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自考民事诉讼法学内部复习资料
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一、选择题(单选、多选)
1、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依此,除了简易程序案件以及个别法定类型的案件采用独任制审理外,普通的民事案件均适用合议制审理。因此,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其审判组织的形式必须采用合议制,合议庭可以有陪审员参加。
2、一审民事案件的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组成,也可以由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应当是三个以上的单数;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具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3、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3款的规定,原来是第一审的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再审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4、审判人员的不同意见均须写入笔录。合议庭的内部关系:(1)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在审判过程中,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2)合议庭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应由合议庭集体作出,但少数人意见应记入合议笔录;(3)合议庭成员确定后,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其中一名审判人员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如参与审判的,由院长或庭长担任审判长,审判长在诉讼过程中,具有行使诉讼指挥权,指挥和控制庭审的进行。(4)合议庭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5、合议庭对下列案件,应当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1)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新类型的案件,合议庭认为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2)合议庭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重大意见分歧的;(3)合议庭认为需要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6、陪审员在执行审判实务时,与审判员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其不仅有权参与案件事实的审理,也有权参与案件法律适用的判断,但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
7、当事人对代理人特别授权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具体写明授权事项和权限。《民诉解释》第89条:授权委托书中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一般授权与特别授权最大的区别是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可以在诉讼中对实体性权利进行处分。
8、回避制度适用于案件的审判人员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员:参与本案审理的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以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执行员。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所以不适用回避制度。
9、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10、公开审判制度,是人民法院依法对民事案件实行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的制度。依照法律的规定,除不予公开和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一律依法公开审理,同时,不论是否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时均一律公开进行。(1)不得公开审理的情形:①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②涉及个人隐私。③ 法律其他另有规定的案件。(2)依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情形:①离婚案件。②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11、《民事诉讼法》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二、主观题(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案例分析)
1、名词解释合议制:是指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实行审理和评议的审判制度,即由三人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庭,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
2、名词解释陪审制度:是指审判机关吸收法官以外的社会公众参与案件审判的制度,吸收社会公众参与案件审判是各法治国家通行的一项重要审判制度。
3、名词解释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如果与案件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则应当退出案件审理的制度。
4、简要回答公开审判制度的内容:(1)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的公开和审判结果的公开。(2)审判应当向社会公众包括媒体公开,法院应当在开庭之前将审理案件的日期予以公告。(3)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将判决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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