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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中国法的起源与夏、商的法律制度
一、选择题(单选、多选)
1、商朝没有严格的罪名体系。在继承制度上,主要是爵位的继承制度上,起初盛行“父死子继,兄终弟及”制,且“弟及为主,子继为辅”。商朝司法活动的参与者有商王、贵族和卜者。在奉天罚罪及帝祖合一法制观的影响下,商朝的审判制度可以概括为“天罚”、“神判”。
2、《竹书纪年》载:“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这里的“圜土”是指监狱。
3、中国古代“士”“士师”“司寇”等司法官的名称来源于军职。
4、夏朝法律的有:《禹刑》《政典》和《甘誓》。中国古代最早的军法是《甘誓》。
5、商朝全面继承了夏朝的五刑体系,死刑还有活埋、沉水、火焚等形式。商朝还有炮烙、剖心、醢、脯等酷刑。
6、商朝中央专职的司法机构为“司寇”。商朝初年继承制度上实行的是“父死子继、兄终弟及”制。商朝的审判制度可以概括为神判。
7、夏朝的刑罚根据由轻至重依次为墨刑、劓刑、膑刑、宫刑、大辟五种,称为奴隶制五刑,也称为肉刑。夏朝有昏、墨、贼三种罪名,处罚都是施以死刑。昏:自己做了坏事却窃取别人的美名;墨:贪得无厌,败坏官纪;贼:肆无忌惮的杀人。《左传》引《夏书》言“己恶而掠美”为昏。商朝继承了夏朝的刑罚体系,即奴隶制五刑。
8、夏朝时,地方司法官称为最高司法官为“大理”,地方司法官为“士”,基层司法官为“蒙士”。设有“炮烙之法”的是商朝。
9、商朝还制定有行政法律规范——《官刑》,加强对各级官吏的管理。
10、近代学者章太炎认为,“不孝”罪开始于夏朝。商朝司法活动的参与者有商王、贵族和卜者。
11、商朝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已形成一些基本原则,包括注重证据、审慎对待疑难案件、定罪量刑时与同类案件相比较、定罪量刑时尽量从轻、赦免时尽量宽大。
二、主观题(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1、《汤刑》:①商初期的立法。②商代后期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汤刑》,即对《汤刑》作进一步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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