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金融法考前重点复习资料(超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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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选择(单选、多选)

1、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是1995年5月10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

2、《商业银行法》的立法目的有四项:(1)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2)规范商业银行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3)维护金融市场秩序;(4)促进经济发展。

3、商业银行是指按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4、明确了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和组织形式,即采取《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形态的企业法人。

5、1994年,国务院批准成立了三家政策性银行,即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

6、商业银行是一个特许经营的金融行业,有市场准入的限制。为社会公众服务,为企业提供贷款,为国民经济运行提供结算服务,所以,商业银行对经济和社会影响极大,必须经过中国银监会批准后才能经营银行业,这种批准就是银行的特许制。

7、已经获得银行经营许可证的商业银行不得出租或出借银行的许可证,银行许可证的转让也要经过银监会批准。

8、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为10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为1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银行的注册资本必须是实缴资本。

9、按照《商业银行法》第28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5%以上的,应当事先经银监会批准。

10、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了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四项消极条件:(1)犯罪,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者 (2)破产,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长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者(3)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者(4)信用不好,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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