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自考毕业审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自考暂行条例》,教育部《自考考籍管理工作规定》以及青海省自考委《自考考籍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自考毕业审定工作每年上下半年进行
考生在规定时间提交毕业申请,由市(州)教育考试机构、主考学校审核,省自考办进行审定,合格者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条 自考考生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毕业:
1.考生合格课程成绩必须在同一个电子考籍档案中;
2.考完现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
3.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者其他实践性环节学习任务,并取得合格成绩;
4.所取得的学分达到现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要求;
5.经有关单位鉴定思想品德合格;
6.课程免考、课程替换等符合规定;
7.外省转入考生,须在我省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的课程合格成绩;
8.考生课程笔迹信息一致;
9.延期毕业已达到规定期限;
10.申请自考专升本专业毕业的考生,须持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自考机构颁发的专科(或以上)学历证书,并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学历认证报告》 (以下简称《备案表》《认证报告》);
11.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
第四条 申请毕业流程及要求:
(一)网上提交申请及准备的材料
1.办理申请毕业时间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通告时间为准
2.符合毕业条件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青海省自考考生服务平台,在申请栏选择毕业申请,核对本人信息,填写相关内容,上传身份证正反面图像及本人近期免冠证件照片
3.考生须上传符合《自考毕业证书电子注册图像采集规范及信息标准》要求的本人照片,照片质量检测、身份信息比对不通过的,检查原因重新上传,直至照片质量检测、比对通过
4.申请本科毕业的考生,还须上传专科(或以上)学历的《备案表》或《认证报告》图像
在教育部学信网查询不到专科(或以上)学历电子注册信息的考生,须在学信网完成学历认证,方可进行毕业申请
5.考生毕业申请提交成功后,须由本人携带相应材料,在毕业申请时间内前往考区进行信息确认和审核,逾期不予受理
6.考生因个人原因未能在毕业申请时间内前往考区现场确认审核的,当次不予补办,可参加下一批毕业申请
7.现场审核考生须提供的材料:
(1)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办理过转入手续的考生须提交《自考转考(转入)登记表》;
(3)办理过课程免考的考生须提交《自考免考登记表》;
(4)申请本科毕业的考生,前置学历验证通过的,须提交专科(或以上)《备案表》或《认证报告》1份
《备案表》或《认证报告》、前置学历证书中的“姓名”“身份证号”必须与自考考籍电子档案中的信息一致
不一致的,姓名属于曾用名的须提供标有曾用名的户口薄或有效期内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考生变更身份证号码的,须提供公安部统一印制的《公民身份证号码更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8.考生必须如实、完整提供相关毕业材料,材料不全或不实者,不予办理毕业手续
(二)考区现场审核
1.符合毕业条件的考生网上提交后在办理申请毕业时间内持身份证及其他有关材料到考区进行现场审核
2.考区打印《青海省自考毕业申请表》(以下简称毕业申请表),现场审核考生基本信息和提供的材料以及上传材料是否规范和清晰
考生现场填写相关内容并签字确认
3.初审通过,打印《青海省自考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毕业生登记表》)交考生
考生本人填写《毕业生登记表》“自我签定”并持表到工作单位签署审核意见盖章,交回考区,考区在《毕业生登记表》签署意见
考生“自我鉴定”主要填写考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工作和学习等方面的表现
4.初审不通过的,注明不通过原因,驳回考生并向考生当面说明,考生可在毕业申请时间内补充相应材料并再次提交毕业申请
特殊情况注明原因可继续提交审核
5.毕业申请时间截止后,考区负责整理汇总《毕业生登记表》《毕业申请表》和申请毕业其他材料上报省自考办
(三)审定及注册
1.省自考办和主考学校共同审定毕业申请相关材料,审定合格的,在《毕业生登记表》签署“同意毕业”意见盖主考学校和青海省自考指导委员会公章
主考学校主要审核考生基本信息,核查考生毕业论文 (设计)答辩或实践性环节考核成绩
省自考办全面核查考生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教育部的毕业规定
2.审定合格的毕业生信息由省自考办按照《自考毕业证书电子注册操作规范》要求报教育部教育考试院进行复查和毕业证书电子注册
3.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复查通过的,省自考办打印毕业生花名册(一式三份)及考生毕业证书,报省自考委盖章
毕业生花名册由省考试院、考区、主考学校各存一份
复查不通过的暂不予办理毕业
4.主考学校依据毕业生花名册,在毕业证书上副署公章
(四)毕业证书发放与领取
1.省自考办负责通知考生领取毕业证书及《毕业生登记表》时间
2.毕业证书及《毕业生登记表》必须由本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到省自考办领取,不得代领
密封后的《毕业生登记表》由考生交单位人事档案管理部门
第五条 毕业审核、审定工作坚持“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考区、主考学校、省自考办应分别建立审核审定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要求
考区、主考学校、省自考办须两人负责毕业申请初审、复审工作
第六条 毕业信息(含《毕业生登记表》)是考生考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审定的内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更改
第七条 在毕业审定过程中,如有徇私舞弊、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材料的考生,一经查实,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涉及违法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条 符合相应学位条件的自考本科毕业生,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九条 毕业证书或《毕业生登记表》遗失、损毁,不予补办原件,可补办毕业证明书或成绩证明
需要办理毕业证明书或者成绩证明的考生,须本人持有效身份证、《备案表》或《认证报告》、单位证明、个人申请到省自考办办理
毕业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成绩证明与《毕业生登记表》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考生或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中国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上查验毕业证书的真伪
第十一条 自2022年上半年起,启用新的《自考毕业生登记表》(A4单面),由手工填写考籍信息,变更为打印考籍信息,并增加了诚信考试记录内容(见附件 )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以往有关毕业审定的规定、文件停止使用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青海省自考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青海省自考毕业生登记表(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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