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自考重点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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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行政法的概念☆☆☆☆☆

一、选择(单选、多选)

1、“行政”一词在日常生活中含义较多,一般是指“执行事务”、“政务的组织和管理”等。分为公共行政和私人行政,行政法所规范的行政是指公共行政。行政活动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行政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行政活动的方法和手段是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行政又通常可分别表示国家与公共事务的行政和社会组织、企业的行政。前者通称为“公共行政”,后者则称为“私人行政”。最为典型的公共行政,当属国家行政机关从事的领域广阔、层级结构分明的管理和服务。

2、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这个定义包含以下几层意思:(1)行政活动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2)行政活动的范围逐步扩大,现代行政已不限于管理国家事务,还越来越广泛地管理公共事务;(3)行政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4)行政活动的方法和手段是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3、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者国务院审批,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的规范性文件。

4、行政法的渊源分为一般渊源与特殊渊源两类。行政法的一般渊源,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法的特殊渊源,是指有关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法律解释、国际条约、惯例、软法规范、判例与指导性案例等。

5、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对行政法进行划分,可分为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对行政法所作的划分为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一般行政法是对一般的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与原则的总称,如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程序法等。特别行政法是对特别的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与原则的总称,如教育行政法、卫生行政法等。

6、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在行政法调整中的关键要素是行政职权,只有与行政职权的行使直接或间接发生联系的社会关系才是行政关系及监督行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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