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规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规定

教育委员会令第22号

(1992年10月26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2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组织和管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保证考试质量,根据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号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与普通高等学校相应的学业水平和质量要求相一致。

第三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应当体现专业和课程特点。应试者应当系统掌握课程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正确引导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树立良好的学风。

第四条命题必须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颁布的课程自学考试大纲(以下简称“大纲”)为依据。

五是加强命题工作的统筹规划,统一领导,严密组织,严格管理,逐步实现命题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管理手段的现代化。

第六条命题应当按照规范性、科学性的要求进行,主要通过建立题库的方式组织实施内容稳定、考试次数多、规模大的课程。

第七条命题与辅导分开,建立健全命题工作保密制度。

第八条命题经费列入有关教育行政部门的年度预算;业务部门委托考试的专业和课程,命题经费由业务部门承担。

第二章命题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统一安排,分级管理,实行全国统一命题、省际协作命题、省级命题的三级命题制度。

凡全国统一命题的课程,省考委不得安排和自行命题考试。

使用全国统一命题和跨省协作命题的试卷,省考委不得擅自改动。

第十条命题工作应在全国考委或省级考委的领导下,由考委及其办公室负责人、课程主要命题教师组成课程命题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省考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办”)应当设立命题管理的专门机构。

不足十个专业(含十个)的,专职命题管理人员不少于五人,每增加五个专业增加一至二名专职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全国考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考办”)或省级考办委托国考委教师咨询所在学校。资格审查合格后,由国考委指定跨省协作和省考的课程。省考办会咨询他们学校,通过资格审查后,由省考委聘任教师。

第十三条每门课程的命题教师人数应不少于十人。跨省协作命题每门课程的命题教师一般应不少于7人;省级每门课程的命题教师一般应不少于五人,每门课程的教师应为二至三人。

教师的命题选择应具有地区和高校的代表性

第十七条主课命题教师是课程命题的业务负责人。主课命题教师应是专业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学术研究严谨、作风正派、善于合作、身体健康、对自学考试有热情的普通高等学校教授或副教授。

主命题老师的职责是:

(1)负责提名和推荐本课程命题教师人选;

(2)起草课程命题实施意见,设计课程论文蓝图;

(三)协助全国考办或省考办组织全体命题教师学习和讨论有关命题文件,实施命题;

(四)协助全国考办或省考办组织考试教师答题。

试题进行审定;
  (五)协助全国考办或省考办组织试卷组配工作,并对题库和考试试卷质量负责;
  (六)参与课程试卷的质量分析

  第十八条 命题教师应是在本学科领域内业务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善于合作并热心自学考试工作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教授或副教授,也可以有
  少量在教学第一线的讲师

  命题教师必须服从安排,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命题任务

  第十九条 命题工作管理人员应是坚持原则、遵守纪律、作风严谨、有独立工作能力、熟悉命题工作和教育测量学等有关知识、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全国考办或省考办正式干部

  命题工作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一)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命题规划和工作安排;
  (二)组织课程主命题教师制定课程命题文件,设计试卷蓝图;
  (三)组织实施命题,指导和参与命题、审题、组卷工作,协调和处理命题中的有关问题;
  (四)组织实施试题的质量分析;
  (五)负责题库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章命题程序

  第二十条 课程命题领导小组在命题前应对命题教师进行教育测量学理论、自学考试的性质与特点等有关知识的培训,并组织试命题

  第二十一条 命题组应在熟悉考试大纲的基础上制定下列文件:
  (一)命题实施意见;
  (二)试卷蓝图;
  (三)命题教师任务分工表;
  (四)样题

  第二十二条 按照考试大纲和教育测量学的要求编制试题
编制的试题应做到科学、合理、不超纲;题意明确、文字通顺、表述准确严密;标点符号无误,图表绘制规范;不出现政治性、科学性错误;避免学术上有争议的问题

  试题的答案应准确、全面、简洁、规范,主观性试题应规定评分要点和评分标准

  制定评分标准,需包括对应考者的逻辑思维、综合应用和语言表述能力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按考试大纲、命题实施意见和试卷蓝图的要求审定试题
审定合格的试题应按科学的分类方法贮入题库

  第二十四条 按照试卷蓝图的规定组配试卷

  每份试卷要突出课程的重点内容,覆盖考试大纲的各章

  组配的试卷须使不同能力层次试题的分数和不同难易程度试题的分数比例适当

  每次考试必须组配若干套平行试卷,由全国考委或省考委随机确定考试试卷

  第二十五条 考试结束后,全国考办及省考办应组织力量对试卷进行评估和分析,并将结果贮入题库

第五章保密纪律

  第二十六条 试题、试卷、答案及评分标准在使用前均属绝密材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第二十七条 凡本人或有直系亲属参加本课程自学考试的人员不得参加该课程的命题工作

  第二十八条 所有参加命题工作的人员不得公开其命题人员身份,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有关命题工作的文件或情况

  第二十九条 课程主命题教师、组配试卷教师、命题教师在聘期内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与该课程自学考试有关的辅导活动(包括担任助学单位的职务或名誉职务)

  第三十条 所有命题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所在单位汇报命题工作情况

  第三十一条 所有参加命题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命题工作纪律
凡违反者,取消其命题人员资格,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全国考委、各省考委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的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原公布的有关命题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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