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自考合同法内部复习资料
第一章 绪论
一、选择题(单选、多选)
1、合同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概念具有以下含义: (1)合同是一种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不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的当事人是民事主体,彼此法律地位平等,其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3)订立合同的目的是设立、变更、消灭特定民事法律关系;(4)合同是缔约人经过协商后形成一致意见的民事法律行为;(5)合同生效后在当事人之间设立特定民事法律关系,或者变更特定民事法律关系,或者消灭特定民事法律关系。
3、特征:(1)平等主体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2)以发生一定民事后果为目的(3)当事人间的合意④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
4、合同主体是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的人。
5、主给付义务:决定合同性质、反映合同特征、确定合同种类的基本义务,主导性义务,如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事务的义务
6、从给付义务:为了辅助主给付义务、确保合同权利人的权利圆满实现而形成的给付义务。(非主导性义务 )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向委托人承担的委托事务办理情况的报告义务
7、附随义务:合同没有约定、法律没有规定,在合同发展过程中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性质、交易习惯形成的忠诚、协助、告知、维护、保密等义务。特点:(1)非自始确定(2)普遍性(3)不履行附随义务不适用双务合同履行之抗辩(4)因不能事后履行而不能独立诉请履行
8、不真正义务:不以民事责任的承担为后果,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特点:(1)法定义务(2)拘束力(3)不承担民事责任(4)不履行义务带来不当利益
9、合同客体,又称合同标的,是合同义务人的给付,即合同债务人的履行行为。
10、合同的标的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其一,合法性和社会安妥性。其二,可确定性。其三,可能性。
11、依法订立的合同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合同关系是债的关系的一种,被称为合同之债。债是特定的权利主体得受领、请求特定的义务主体为特定之给付的权利义务关系。债的法律关系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债之关系的相对性,区别于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关系。债权不及于第三人。债之关系限于特定当事人之间,是债的相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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