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自考公司法内部复习资料
第一章 公司法概述
一、选择(单选、多选)
1、公司法的性质有:(1)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2)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3)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4)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涉外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
2、在我国,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且兼顾社会利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3、公司应具有以下三个重要的法律特征:(1)合法性(资本、章程、机关):①资本:投资者即股东投入公司作为经营基础的资金。②章程:记载公司组织及行动的基本规则的文件,它向社会公开申明公司的宗旨、资本数额、权利以及一系列为公众了解公司所必需的内容。(2)营利性;(3)独立性。公司作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并运用这些财产独立自主地开展经营活动,最终独立地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4、权利能力:(1)定义:具有充任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2)权利:一些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公司不能享有,如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亲属权等。公司不能享有继承权,但可享有受遗赠的权利。(3)法律限制:①经营范围的限制:公司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如果需要变更经营范围,需要先修改章程,而修改章程必须经股东大会通过。②转投资的限制③作保证人的限制。
5、行为能力:是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公司的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不同,公司没有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的问题。公司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同时发生,同时终止。
6、企业包括自然人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和集团企业。公司、合伙企业及独资企业的共同之处是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7、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设立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②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③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④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8、公司的分类:(1)按公司是否发行股份和参与投资人数的多少:①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须有2人以上,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发行股份。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不发行股份。③独资公司:股东仅为1人,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2)按公司与公司之间的控制依附关系:①母公司;②子公司:我国《公司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按公司接受《公司法》调整外是否还受其他特别法调整:一般法上的公司和特别法上的公司;(4)按公司股票是否上市流通: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5)按公司国籍:①本国公司;②外国公司:根据我国《公司法》,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9、公司法的基本原则:①公司自治原则;②股权保护原则;③管理科学原则;④交易安全原则;⑤利益分享原则。
10、破产法:调整基于破产事件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破产法适用的对象是企业法人。
11、构成公司侵权行为应具有以下几个条件:①这种行为须是公司负责人所为,而非未经授权的公司的职工所为;②负责人的行为须是执行职务时实施的,而非基于其个人资格实施的;③这种负责人的行为,须具备民法上侵权行为的要件,如应有故意或过失、不法加害行为、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有因果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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