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自考复习资料(全国通用)

全国自考国际法复习资料

第一章 导论

1、国际法的调整对象

(1)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即国际关系。(2)还调整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或其他国际法主体相互之间的关系。

2、国际法的演变及范围

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著《战争与和平法》,第一次系统地论述了近代国际法的基本原理,对《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拟定和内容产生积极影响。格老秀斯成为近代国际法奠基人,被誉为“国际法之父”。

3、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第一,国际法是法律,因为它是由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的。

第二,国际法主体若违反国际法的规范,将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并由此而承担相应的国际法律责任。

第三,国际实践已经表明,国际法作为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不仅为世界各国所公认,而且也为各国所遵守。

国际法的法律性质使它区别于国际道德和国际礼让,后两者均无法律拘束力。

4、国际法渊源
国际法渊源中,处于最重要地位的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法。 一般认为,在国际法渊源中处于最重要地位的有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5、条约作为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有两种含义:其一是指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其二是指国际法的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地方。从法律的观点看,前者才是国际法的渊源;后者只能说是国际法的历史渊源。作为国际法渊源的完整陈述,《规约》第38条规定,国际法院在裁判争端时应适用的国际法有:(1)一般或特别国际条约(2)国际习惯(3)文明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4)(在第59条规定的前提下)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辅助资料的司法判例和各国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学说。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而司法判例和公法学家学说是确定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普遍认为,条约和国际习惯在国际法渊源中处于最为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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