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43民事诉讼法学自考复习资料(精品推荐)
选择题(单选、多选)
1、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依此,除了简易程序案件以及个别法定类型的案件采用独任制审理外,普通的民事案件均适用合议制审理。因此,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其审判组织的形式必须采用合议制,合议庭可以有陪审员参加。
2、一审民事案件的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组成,也可以由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应当是三个以上的单数;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具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3、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3款的规定,原来是第一审的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再审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4、审判人员的不同意见均须写入笔录。合议庭的内部关系:(1)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在审判过程中,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2)合议庭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应由合议庭集体作出,但少数人意见应记入合议笔录;(3)合议庭成员确定后,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其中一名审判人员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如参与审判的,由院长或庭长担任审判长,审判长在诉讼过程中,具有行使诉讼指挥权,指挥和控制庭审的进行。(4)合议庭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5、合议庭对下列案件,应当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1)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新类型的案件,合议庭认为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2)合议庭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重大意见分歧的;(3)合议庭认为需要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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