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近日联合宣布,自2025年1月1日起,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因病、缺勤而不能退休的,或者因工伤残被证明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按月申请领取伤残津贴,领取伤残津贴。将支付必要的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暂行办法》 建议结合参保人申领伤残津贴时的年龄、累计领取年限等因素确定伤残津贴的月标准和缴费期限, ETC。每月伤残津贴标准随政府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同时调整。
《暂行办法》号规定,参保人员领取伤残津贴的,领取地点按照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过渡和延续的有关规定确定。领取伤残津贴期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仍按国家规定就业并领取工资的人员,自恢复发放次月起暂停发放病伤津贴。
《暂行办法》规定,申请伤残待遇的人员,必须经领取待遇地或者最后参保人所在地地(市)以上劳动能力评估机构进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评估。是一种需要。地方。国家人事和社会保障部建立对伤残津贴领取者劳动能力复查评价制度,复查结果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的,给付病伤保险费福利将从该月起暂停。复试评价完成后。以欺骗、伪造证明等方式领取残疾待遇的,由人事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责令退还残疾待遇,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全文如下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病津贴、伤残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患病不能参加工作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为了协助非工作相关的残疾(以下简称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参保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被诊断为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按月申请工伤疾病津贴。
第三条参保人员申请领取伤残津贴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符合基本养老金最低领取年限,且自领取伤残津贴之日起五年内。法定退休年龄。伤残津贴按月支付。参保人员领取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算标准和给付办法的执行标准,根据领取地国家退休人员政策同步调整。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
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必须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符合灵活提前退休条件的,可以申请灵活提前退休。
第四条参保人员申请领取伤残津贴时,累计领取年限已满,达到基本养老金领取最低年限,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上的,每月标准领取养老金的标准为:伤残津贴金额如下。政府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照参保人领取福利国家的基本退休金,按照全国基本养老金调整率计算缴纳。
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满五年的,其伤残津贴应当按照第三条的规定重新计算执行。
第五条参保人员申请领取伤残津贴时,累计给付年限低于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年限的,每月伤残津贴的计算依据为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和支付方式。应基于。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照全国基本养老金调整率同时调整。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超过1年的,每年支付12个月的伤残津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年),将增加三个月的伤残津贴。
第六条伤残津贴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安排。
第七条参保人员申请伤残津贴时,按照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领取地点,基本养老保险事项并入领取地点。残疾福利金申请应在您领取福利金的地点提出。
第八条参保人员领取伤残津贴期间,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仍按国家规定就业并领取工资的人员,自恢复发放次月起暂停发放病伤津贴。
第九条参保人员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死亡的,其遗属的待遇按照在职职工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申请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必须经伤残津贴领取地或者最后参保人所在地的都道府县(区、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诊断。必须是。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认定将在一年内生效。工作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按照国家现行评价标准和政策执行。如果您因不符合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标准而无法领取伤残福利,则必须在上次工作能力确定结果一年后重新申请工作能力确定。劳动能力评价所需经费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级预算中列支。
第十一条建立残疾人福利待遇领取人工作能力复审评价制度,由国家人力资源部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劳动能力评价机构提供技术支持,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预算。复查结果不能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自复查结束次月起暂停领取伤残津贴。领取伤残津贴的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复查、评定的,自收到复查、评定通知后60日后确定已领取伤残津贴的,将完全停止领取伤残津贴。丢失,将停止支付伤残津贴。如果经过审查和评估后确定您的工作能力,您的残疾福利将恢复,并且从今天开始不再重新发放。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省级人事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残疾人福利待遇资格的审查确定,也可以委托县级、市级人事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对符合资格领取伤残津贴条件的,自申请次月起发放伤残津贴,并通过参保人社会保险卡账户支付。在作出正式审查决定前,将向被保险人工作、居住地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政府网站公开至少5个工作日,向被保险人了解相关政策和权利。必须通知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她。
第十三条以欺骗、伪造证明等方式领取残疾待遇的,由人事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残疾待遇,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各地企业员工因病或非工作原因完全无法工作的退休、辞职政策不再执行。在这些措施实施之前,参保人员按照规定领取病假和退休金,但即使在这些措施实施之后,参保人员原则上仍将继续享受此类待遇。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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