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内部复习资料
第一章 导论
一、环境☆☆☆☆:1、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的“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2、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12条规定,6月5日为“环境日”。在“环境”的定义中新增加的环境要素是湿地。3、对环境和环境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研究的是环境科学。4、2011年6月,由国务院发布的《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首次提出了与环境性质相似的“国土空间”的概念,即国家主权与主权权力管辖下的地域空间,是国民生存的场所和环境,包括陆地、陆上水域、内水、领海、领空等,已将环境概念的外延予以了扩大。
二、自然资源☆☆☆:1、1987年我国颁布的《中国自然保护纲要》对自然资源作了如下概括性解释: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自然界中对人类有用的一切物质和能量都称为自然资源。自然资源具有可使用性。2、《物权法》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三、生态系统☆☆☆:1、含义:是指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生物与其生存环境以及生物与生物之间相互作用,彼此通过物质循环、能量流动和信息交换,形成的不可分割的自然整体。2、生态系统在结构上包括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无生命物质四大部分,构成生态系统的各个要素与环境要素基本重合。。与环境概念不同的是,生态系统是以整个地球上的生物及其环境等客观存在为中心,而不是以人类为中心,地球上所有生物与环境都是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生态系统保持着相对的动态平衡。3、我国《宪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其中的“生态环境”本意就是生态系统,既包含了环境,也包含了自然资源。
四、环境问题的产生与发展☆☆☆:1、环境问题:指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原因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的现象。2、根据环境问题产生原因的不同,一般将环境问题分为两大类: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灾害,这被称为第一环境问题或原生态环境问题;二是由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这被称为第二环境问题或次生环境问题。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控制对象的环境问题,主要是指第二环境问题。根据第二环境问题的具体表现形式,它主要又可以分为环境污染问题和生态破坏问题两种。①前者是指由于人类在生产、生活等活动过程中,将大量污染物质以及未能完全利用的能量排放到环境之中,致使环境质量发生明显不利变化的现象;②后者是指由于人类不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以及从事大规模建设活动或其他对环境有影响的活动而给环境带来显著不利变化的现象。
3、环境问题产生和发展的三个阶段的特点:第一个阶段:地域环境问题时期(18世纪以后至20世纪60年代)。第二个阶段:国际环境问题时期(20世纪60至80年代)。第三个阶段:全球环境问题时期(20世纪80年代至今)。
五、环境问题的成因☆☆:1、市场失灵:导致环境问题的市场失灵因素主要表现为环境的成本外部化、对生态系统估值不当、产权界定不清。(1)环境的成本外部化。(2)对生态系统估值不当。(3)产权界定不清。2、政策失误。3、科学不确定性。4、国际贸易的影响:(1)对环境有影响的商品交易;(2)能够引起环境问题的国际贸易,包括热带木材、水产品贸易等;(3)应国际投资带来的环境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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