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全球化正在迅速改变商业合作模式并引发冲突。仲裁作为解决商事争议的手段之一,在解决国际经济贸易交易中的争议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临时仲裁比机构仲裁历史悠久,以其灵活、高效、保密、低成本等优势,在解决国际商事纠纷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一些国家,以临时仲裁为基础的法律框架为仲裁业的繁荣提供了有力保障。
刘鹤
临时仲裁系统的历史
仲裁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中立第三方(仲裁机构、仲裁庭、仲裁员)裁决并承诺遵守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仲裁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仲裁根据是否设立常设指导管理机构,分为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临时仲裁是指当事人按照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由双方推荐的仲裁员组成的临时仲裁庭的仲裁形式。临时仲裁中,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程序、规则和仲裁员,临时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可以解散。机构仲裁是指当事人按照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给独立第三方进行裁决的仲裁形式。机构仲裁的程序和规则相对固定,当事人一般不能在仲裁员名单之外选定仲裁员。
临时仲裁的起源比机构仲裁早数千年。临时仲裁被视为仲裁的“专有形式”。公元前2100 年左右,苏美尔统治者、乌尔第三王朝的创始人乌尔南穆(Ur-Nammu) 制定了一套复杂的法典。该守则规定,所有争议必须首先提交公共仲裁。公元前5世纪,古希腊《雅典法》就出现了“私人仲裁”的相关内容。雅典的“私人仲裁”与现代临时仲裁没有本质区别,现代临时仲裁规定当事人在提交“私人仲裁”之前必须签订仲裁协议。公元前450年,古罗马共和国第七附表《十二铜表法》规定,如果发生土地边界纠纷,总督将任命三名仲裁员来解决纠纷。
另外,《罗马民法大全》、《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学说汇纂》也有很多关于仲裁系统的相关讨论。上述法律文件记载的仲裁应被视为临时仲裁,表明当事人可以同意选择一名仲裁员来裁决争议,并且可以遵守裁决结果。《查士丁尼学说汇纂》规定,当事人需提前缴纳保证金,作为履行仲裁裁决的保证金。
在维京时代,为了避免司法判决,西欧人们将纠纷提交仲裁,临时仲裁成为西欧公认的纠纷解决方式。 12世纪,地中海沿岸的商业贸易空前繁荣。在欧洲大陆,已经颁布了商事习惯法,专门规范商法关系,包括与仲裁相关的条款。在英国,临时仲裁已成为社会普遍现象,法院程序无法满足商人快速解决纠纷的需求。英国商法院为参与市场交易的公司提供“快速仲裁”争议解决服务。中世纪时期,意大利、瑞典等经济贸易发达的国家,将临时仲裁作为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主要方式。
现代仲裁系统起源于17 世纪,至今仍被广泛使用,被称为临时仲裁系统。 1697年,英国议会正式承认仲裁在解决商业纠纷中的法律地位,并通过了《仲裁法》。 19世纪初,英国、瑞典、法国等欧洲国家通过专门立法和设立民事诉讼法专门章节,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仲裁的法律法规。直到19世纪中叶,机构仲裁才出现。进入20世纪以来,各国之间的经贸往来日益频繁,促进了国际商事仲裁的兴起。许多国家都制定或修订了仲裁法,机构仲裁也得到了发展。为了解决各国仲裁制度的争议,统一仲裁条款的效力,联合国先后发布了《关于承认仲裁条款的日内瓦议定书》、《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日内瓦公约》、《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上述国际条约均承认临时仲裁制度的有效性,并允许胜诉方向条约缔约国申请承认和执行临时仲裁。
临时仲裁制度的优点
古希腊罗马繁荣时期,地中海地区交通运输的发展带动了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导致了贸易争端的增多。为了独立解决商事纠纷,商人通常委托受人尊敬、知识渊博、公平公正的人士设立临时仲裁庭来裁决纠纷。古罗马共和国将临时仲裁和诉讼置于同等地位,作为解决争端的有效方法。
早期的临时仲裁在形式和内容上都相对简单。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协议控制整个仲裁过程,从仲裁员的选择到仲裁庭裁决的依据都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协议决定。虽然特别仲裁庭无权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执行裁决,但整个裁决过程在一定程度上是自我规范的,不遵守裁决的当事人将失去社会声誉。此外,临时仲裁因其高效、易用、方便、经济等特点,已成为商家自行解决争议的常用方式。
到了11世纪,欧洲已经有了比较完善的临时仲裁程序。临时仲裁满足了当事人迅速、专业地解决争议的要求。中世纪的临时仲裁制度有以下五个特点。首先,仲裁员的选择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其次,该奖项是基于公平正义,而非法律法规。最终决定为最终决定,当事人被排除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第四,法院的管辖权以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为依据。第五,裁决的执行有惩罚性条款和损害赔偿的保证。
直到19世纪中叶,临时仲裁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唯一组织形式。现代仲裁作为一种“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由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组成,二者相辅相成。即使在机构仲裁盛行的当今社会,临时仲裁仍然占有重要地位。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在许多国家并行适用,并已成为一些发达国家的主流仲裁模式。现代临时仲裁制度继承了古典和中世纪临时仲裁制度的基本特征。其独特的优点是:第一,最大限度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权。您有权选择仲裁员并有权更改包括但不限于仲裁名册。其次,仲裁规则有权对仲裁过程进行独立管理。其次,仲裁规则针对的是某些商业纠纷,裁决后可以解除。第三,高效、便捷、成本低、最终决定。
特别仲裁制度的立法与实践
普通法国家的法律和惯例
17世纪之前,英国议会曾一度对仲裁采取消极态度。从17世纪开始,临时仲裁在英国逐渐合法化。 188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第一部仲裁法案—— 《英国仲裁法》。该法主要以临时仲裁为框架,经过五次修改,于1996年纳入了机构仲裁的相关规定。 1892年,伦敦仲裁委员会成立,后更名为伦敦国际仲裁院。它是世界上成立最早、最具影响力的仲裁机构之一,在海事案件仲裁方面享有国际声誉。英国特殊仲裁制度体现了以下特点:第一,建立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其次,双方认可的仲裁庭可以根据其裁决作出不公正的裁决。法律或法规的适用被认为导致不公平裁决的情况第三,英国法院有权在一定条件下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
《联邦仲裁法》由美国于1925年颁布。它是美国仲裁法的基础,赋予仲裁协议与普通合同同等的法律地位,适用于美国境内外的海事和商事仲裁案件。 1926年,美国仲裁协会成立。作为私人常设仲裁机构,美国仲裁协会制定了自己的商事仲裁规则,但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更改规则。 1955年,全国统一州法律委员会和美国律师协会联合制定了示范法《统一仲裁法》系列,供各州在其仲裁法中采用。 2000年,全国统一国家法律委员会通过了《统一仲裁法修订本》,吸收了《联合国贸易委员会仲裁示范法》的部分内容,以满足当时社会的发展需要。基于合同自由原则,美国法院接受临时仲裁,在当事人许可的情况下,仲裁员无法遵守法律规则并根据自己的公平观念解决争议,我明确承认这一点。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和实践
法国作为大陆法系的主要代表,目前尚未制定专门的仲裁法。其仲裁制度的相关规定采取分权立法模式。也就是说,《仲裁法》是以专门章节《纽约公约》 《英国仲裁法》 《法国民法典》的形式规定的。法国仲裁法律制度的渊源还包括法国最高法院和巴黎上诉法院的判例。法国仲裁法没有区分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但确认了两种仲裁形式的合法性。法国支持临时仲裁。仲裁条款未指定仲裁机构的,争议将按照临时仲裁的仲裁程序解决。如果仲裁条款(例如如何选择仲裁员)不明确或无法执行,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加快仲裁程序。
德国仲裁制度历史悠久,于1877年建立,第《商业法》条,对仲裁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为适应现代仲裁发展的需要,提高德国仲裁的国际吸引力,仲裁程序法创新委员会于1998年再次修改了《仲裁程序法》第《新民事诉讼法》章第10章的规定。 1998年,仿照《德国民事诉讼法》,承认临时仲裁的法律地位,对临时仲裁当事人之间的仲裁费用分担作出了详细规定,并赋予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向法院申请执行临时仲裁。
14世纪,经济贸易发达的瑞典古都维斯比这个经济贸易发达的汉萨城市,将仲裁纳入其国内民法以对其进行规范。 1999 《德国民事诉讼法》 以非常仲裁为基础,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决定仲裁程序,也可以同意法律的大部分规定不适用。斯德哥尔摩工商会瑞典仲裁院成立于1917年,以其公正、快捷的仲裁在国际社会赢得了很高的声誉,现已发展成为世界仲裁中心。斯德哥尔摩工商会仲裁院接受国内外当事人提交的商业纠纷,允许当事人不受仲裁名册限制地选择仲裁员,并允许当事人提交同意变更的仲裁规则和程序。如今,瑞典凭借其发达的特殊仲裁程序,成为不同背景和文化的当事人选择国际商事合同仲裁条款的首选地点,并得到国际商界的广泛认可。
(作者部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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