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教育部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调剂考生:取得一门以上(含一门)合格分数线的报名考生离开原报考地点继续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应当办理调剂手续。
第三条调剂考试是自学考试试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分为省内调剂考试和跨省调剂考试。
第二章省内转学考试
第四条以网上调剂考试方式在省内跨市、县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可登录福建省教育考试院(http://www.eeafj.cn)自学考试网上调剂考试网站申请网上调剂考试。网上转考系统开放时间为上半年2月1日至5月15日,下半年8月1日至11月15日。参加网上调剂考试的考生无需到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办理。
第五条报考网上调剂考试时,因转出信息与转入准考证信息不符而无法报考的考生,必须到准考证号所属设区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修改信息后再次报考网上调剂考试。
第六条网上调剂考试申请成功后,考生立即打印《省内调剂考试申请结果》并妥善保管。
第三章跨省转学考试
第七条跨省考试调剂必须通过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未经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办理的考试调剂手续(如考生自带考试记录)不予承认。
第八条跨省转考考生应当在转入地取得不少于5门专业、不少于4门本科的合格成绩,其中毕业考试课程(毕业论文、毕业实习、综合作业)必须参加转入地组织的考试,办理毕业手续、户口迁移、在军队人员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中转业、被普通高校或中等专业学校录取的除外。
第九条转出程序
1.已取得1门及以上课程(含1门)成绩的考生,因工作需要或转学需转入省外的,凭本人身份证、准考证、课程证书或合格成绩单到市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办理转出手续;向省教育考试院开放考试制度改革试点专业。
二、市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办理考生考试转学手续。
1.受理考生试卷申请,检查考生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的规定。
2.运行“毕业审核”系统,进入“转出省”模块根据考生的准考证号提取考试信息,认真核对考生的自然信息和合格课程及成绩。如发现考试信息不一致,应提交省级教育考试院确认修改后,再办理转出手续(具体操作见系统帮助)。
3.打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申请登记表》,签名盖章,作为转学证明送达考生手中。
4.各市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于每季度第1个月5日前将《福建省自学考试转出名单汇总表》报至省级教育考试院。
三、经省级教育考试院审核后,统一印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档案转移通知单》,交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机要所办理
一、 考生在办理考籍转入手续前,应当在转入地报名报考,得我省的准考证号(简称:现准考证号),并登陆“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网→自学考试→综合信息→福建省自学考试考籍转入名单”查看,确认省外考籍档案已到达我省,并记录下自己的“档案号”
二、考生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现准考证原件、复印件,原报考所在地自考办出具的成绩凭证(单科合格证或成绩证明)原件、复印件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申请登记表》或《转考介绍信》,到地市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办理考籍转入手续;开考体制改革试点专业到省教育考试院办理
三、地市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办理考生考籍转入手续步骤
1.接收考生提供材料的复印件和原报考所在地自考办出具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申请登记表》(或《转考介绍信》)原件,并在现准考证复印件上注明考生“档案号”
2.运行“毕业审核”系统,进入“省外转入”模块
根据考生提供的“档案号”提取考生转入考籍档案信息,认真审验考生提供的材料上的姓名、身份证号、合格课程及成绩等信息是否与提取的考籍档案信息一致
如发现信息不符的,应及报省教育考试院联系确认、修改后,再办理转入手续
信息核对无误后,在系统录入考生现准考证号,执行“省外转入”程序
(具体操作详见系统帮助)
3.打印《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外省转入登记表》,签名、盖章后,交付考生作为转考凭证
4.在每次考籍归档(1年3次:2月15日、5月15日、11月15日、)前向省教育考试院上报《福建省自学考试省外转入考生对照表》,并按表格顺序附上考生现准考证复印件(注明“档案号”)和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签名)
四、凡考籍转入我省的考生,其考试科目必须按我省相同专业课程的设置执行
已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凡与我省相同专业课程设置的名称、课程代码、学分一致者,可替代;不同或缺项的,不得替代
五、省教育教育院负责在每次考籍归档前,处理省外转入考生合格课程成绩和电子图像信息并在官网上公布
考生可在官网“历史成绩”中查到省外转入合格课程成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福建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从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