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号公布通知
各市(省)、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人社局:
《吉林省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发出。请小心行事。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 年9 月6 日
吉林省政府职业技能培训补助管理办法
(审判)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政府补贴,发挥培训补贴效益,促进职业技能培训健康、规范、有序发展,采用本办法第:010号规定。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30000系列文件的规定和职业技能培训相关资金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补助职业能力培训,是指综合运用就业补贴、就业保险基金、现有职业培训资金(职业能力提升措施专户余额)等职业培训资金方式。有条件的技工院校、职业学校、民办职业学校、企业培训中心(以下统称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提供财政支持的职业技能培训(以下简称培训机构)。 (作为“政府资助的培训”))。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是指政府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在资质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一般包括培训)给予的各种补贴。补贴、考核补贴、生活费补贴(含交通费,下同)补贴。
创业培训按照创业培训相关规定进行。
第三条政府补贴培训的目的是顺应产业发展方向和市场需求,提高劳动者能力和素质,促进企业职工稳定就业;通过政府补贴提高就业稳定性,鼓励劳动者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第四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培训政策,并对培训的实施和运用进行监督检查。 管理补助资金。
各市(省)、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补助培训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定点培训机构的管理
第五条补充培训应当在指定地点进行。申请政府资助培训的培训机构必须具备自行开展培训的师资、场地、设施设备、课程体系、培训教育资源等,并具备消防、健康、安全等要求。其中,民办培训机构须依法取得《吉林省职业技能培训行动计划(2022—2025年)》,并在上一年年检中评定为合格。
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可以申请成为政府资助定点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培训机构),并按规定接受资助开展培训。
第六条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具体征收、审核、确认、辞退办法由当地人力资源部门、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申请指定培训机构,培训机构须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学校资质证明、培训适用的职业(职业)和教育规范(培训(含总结))。教师资格、理论和实践教学时数、培训场地条件和培训设施设备等)。
指定培训机构因特殊原因未在约定地点举办培训的,必须提前告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按要求提供经认证的场地证明等材料。
指定的培训机构必须列入当地辅助培训机构/项目名录,参加培训的员工工种(职业类型)、级别、职位等必须适用。经指定培训机构批准的岗位。
第七条各地方政府确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无异议的,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
第八条定点培训机构必须实行协议管理,与负责实施辅助培训项目的人事社会保障部门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协议。本协议由市(省)、地(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年度培训政策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九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开展政府资助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的过程管理和飞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时,积极提供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服务。请遵守相关规定。及时审查和分配补助资金。
第十条定点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协议,主动接受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严格按照批准的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培训,确保质量和效果。的培训。
第十一条定点培训机构在协议执行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由确定定点培训机构的人事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根据具体情况收回全部或部分补助资金的,我们将收回全部或部分已分配的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定点培训机构将不能再申请新的国家补助培训项目。
第三章享受补贴的培训范围和培训类型
第十二条接受政府资助培训的官员主要包括下列人员:
(一)企业职工:企业现场职工,包括企业内临时工、企业外个体职工、工商个体户职工。
(二)重点就业群体:农民工、脱贫人员、毕业当年(指毕业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大学毕业生、学校毕业生未就业者。未来两年(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院(含技工院校)、职业学校毕业的已完成职业培训的人员,下同)、城乡初中、高中应届毕业生未就业人员、不继续学业人员(以下简称“学二代”)、退伍军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因吸毒被强制隔离人员罪犯、社区矫正人员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的待遇。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愿意接受培训、不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重点就业群体人员,由指定培训机构对其就业能力进行评估,报政府机关报备后即可获得。雇用。申请还应包括接受资助的培训人员。
(三)省委、省政府文件规定的培训范围内的其他领导干部。
接受补贴培训的人员根据培训结束时的状况进行认定,培训结束时不符合条件的,不能享受相应的补贴。
第十三条政府资助培训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企业员工培训。坚持行业方向,充分发挥企业培训主体作用,培养高技能人才、培养行业急需人才、新企业学徒培训、提高安全技能培训和岗前培训。培训、职业转变培训、在职培训、数字技能培训。
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特殊能力证书、培训资格证书、特种作业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可按规定享受个人或企业培训补贴。给予。
(二)重点就业群体培训。坚持技能人才供给和就业导向,对有劳动能力、失业情况、灵活就业安排的重点就业群体,提供就业技能培训、实际操作技能培训、职业素质培训、特殊职业能力培训。训练。
完成培训并取得证书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享受培训补助。符合国家或县政府规定的生活费补助标准的,可按规定标准领取生活费补助金。
(3)项目式培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围绕实施全省高质量发展战略,落实规模以上企业、“专、特、新”企业、区域以满足培训需求。针对行业、重点项目、重点领域、新业态、新职业(职业)开展项目式培训,了解特色行业企业、劳务品牌等培训需求,精准开展重点作业。
第四章培训实施及补贴流程
第十四条政府资助培训实行实名制管理,必须在《吉林省职业技术工人实名管理系统》统一登记。未注册的人无法获得援助。各地要建立辅助培训项目真实性、完整性审核制度,实行开课申请、过程检查、结业评价制度。开班申请须包含培训人员的个人信息,如基本身份证明、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障证明复印件、学员名单、教学计划、导师、教育资源(教材、数字课程、等)、评估计划和其他要素。过程监督应改进生物识别(包括面部识别或指纹识别)、远程监控和视频录制(提供与课程内容匹配的视频)。培训机构必须实施并提供日常面部识别或指纹签到。如果已录制,您在申请培训补助金时不再需要提交完整的教学视频。视频必须准确记录培训内容、参加人数等信息。必须符合你的训练计划,并且每个课时的视频和音频必须清晰。整个视频资料将由培训机构存档备查)等监督技术措施,达到可记录状态。可查询、可追溯的训练过程。指定培训机构对整个培训考核过程及其可靠性负责,学员对其身份条件的可靠性负责。补贴培训将按照以下步骤进行规划和实施。
(1) 开课声明。定点培训机构应当在开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确定定点培训机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政府补贴的线下培训一般每班不超过60人,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审核部门批准。
(2)交班审核。确定定点培训机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在5个工作日内对开课申请进行审核,批准后由定点培训机构按照授课计划进行培训。
(三)过程监督。培训过程中,要采用“吉林省职业技能人才实名管理系统”进行考勤,人力资源部门、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现场抽查、质量监测和对培训人员的监督。训练过程有。和有效性评价措施。
(四)毕业评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培训机构的提案、资料和评价管理,指导定点培训机构建立考试题库。毕业评价分为理论和实践能力两部分,考题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行业企业评价标准、特种职业能力评价标准的要求,旨在评价职业核心技能(职业类型)。他们有特殊的能力,难度适中,易于区分。指定培训机构将为考试合格的学员免费颁发培训证书。出勤率低于报名时间70%的学员,不予毕业评价。
在对囚犯、吸毒人员、敏感公司员工等特殊群体的培训中,如果管理系统无法向管理系统提供员工身份信息、考勤记录等材料,管理系统将不会向主管部门提供保密信息您无需输入任何信息。学员所在公司将颁发证书信息。
第十五条培训补助金。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可以申请培训补助金、评估补助金和生活费补助金。个人出勤率达到70%以上的学员,个人出勤率达到90%以上的,将获得相应的培训补贴。
(1) 培训补助金。对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口所在地、常住户口、培训地点、工作地点参加培训并取得证书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二)补贴评估。完成培训的人员可以参加技能考核。对每年首次通过技能评价并按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特殊职业能力证书的重点就业群体人员,给予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同时,职业技能鉴定或鉴定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的申请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办理。
(3)生活费补贴。对符合条件的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失业户、农村“二代”学生、城镇助养户学生等培训后取得证书的,给予生活费补贴将被给予。规则。
第十六条指定培训机构资助申请必须在培训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员工培训。纳税证明、培训计划、合格培训人员名单、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障证明复印件、培训视频资料、考核表照片、培训机构出具的证明。
(二)重点就业群体培训。基本身份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包括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明、社会保障卡;参保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份;下同);合格培训人员名单、私立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视频、试卷照片、证书和税务发票。公益二类培训机构将代您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发票或税务发票。发放补贴后(下同)。
培训机构为学生二代、脱贫工人、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职业培训补助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初中、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和申请同意书。不会的。
(3)项目式培训。基本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培训内容及材料、培训合同、教师信息、培训视频材料、评估表照片、证书、摄影材料。
(四)补贴评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出具的基本身份证、特殊职业能力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税务发票原件或复印件。
(五)生活补贴。基本身份证、城镇生活补贴证明、培训证明、特殊职业能力证明、职业资格证明、职业技能等级证明等原件或复印件。
第十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核查机制,定期主动配合有关部门核查补贴对象的相关信息。培训补助金按照下列要求支付:
人力资源社会部门对指定培训机构或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有效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于初筛或筛选过程中难以确认的信息,需要指定培训机构和个人予以配合和支持。
对于批准的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须在评审后3个工作日内、评审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当地社会部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外部公关媒体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单位名称、人员名单(含居民编号,居民编号中部分号码可酌情隐藏或屏蔽)、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补贴金额、举报台等。对公示有异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进行调查,经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取消补贴资格,对申请人或者申请部门必须完成对存在异议的处理。如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内容经确认,且事实矛盾且不影响补贴发放的,将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政府机构。财政部门应当在12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划拨至申请人的社保卡银行账户或者申请人的主要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培训补贴、考核补贴的补贴标准根据各类资金来源政策确定,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规定分配。
鼓励和支持各级人民政府自筹资金实施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开展日常检查、比例抽样检查和抽样检验、专项检查、委托第三方核查、社会监督、质量评价等方法。应采用并进行质量控制。在政府协助下实施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管,完善制度,强化措施,提高培训质量,确保资金安全。行业主管部门主办的专项职业技能培训负责监督,人力资源部门、社会保障部门配合监督。
(一)定期检查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策划实施,通过询问、宣讲、信息调查等方式对定点培训机构的培训状况进行现场检查。进行日常检查和比例随机检查(培训期间抽样检查的比例为30%以上)时,将组成两人以上的检查小组,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和比例并记录。将检查过程和结果存档。抽样检验和数据存储的方式由各地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二)比例抽查由市(省)、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人社局决定并实施。抽查范围为地方补贴培训班。
(三)专项检查由国家人事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根据业务需要可以不定期进行。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公布监督举报热线,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并按照保密规定处理投诉举报。保护合法权益。以及法律规定的举报人福利。
第二十条市、县人力资源部门、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资助培训的监督。监督包括:
(一)培训资质。包括政府资助的培训场地、设施设备、教师资质、协议、培训范围、标准等信息。
(二)培训情况。这包括招生、教学计划的实施、教学管理以及培训顺序和质量的影响。
(三)补贴发放情况。这包括筛选补贴接受者的资格、分配资金以及管理其使用。
(四)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有下列监管职责:
(一)协调全州联邦补助培训的监督工作,指导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岗位技能培训工作。
(二)政府补助培训管理信息系统规划建设。
(三)协调解决全州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确认并处理集中恶意举报、投诉和严重违法行为。
(五)督导过程中涉嫌违法违纪违法的严重问题,将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事务。
第二十二条各市(省)、长白山管委会、县、市人事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补助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1) 落实州和联邦补贴培训政策,建立可比较的监督体系。
(二)协调监督同级政府资助培训工作;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三)政府资助培训的监督管理和日常检查(包括教育管理、教师资质、教学计划和大纲、培训教材及相关材料、场地、设备设施、学员课堂纪律、学生辅导等);适当地。出勤状况、培训方式等)。
(四)管理并归档同级政府资助培训的相关信息。
(五)适当评价政府补助培训资金的使用效果和培训质量。
(六)协调解决地方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七)发现并处理本地区集中的恶意举报、投诉和严重违法行为。
(八)督导过程中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法律问题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九)国家人事社会保障部交办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各市(省)、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定期(每月)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告本地区政府补助培训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四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通过多种方式核实当地人社局培训实施情况,并根据业务需要听取当地人社局补贴培训的实施情况。可以做到。
第6章违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定点培训机构违反政府补助培训相关管理规定的,给予约谈该机构负责人、出具整改文件、取消补助培训合同、通报批评等措施。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有关问题的线索。它是根据所处理的事实、性质和情况而采用的。
第二十六条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定点培训机构的人事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约谈该机构负责人,培训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是。
(一)学生签到表、学生培训合同、教学计划信息不齐全或者填写不规范的。
(二)未按照教学计划进行培训的。
(三)擅自更换主管导师的。
(四)擅自改变训练场地的。
(五)未按要求提供培训、考核录像材料的;
(六)以招揽等方式违规招收学生的。
(七)发布虚假会员手册、广告的。
(八)其他经查实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指定培训机构的人事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改正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发出改正通知:整改不成的,培训机构应当自收到整改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整改。如果出现以下情况,您不能申请新的政府资助培训项目: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机构年检的;
(二)相关安全法规不健全,训练场地、器材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
(三)培训管理不严格,培训顺序混乱。
(四)相关会计年度内对培训机构负责人进行的访谈不少于3次。
(五)拒不配合日常检查、抽查、调查和举报投诉答复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定点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确定定点培训机构的人事社会保障部门取消政府补助培训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取消的期限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并根据具体情况对指定培训机构进行核实,并报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培训场地、设施/设备、师资等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发生重大变化,不再满足培训要求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者群体性参观,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采取欺骗手段获取补贴的行为。
(五)上一年度年检确定不合格的。
(六)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调整需要强制撤销或终止本协议的。
(七)提供虚假或者伪造的培训、考核视频材料;
(八)列入严重失信或者失信被处决名单的。
(九)违法违规配合实施国家补助培训、外包、分包培训项目的。
(十)审核中发现严重问题的。
(十一)其他应当终止合同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当地人事社会保障局在培训、督导过程中未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地人事社会保障局应当进行面试,报告情况,或者报告问题。情况线索将转发给相关部门。
(一)国家和国家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落实不充分、不及时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必要的日常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培训班档案或者档案管理不善的;
(四)补贴培训质量评价不认真,或者评价结果不客观、公正的。
(五)举报投诉审核处理不充分,或者发现举报投诉存在多项问题的。
(六)培训机构应对违规行为不符合规定的。
(七)其他不予监督的情形。
第三十条整改期间培训机构不得开展政府资助培训。此外,对于被查出违规的班级和已获得补贴的培训人员,将不再给予补贴。这笔资金将由批准该补助金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回。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社局对培训机构作出答复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答复情况报省级人社部门。国家人事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可以直接查处培训机构涉嫌违法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禁止各级人事和社会保障人员在补贴培训督导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玩忽职守、利用职权等行为。或违反其他规定、纪律或法律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建立“两目录一制度”
(一)建立政府资助培训项目目录。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强化促进就业培训方向,围绕当地重点产业发展和劳动者就业需求,会商同级财政部门,以明确了。确定职业能力培训财政支持职业(职业)、补贴标准等,建立政府补贴培训项目清单,及时公开,动态调整。
(二)建立定点培训机构名录。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布的名单应当包括学校名称、地址以及可能补充的培训项目。对主动退出或违反纪律违规的定点培训机构,将及时从名册中除名。
(三)推广职业能力培训实名信息管理系统应用。全面推行《吉林省职业技能人员实名管理制度》,完善全省培训、就业、社保信息等信息交换共享,推动辅助培训项目和培训机构管理运营。做。通过系统。
第三十四条规范“互联网+职业培训”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在线培训平台动态协调机制,接受审核在线平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管理。在线培训平台必须具备安全稳定、实名认证、人脸识别、实时互动、培训质量控制等技术特点。篡改数据、篡改在线学习记录、同一账号同时登录多个端口、无前端多页面播放课程、逃课、挂科、转班、考试作弊、代课等行为均被禁止。考试等
第三十五条加强基础培训能力建设
(一)教育资源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指导定点培训机构选用教材、数字课程等教材,积极选用国家基础职业培训包和国家职业培训计划教材,通过正规图书发行渠道发放。指示收取订阅费。
(2)师资培训。在指定培训机构任教的教师必须具有相关资格(包括专业资格、专业技能水平、专业技术职称)或长期从事相关工作并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
第三十六条统一训练统计准确性。政府资助的短期职业技能培训,根据合格的培训人数,纳入当年的培训人数统计。公司新员工培训、就业准备制度等中长期培训以开始培训人数统计。
第三十七条政策公告的解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平台载体,加强培训政策宣传,帮助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更好地了解、用好政策。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考虑建立定点培训机构诚信经营分级评价制度。定点培训体系,培训管理规范,培训效果明显,培训加速。雇主可以通过适当的企业支持政策建立良好的品牌和高度的诚信。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施行后,各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实施办法。被制定。状况。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国家人事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及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未规定的相关事项,按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指定培训机构协议(参考文本)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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