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概论总论笔记整理

第一章   司法鉴定概述

第一节:司法鉴定的概念与性质

★ 司法鉴定的概念——广义的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行政执法、仲裁等司法和准司法活动中,对案件中的专门问题,由当事人申请,司法或准司法机关决定,或由司法机关和准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运用专门的技术方法对专门问题进行科学判断的活动。

狭义的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由当事人申请,司法机关决定,或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运用专门的技术方法对专门问题进行科学判断的活动。☆☆☆

★司法鉴定的性质:

(一)、司法鉴定的必要性;根据常识和普遍经验即可作出判断的证据问题和案件事实问题无需鉴定,法律问题不能成为司法鉴定的事项。

(二)司法鉴定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司法鉴定的合法性包括: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形式合法;

1、司法鉴定的主体是法定主体;

A.司法鉴定的决定主体必须是法定主体;

B.司法鉴定的实施主体是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

首先司法鉴定实施主体首先是鉴定人,不是鉴定机构;其次司法鉴定的实施主体必须具有鉴定资格,在其执业范围内执业。

2、司法鉴定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我国三大诉讼法对司法鉴定的申请、决定、委托、受理、实施以及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和共同鉴定均作了原则性规定,此外相关法规还做了具体规定。

3、司法鉴定文书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三)司法鉴定是审查核实其他证据的手段;

司法鉴定是审查判断有关证据真实性、关联程度的重要辅助手段。

(四)鉴定结论是一种意见证据。鉴定结论属于言词证据。

☆ 司法鉴定的决定主体:又称司法鉴定的委托主体,是指有权决定是否进行司法鉴定,由谁进行司法鉴定,何时进行什么项目的司法鉴定的主体。侦查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审判机关

鉴定人的回避制度: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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