍(转出)状态,既不能再申请本省自考其他业务(如:报考、免考、省内转考、毕业申请等)
第八条 转入手续
一、考生转入手续
1、网上查档:考生在办理考籍转入手续前,应登入“福建自学考试管理系统”查询,确认省外考籍档案是否已到达我省
2、现场办理:考生本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省准考证、转出省(市)准考证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出)登记表》到市自考办办理转入手续,开考体制改革试点专业到主考院校自考办办理
二、市自考办(或主考院校自考办)办理考生考籍转入手续
1.接受考生考籍转入申请,查收考生提供材料,材料不全者不予办理手续
2.运行福建省省际转考平台(转入模块),提取考生准考证号,审核考生转考电子档案,既审核考生个人信息是否正确,考生照片是否一致,是否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是否有笔迹图像(2016年以后通过的理论课程考试都要求提供)等
如发现不符有关规定的,应及上报省教育考试院
(操作流程详见“省际转考工作手册”)
3.审核无误后,打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入)登记表》要求考生确认签字,并由申请点盖章后,交付考生作为转考凭证
4.市自考办(或主考院校自考办)予每年4月初和10月初将转入考生材料(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本省准考证、转出省(市)准考证和《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出)登记表》等),上报省教育考试院
三、 考生转入考试成绩信息将每年5月中旬和11月中旬并入省内准考证号
四、市自考办(或主考院校自考办)不得拒绝接收符合本细则要求的考籍档案
五、2015年12月31日前通过机要渠道已送达我省的考籍档案,2016年后仍可以按原政策办理转入手续
第九条市自考办(或主考院校自考办)对考生转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建立健全监督和制约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利用管理和技术手段,对相关部门和人员严格要求,强化计算机及网络防护,对电子档案收发、处理情况须进行记录和监控,确保电子转考信息的真实、安全、合法、有效
第十条在省际转考过程中,如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之前有与本细则 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附:2(1).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出)登记表
2(2).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入)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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