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考试及毕业证书发放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卷管理,进一步做好毕业考试和毕业证书发放工作,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全国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章毕业申请。

第二条申请毕业的条件

参加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考毕业证:

1.完成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合格成绩。

2.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实践学习任务,并取得合格成绩。

3.经有关单位鉴定思想品德合格。

4.课程免修和转学手续齐全,课程更换符合要求。

5.报考本科毕业证的,还应具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系列毕业证。

第三条申请毕业的时间和地点

1.毕业申请时间:每年4月、10月自考成绩公布后一周内(不含周末)。

2.毕业申请地点:面向社会开放的考生,在当地自习室申请毕业;考试制度改革试点专业和衔接考试专业的考生,由考官院校自习室申请毕业。

3.因个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毕业手续的考生,本次不予补发,可参加下一批毕业手续。

第四条毕业申请所需材料

申请毕业时要求考生提供以下材料:

1.自考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身份证、户口本、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以下证件之一)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2.课程证书或其他成绩证明材料(批准免试申请表、转学证明等。)

3.《毕业生申请表》和《毕业生鉴定表》,其中《毕业生申请表》从“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网数字服务大厅自考”下载,《毕业生鉴定表》从“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网自考综合信息资料下载表格下载”下载,按照表格中的说明填写相关内容。

4.本科毕业生除提供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证复印件(原件备查)外,还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出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如果身份证信息(身份证号、姓名、性别等。)的大专以上学历本科毕业生的毕业证与现行身份证信息不一致的,还应当向原发证单位提交更正申请。

第三章毕业申请的受理

第五条地方自考办公室和考试院自考办公室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受理考生的毕业申请,并对考生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本科专业要求核对学院毕业证原件,经办人签字盖章复印件发现不符合要求的,第一时间告知并退回考生第四章毕业注册。

第六条地方自考办和考试院自考办受理毕业申请、办理毕业登记时,考生二代身份证信息必须与考生综合信息库中的信息一致,由“毕业审核”系统中的“毕业登记”模块打印《单个注册核对单》。考生当场对相关信息进行校对,并签字备案。

第七条考生姓名中含有计算机无法显示的生僻字或姓名需要更正的,由自学考试办公室手工申报《毕业生姓名更正情况登记表》。

第八条考生身份证号由15位升至18位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更正的,工作人员应认真核对,并在“自学考试管理系统”修改后,将相关信息导出

.审核顶替英语课程的学分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是否一致

4.审核合格课程电子档案是否完整及笔迹是否一致

5.审核考生是否存在违纪记录,是否须推迟毕业

6.查验本科毕业生的原专科学历是否真实有效

第十三条 当地自考办或主考院校自考办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1-4款对每一份毕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毕业审核”系统中录入预毕业生数据
根据系统内设置的专业考试计划进行课程添加或删除,确保预毕业生课程库完整、准确(本科专业要求在系统“免公证录入”模块中录入原专科学历系我省自考毕业的证书信息)

初审后,各地市自考办或主考院校自考办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初审通过的毕业材料上报到省教育考试院
毕业材料包括:“毕业审核”系统自动生成打印的《毕业生简表》、《毕业生统计简表》和《毕业生姓名更正情况登记表》;本科专业毕业生原专科学历证明材料(按《毕业生简表》的名单顺序排序)

第十四条 各主考院校按照本实施细则中第十二条1-5款要求,在“毕业审核”系统中复审其所属毕业生
复审后,通过系统自动生成打印《毕业审核情况表》并加盖公章,按规定时间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十五条 省教育考试院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有条款要求对所有毕业生进行终审
终审后,省教育考试院将统一打印《毕业证书》和《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未通过终审的,省教育考试院将考生名单反馈给当地自考办或所属主考院校自考办,由当地自考办或所属主考院校自考办告知考生本人

第六章 毕业证书验印与颁发
第十六条 省教育考试院、主考学校依据《毕业生名册》,在《毕业证书》和《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上验印

第十七条 验印后由各地自考办或主考院校自考办向考生颁发《毕业证书》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档案袋》(档案袋内包括以下材料:①关于寄发自学考试毕业生档案的函,②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鉴定表,③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

第十八条 毕业证书或毕业生登记表遗失、损毁的,不予补发毕业证书或毕业生登记表,可补办毕业证明书或毕业生登记表证明
毕业证明书和毕业生登记表证明具有同等效办

需要办理毕业证明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证明的毕业生,须在市级以上报纸登报声明作废后,持报纸、有效身份证件到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办理手续

第七章 毕业证书认证查询
第十九条 毕业证书真伪可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信息网及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验
毕业生电子注册未上网前,毕业生可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历认证系统进行学历认证,并由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开具学历认证书

第八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条 参加毕业审核的工作人员,应本着对考生负 责、对自学考试质量和信誉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省自考委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毕业注册、审核、验印等工作
对违反工作纪律、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工作人员,将进行严肃
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福建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从2013年5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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