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试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县(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各考官学校:
为加强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卷管理,进一步完善自考课程免试管理,现将《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教育考试院
2021年3月1日
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试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号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规范、易操作的原则,制定本细则。
一、申请豁免的对象
研究生、本科、专科毕业生和国家承认的各类高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二专业的,可按本细则规定免修部分课程。
二,学科分类和课程结构
1.学科类别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艺术和管理学。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结构分类:公共基础课和专业核心课。
我省自考专业的公共基础课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高等数学(一)、高等数学(专科)、高等数学(练习册)、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二)、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济与管理)、线性代数、等等。英语(二)、计算机应用基础、计算机应用基础(实践)、物理(工程)、物理(工程)(实践)、复变函数与积分变换、心理学、大学语文、政治经济学(财经)、教育学(一)、普通逻辑等。如果公共基础课在开设专业计划中有所调整,免修课也相应调整。
三。课程豁免条款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可免修与专业课程名称和课程代码相同的课程;其他形式学习的毕业生可免于修读与原来的资格预审级别或较低资格级别相同或类似名称和同等要求的课程。
2.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各类毕业生,可免修专科层次的“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本科层次的“中国近现代史纲要”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课程。
3.各类高校毕业生可免修专科层次的“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等课程,或已修“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等课程并经考试合格者,可免修同名自学考试课程。
4.各高校工科、理科学科或数学专业毕业生均可报考,免考高等数学(一)、高等数学(专科)、高等数学(练习册)、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二)、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济与管理)、线性代数、中
5.各类大学英语专业毕业生均可报考,可免试“英语一”、“英语二”课程
6.各高校计算机专业毕业生可免修计算机应用基础、计算机应用基础(实践)、C
10.凡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的非学历考试合格证书者,可申请免试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相应课程,按《非学历证书可免考课程列表》执行(见附件)。
四、申请免试材料。
申请课程免试的考生应登录“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试管理”个人平台“课程免试”系统模块,按以下要求提交材料:
1.《福建省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申请表》 ;
2.需提供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备查),以及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出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并在复印件上注明自学考试准考证号;
3.报考上述免试规定1.3.4.9项的考生,需提供由原毕业学校教务处或所在单位人事档案部门签字盖章的个人成绩单复印件或自考考生《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并应在免试课程处显著标注;
4.在我省参加考试并取得非学历证书的考生申请免试。可登录考生个人平台,选择“非学历证书免试”系统办理。系统会自动审核,不需要交相关材料。在外省参加考试并取得非学历证书的考生,选择“课程免试”系统办理免试手续,需要提供《福建省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申请表》、非学历证书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动词(verb的缩写)免试申请时间及操作流程
1.课程免试网上预申请时间:上半年1月15日至2月15日,下半年7月15日至8月15日;
课程免试现场确认时间:上半年2月27日至3月3日,下半年8月28日至9月1日(不含周末);
现场确认期间,考生本人持有效证件向市、县(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试点专业向相关考官所在学校)提交免试材料。
2.非学历证书免试制度开放时间:月日
半年2月1日至5月25日,下半年8月1日至11月25日
3.课程免考审核流程:当地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或主考院校自考办初审,主考院校复审,省教育考试院终审
课程免考终审结束后,系统将于5月(上半年)和11月(下半年)开放查询审核情况并开通打印《福建省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审核情况表》
六、其他事项
1.考生申请的免考课程门数,不得超过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课程总门数的三分之二
2.考生应如实上报免考材料,凡有伪造、涂改或者提供假证明材料者,一经查出,将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相关规定处理;对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理
3.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执行,以往有关课程免考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本细则由福建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附件:非学历证书可免考课程列表(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