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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章 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选择(单选、多选)

1、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所应当具备的条件。一般构成要件应包括加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个要素。

2、加害行为,是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于他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是侵权责任构成的客观条件之一。从行为的自身性质上看,可分为作为的加害行为和不作为的加害行为两种形式。

3、损害是指因人的行为或对象的危险性而导致人身权益或财产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后果。

特点:(1)损害是侵害民事权益的客观后果。(2)损害具有确定性。(3)损害具有法律上的补救性。

4、在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中,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就是说,若某一结果是由某一行为所引起的,损害是行为的结果,行为是损害的原因,则二者之间就有因果关系。

5、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加害行为时的心理状态,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损害后果的主观态度。

6、过错的形式是指过错的等级、类型,是过错轻重程度的表现。一般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基本形式。

第三十二章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选择(单选、多选)

1、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1)停止侵害:是指责令侵权人停止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其适用前提,是侵权行为正在进行之中,对于已经停止的侵权行为不能适用这种责任方式。

(2)排除妨碍:又称排除妨害,是指排除侵权行为给他人正常享有和行使民事权益所造成的妨碍。

(3)消除危险:是指消除因侵权行为而造成他人民事权益的损害或者扩大损害的危险。

(4)返还财产:是指侵权人将非法侵占的财产返还给受害人。只适用于积极侵权行为,即只有在侵权人实施侵占财产的行为时,才能请求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是指将损坏的财产修复。仅适用于侵害财产权

(6)赔偿损失:是指侵权人支付一定的金钱或实物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受害人所造成的损害。既可以适用财产责任方式,也可以适用非财产责任方式。

(7)赔礼道歉:是指侵权人向受害人公开承认错误,表示歉意,主要适用侵害人身权益的场合。

(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是指侵权人因其侵害了他人民事权益而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消除这种不良后果;恢复名誉是指侵权人因其侵害了他人名誉而将受害人的名誉恢复至未受侵害时的状态。

2、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规则:(1)全部赔偿规则。(2)过失相抵规则。(3)损益相抵规则。(4)权衡利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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