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自考资讯 > 高考百科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刑法学重点笔记)

小条 2024-10-23

第一章刑法概述

一、术语定义:

1、刑法: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以国家的名义,以国家的名义,规定的有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它涉及国家和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

2.刑法的性质:规定的具体性、社会关系调整的广泛性、制裁的严厉性

3.立法解释: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含义的解释,包括三种情况。

一、运用刑法规定对相关刑法术语的解释

B. 这是在制定或修改法律的指令中所做的解释。

C. 立法机关在执行刑法时,对条款的解释不明确。

4、司法解释:我国最高司法机关明确刑法条款的含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5.扩展解释:由于刑法某条文的字面含义比其真实含义窄,因此将其字面含义进行扩展以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

2.简答题:

刑法的起源:

1.刑法:199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 刑法典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号和第《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号等个人刑法(条款、决定、规则、附则)(1998年12月29日)

3. 补充刑法

第二章刑法基本原理

一、术语定义:

1、刑法基本原则:它不仅是刑法的核心和本质,而且指导着刑法适用和刑事司法。

2.简答题:

*刑法基本原则:

刑法基本原则是刑法的核心和本质,既体现刑法的基本精神,又具有指导意义。

适用刑法和刑事司法。

1、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原则,该原则决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对应何种犯罪以及应当承担何种责任熊就是这个意思。而应当判处何种刑罚,必须以刑法的明确规定为依据。如果没有刑法的规定,即使是危害极大的行为,也不会被认定为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也不予刑事处罚。也就是说,刑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无罪不罚原则。

2、平等适用原则:凡是犯罪的人,在法律的适用上一律平等,任何人都不得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3、罪刑相称原则(罪刑相称原则):又称罪刑相容原则或罪刑平衡原则,规定刑罚的严厉程度必须与犯罪相适应。和犯罪有。犯罪人的责任。也就是说,犯罪造成的社会损害程度是确定刑罚轻重的重要依据,对犯罪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对犯罪行为从轻处罚。如果该罪行相当于轻罪,那么该罪行就应该受到惩罚。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一、术语定义:

1.刑法的范围:刑法适用的范围或范围,对谁、何地、何时具有约束力,是否具有追溯力。

2、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施行前发生的、尚未审理或者尚未判决的行为是否适用刑法的问题。目前还没有决定。如果适用,则具有追溯效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追溯效力。

第四章犯罪概况

一、术语定义:

1、犯罪: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安全和完整,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国有财产、集体所有财产的犯罪;侵犯人民的私有财产;侵犯人民的个人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应当依法惩处的行为。换言之,这是一种社会危害性达到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

2.简答题:

*犯罪的基本特征:

1、犯罪是指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是犯罪的主要本质特征。有些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属于犯罪。

2.犯罪是指违反刑法、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犯罪不仅是一种社会现象,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体现。

3、犯罪是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且该处罚是值得处罚的:处罚是对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负面评价。

因此,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是密切相关、不可分割的。它们共同构成了犯罪的总体概念,是区分犯罪与非犯罪的一般标准和措施。

第五章犯罪构成

一、术语定义:

1、犯罪构成:由刑法实体法规定,决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程度,是构成该类犯罪所必需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2.简答题:

﹡犯罪结构特点:

1.犯罪的构成由刑法实体法确定。犯罪的构成要件必须由刑法明确界定,体现罪刑法定原则,并符合刑事违法的特征。

2.犯罪的构成是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两者相互渗透、相互作用,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解释了犯罪的规范和标准。

3、犯罪的构成是犯罪要件及其社会危害程度的组合。犯罪的每一个要件都表明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上升到犯罪的程度。

犯罪结构与犯罪概念的区别:

犯罪概念是犯罪建构的基础,犯罪建构是犯罪概念的具体运用。

1、表达内容不同;犯罪概念是从宏观角度理解所有犯罪所共有的特征,犯罪构成是从微观角度理解具体行为是否具有某种犯罪的特征。是判断。

2、功能不同:犯罪的概念是划分犯罪与非犯罪的一般标准,犯罪的构成是对某些行为犯罪与非犯罪的划分,尤其是此罪与彼罪的划分。一个分类。

因此,将犯罪的构成与犯罪的概念有机地结合起来,确定犯罪的区分标准。

犯罪成分的层次结构:

1、犯罪构成本身,即犯罪所必需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总体。

2. 犯罪构成系统的两个组成部分:客观和主观。

3、犯罪的两大构成要件有四个要件:主观方面的犯罪主体和犯罪的主观要件,客观方面的犯罪目的和犯罪的客观要件。

4.对犯罪结构四要素的进一步细分。

不作为义务的依据:

1. 法律规定的义务。换言之,这是法律法规预先明确规定的行为人必须履行的义务。

2、岗位和工作所要求的义务

3. 行为人实施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

4. 先前行为所产生的义务。

第六章犯罪要件

一、术语定义:

1、犯罪客体:受我国刑法保护、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2、犯罪客体:是指日本刑法附则所规定的客观存在的直接影响或者影响特定犯罪行为的人或者物。

2.简答题:

﹡犯罪对象与犯罪对象的关系与区别:

犯罪目的反映了犯罪的目的,犯罪目的限制了犯罪的目的,但两者又有明显的区别。

1、表现形式不同:犯罪客体是思想认识的抽象概念,是行为的内在本质。犯罪客体是可以识别的特定人或者物,是事物的外在特征。

2、是否是犯罪成立的要件:犯罪目的是犯罪成立的要件之一。犯罪只能是根据刑法明文规定成立特定犯罪的条件。

3、是否决定犯罪性质:犯罪目的是犯罪分类的依据,直接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目的不是犯罪分类的依据。犯罪的性质无法确定。

4、是否发生实际损害:一切犯罪都必须侵犯特定的客体,并对犯罪客体造成实际损害,但犯罪客体不一定受到实际损害。

第七章犯罪的客观要件

一、术语定义:

1、犯罪的客观要件:由我国刑法规定,描述了违反一定社会关系、构成犯罪所必需的各种客观事实。

2、有害行为:刑法明文禁止的表达人意志、意识的危害社会的肢体动作或者言语。

3.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有害行为经常导致特定有害结果的内部关系。

2.简答题:

﹡危险行为的特点:

1. 有害行为是指能够改变或影响客观事物的身体动作或言语。

2、有害行为是人内心意识和意志的外在表现。

3. 有害行为是指刑法明文禁止的行为。

犯罪客观要件的含义:

1.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整个犯罪构成的核心要件。有害行为是犯罪最基本的客观要件。

2、犯罪的客观要件是区分犯罪与非犯罪的重要依据。

3、犯罪的客观要件也是区分犯罪与非犯罪界限的重要标准:犯罪主体与犯罪目的基本一致时。

4、犯罪的客观要件对量刑的轻重有重要影响。

第八章刑事主体条件

一、术语定义:

1.犯罪主体: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承担刑事责任能力,有严重社会危险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2.自然人犯罪主体:具有刑事责任并有严重社会危险行为的人。

3、承担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作用和后果,能够解释、控制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4、有组织犯罪:公司、公司、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组织名义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刑事责任年龄:

(1) 绝对不负责任期间的年龄—— 如果该人在行为时未满14 岁,则使用西历,不计算生日。

(二)刑事责任相对年龄——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有刑法规定的八项罪,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者死亡)、抢劫、贩毒、纵火、爆炸、放置危险物品;

(三)犯罪人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且已年满16周岁。

此外,年满70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减轻或者减轻刑罚;过失犯罪的,可以减轻或者减轻刑罚。

2.简答题:

单位犯罪特点:

1、单位犯罪必须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

2. 单位犯罪是指以单位名义,针对本单位或者本单位的任何成员谋取非法利益。

3、单位犯罪必须在刑法中明确界定和处罚。

第九章犯罪的主观要件

一、术语定义:

1、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日本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对危害社会的有害行为及其后果的心理态度。

2、犯罪意图: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社会带来危害后果,并且愿意或者允许这种危害后果发生。

3、过失犯罪:行为人预见到该行为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后果,但因过失而未能做到,或者预见到但认为可以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

4.犯罪动机:驱使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在原因或冲动。

5、犯罪意图:行为人希望通过犯罪行为达到特定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6、法律误解: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什么犯罪类型、应受到何种刑事处罚等存在错误认识。

6、事实误解: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的事实情况(目的、手段、因果关系)有不正确的认识。

2.简答题:

﹡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关系:

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都是犯罪的主观要件,两者虽然密切相关,但性质不同。

连接:

1、都是犯罪人的主观心理活动,反映了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

2、犯罪动机是犯罪目的的基础,犯罪动机有助于犯罪目的的实现。

3、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可能会不时发生变化(犯罪动机是犯罪目的背后的目的)

不同之处:

1、从功能上看:犯罪动机具有促进犯罪行为的功能,犯罪目的具有引导犯罪行为、确定犯罪对象和犯罪程度的功能。

2、从代序来看:犯罪动机先于犯罪目的。

3.具有相同犯罪意图的人可能有不同的犯罪动机。

4、同一犯罪动机可以导致多种或者不同的犯罪目标。

5、从作用聚焦角度看:犯罪动机的作用侧重于影响量刑,一般不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 犯罪故意的作用重点在于影响定罪,是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具体犯罪的构成。

第10 章消除性犯罪

一、术语定义:

1.消除犯罪性行为:虽然某些行为可能表现为刑法针对特定犯罪所规定的形式,但该行为本身并不有益于社会公益,不存在主观危险性,因为它具有主观有罪性。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行为人缺乏资格。因此,刑法明确规定这种行为不构成犯罪。

2、正当防卫: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个人、财产等合法权益免受持续的非法侵害,制止非法侵害,并对非法侵害人造成损害,所采取的行动是正当的。辩方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3.无限制防卫:如果对正在进行的袭击、谋杀、抢劫、强奸、绑架或者其他严重危害人身安全并造成人员伤亡的暴力犯罪行为采取防卫行动,则不属于防卫过当。不得采取任何防御行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防卫过当:正当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

5、紧急回避: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自己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持续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他人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6. 事故:即使某种行为客观上造成损害,但如果是由于不可避免或不可预见的情况造成的,并且非故意或过失,则不构成犯罪。

7、不可抗力:即使客观上造成损害,但如果是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造成的,非故意或者过失,则不构成犯罪。

2.简答题:

﹡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

1.必须采取正当防卫,保护合法权益。这是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

2.针对非法侵权行为必须提供合法抗辩。这是正当防卫的前提。

3.对持续的非法侵权行为必须实施合法抗辩。这是合法抗辩的临时条件。

4. 合法防卫必须针对侵入者本人。这是正当防卫的条件。

5. 自卫不得造成明显必要的严重损害。这是自卫的中等条件。

﹡紧急疏散条件:

1.只有为了保护合法权益才可以进行紧急疏散。这是紧急疏散的客观条件。

2、只有在面临实际危险的情况下才能进行紧急疏散。这是紧急疏散的先决条件。

3.只有在危险持续存在的情况下才能进行紧急疏散。这是紧急疏散的时间条件。

4、紧急疏散只有在不可避免的情况下才能进行,以消除危险,不适用于职位或特殊工作职责的人员。

5、紧急疏散不得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合理损害。这是紧急疏散的限制条件。

﹡紧急疏散与正当防卫的异同比较:

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都是刑法明确排除的犯罪行为,它们有以下共同点:

1、从主观目的来看,每个人都有保护社会利益的合法性要求。即每个人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2、关于客观效果:一切事物都会产生有利于社会公益的实际效果。换句话说,一切都是为了国家的最大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个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3.关于法律规定:均属非刑事性质。也就是说,在适当的情况下,没有人负刑事责任,但在过度的情况下,不能完全排除在犯罪结构之外,所有人都负有刑事责任。刑事责任。

两者的区别如下。

1.先决条件的性质不同。正当防卫仅限于人类社会的非法侵害,紧急回避则包括人类社会的人为危险和自然危险。

2、行为条件不同。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侵入者本人,而针对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则必须采取紧急回避。

3. 行动限制各不相同。面对持续的不法侵害,可以采取正当防卫,而只有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才能采取紧急回避。

4、超额限额要求各不相同。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害可以少于、等于或高于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只要不超过明显必要的限度。紧急回避所造成的损失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利益。

5、对当事人的要求不同:虽然紧急回避是社会成员的合法权利,但当事人辩护不仅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合法权利,而且是某些成员的合法权利,也是法律义务。任何社会成员、某些人在其职位或业务上、负有一定的责任,都可以做到,而且是违法的。

第十一章故意犯罪的终止方式

一、术语定义:

1、故意停止犯罪:故意犯罪在发展过程中因某种原因而停止的各种状态,即犯罪已完成、犯罪准备、犯罪未遂、犯罪停止等。

2、犯罪完成时:行为人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的全部条件,已经达到犯罪完成的状态。

3、犯罪准备:准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

4.犯罪意图的陈述:行为人故意实施犯罪前,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表明自己的犯罪意图。

5. 犯罪未遂:犯罪已实施,但因超出犯罪人意愿的原因而未遂。

6、制止犯罪: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不主动放弃犯罪或者完成犯罪,自动有效地阻止了犯罪后果的发生。

2.简答题:

﹡犯罪未遂的特点:

1. 已经开始犯罪

2、犯罪未得逞。

三、因非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原因,犯罪未得逞的。

犯罪准备的特点:

客观特征

1、为实施犯罪进行准备活动,如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

2. 没有实际犯罪

主观特征

1、行为人有犯罪主观故意。

第十二章共同犯罪

一、术语定义:

一、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犯罪。

2、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聚众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谋,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三、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犯罪人。

4. 强迫共犯:被迫参与犯罪的犯罪分子。

五、教唆者: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的犯罪分子。

六、犯罪团伙:由三人以上组成,共同实施犯罪的相对固定的犯罪组织。

2.简答题:

犯罪团伙特点:

1. 适合3人或以上的大型团体

2.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3.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4、具有一定犯罪目的的物品

第13章罪数

一、术语定义:

1、实质上是一种犯罪:虽然形式上具有数罪的特征,但本质上是一种犯罪。

2、持续犯罪:又称持续犯罪,是指犯罪行为从犯罪实施时起一直持续到因某种原因结束为止。

3、假想同时犯罪:行为人有一种犯罪故意,实施一种犯罪行为,同时实施多种犯罪。

4、情节严重犯罪:又称情节严重犯罪,是指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故根据刑法规定,法定刑较重。

5、法定一项罪:一项犯罪行为本来应当按数罪处罚,但由于某种原因,刑法将其规定为一罪。

6、复合犯罪:根据刑法明文规定,数种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组合成另一项独立的新犯罪。

7. 一种应受处罚的犯罪:具有一种以上犯罪要件的行为,或者多次具有同一犯罪要件的行为,被视为单一犯罪。

8. 持续犯罪:犯罪人基于实施同一犯罪的相同或普遍的犯罪意图,连续实施多项独立的犯罪行为。

9. 并列犯罪:多种犯罪行为合并为一项刑事犯罪,仅对一项并列犯罪进行起诉。

十、参与犯罪:犯罪的目的是为了实施另一种犯罪,但其方法或者结果的行为违反了另一种犯罪。

第十四章刑事责任

一、术语定义:

1、刑事责任:司法机关依据刑法对行为人的行为作出负面评价和谴责,是行为人因犯罪行为而承担的责任。

第十五章处罚概述

一、术语定义:

1、刑罚:刑法规定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实行的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之一。

2.刑罚权:国家实施刑罚的权力。

3. 刑罚的功能:国家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所产生的积极社会后果。

4、刑罚的目的:国家刑法用刑罚来处理具有强制手段的犯罪现象及其具体适用所预期的后果。

2.简答题:

*惩罚的特点:

1、惩罚是最严厉的强制手段,不仅包括剥夺财产,还包括政治权利、人身自由,甚至生命。

2. 处罚仅适用于犯罪分子

3、处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实施。处罚以刑法为依据,必须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的程序。

4. 处罚只能由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制定。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刑法和实施刑罚。

5. 处罚是由特定机构实施的制裁。刑罚仅由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管理机关执行,但主要由监狱管理机关执行。

*惩罚的作用:

特殊预防功能

对罪犯的惩罚可能产生的积极社会影响:

1. 剥夺或限制再犯的能力(立法和司法)

2. 单独抑制功能(执行前/执行后)

3、个体的教育功能(宽严相济)

4、康复功能(惩罚最重要的功能)

一般预防功能

惩罚可能对犯罪者以外的人产生积极的社会影响:

1.综合威慑功能(针对潜在犯罪分子)

2. 安慰/补偿功能(针对受害者)

3. 普通教育职能(包括志愿人员和守法人员)

*处罚目的:

该国刑法使用刑罚来解决犯罪现象的强制措施及其具体适用的预期后果。日本刑法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特别提示:

对犯罪分子施加和执行刑罚是为了防止他们再次犯罪。

1. 对犯罪分子实施处罚

二、对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适用死刑

一般注意事项:

警惕社会不稳定因素,预防犯罪。

1. 危险分子,即有犯罪危险的人

2.不稳定因素和可能犯罪的人

3. 犯罪受害人,即因犯罪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受到伤害的人。

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关系:

我国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是紧密结合、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

1、在刑罚设定阶段,应以一般预防为主,以专项预防为辅。

2.在处罚实施阶段,一般预防和专项预防并重。

三、处罚执行阶段,以专项预防为主,一般预防为辅。

第十七章刑事审判及其制度

1、累犯:是指受过一定刑罚的罪犯,在执行死刑或者赦免后一定期限内又犯了应当判处一定刑罚的罪行。

第21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1.危害国家安全罪: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破坏国家统一,颠覆国家政权,颠覆社会主义制度,以及其他危害国家安全利益的行为,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以下规定:与刑法相同。

2、庇护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期间擅自离职、叛逃、流亡国外的。

3、间谍罪:加入外国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人员的任务,或者指挥敌人轰炸目标,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22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1、公共安全:广大公众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非法出借、出借枪支:依法配备公务枪支的个人和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借或者出借枪支供私人使用,或者依法配备枪支的个人和单位违法枪支。控制法规。私自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

3、未报失枪支:官方枪械人员未依法及时报失枪支,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

4、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事故,造成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严重损失的。

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销售额在5万元以上的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入异物,以假冒伪劣产品冒充正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将不合格产品冒充为合格产品,将不合格产品冒充为合格产品,将不合格产品冒充为合格产品的正品。

2、虚报资本罪:违反公司管理规定,使用虚假证明,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虚报资本,欺骗公司登记机关取得公司登记,收受巨额资金。谎报资本后果和其他物质情况。

3、阻碍清算:公司、企业违反清算管理规定,在清算过程中隐匿财产,在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上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清偿债务之前扰乱公司、企业分配财产,造成公司、企业严重损失的。债权人或其他人的行为;有趣的。

4.非国家官员收受贿赂:公司、法人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犯罪涉及人数较多,涉案金额较大。

5、妨碍信用卡管理罪: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使用虚假身份证件骗取信用卡,或者冒用假冒信用卡扰乱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6、逃汇犯罪: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币存放在境外或者将境内外币数额较大的非法汇往境外的犯罪。

7、洗钱犯罪:窝藏、包庇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及其来源和性质。收益,进行洗钱活动。

8. 信用卡诈骗:利用假信用卡或其他信用卡相关手段实施大额诈骗。

9、保险诈骗:行为人利用虚假保险事实实施诈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大额保险金。

10、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

11、合同诈骗:行为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数额较大的财产。

12、非法经营犯罪:违反国内法律法规,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四章侵犯公民个人权利和民主权利罪

1. 故意杀人:故意且非法夺取他人生命的行为。

2. 故意杀人:故意非法危害他人健康的行为。

3. 强奸: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强迫妇女违背意愿发生性交的行为。

4、非法拘禁罪:以拘留、监禁或者其他非法胁迫手段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罪。

5、绑架罪:利用被绑架者近亲属或者其他被绑架者的安全,以盗窃财物、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强制、麻醉的方式绑架他人的;麻醉是为了满足某些要求而劫持他人的行为。

6、绑架、拐卖妇女、儿童罪:以买卖为目的,拐卖、拐卖、买卖、运输、转移妇女、儿童的行为。

7、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故意用金钱、财物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不以出售为目的的行为。

八、侮辱: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人格或者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

9、诽谤:故意编造、传播足以损害他人品格和名誉的虚构事实。并且情节严重。

十、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

11. 重婚:在有配偶在场或明知自己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12. 干涉军婚:故意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的行为。

13、残酷犯罪:共同生活的家庭遭受殴打、责骂、冷冻、饥饿、监禁、强迫过度劳累、不治病、限制自由、人格侮辱等身心摧残,常常遭受酷刑。一个可怕的行为。

14. 遗弃:当有义务赡养老年人、病人和青少年等无能力独立生活的人且情况恶劣时,拒绝赡养他们的行为。

15、拐卖儿童罪:以欺骗、引诱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将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与其家人或者监护人分离的行为。

16、诬告、捏造罪: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举报,以追究他人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

17、刑讯逼供罪: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方式逼供。

第25章侵害财产罪

1. 抢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暴力行为。

或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以其他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方法,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夺走其财物的行为。 2、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转化为抢劫罪。 3、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4、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5、抢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6、敲诈勒索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索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7、侵占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8、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9、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或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性活动;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10、挪用特定款物罪:违反财经管理制度,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1、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或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行为。 12、破坏生产经营罪:由于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财害耕畜或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第二十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一、名词解释: 1、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职责或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招摇撞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和信誉,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3、聚众斗殴罪:聚集多人进行斗殴的行为。 4、寻衅滋事罪: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进行骚扰破坏,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行为。 5、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行为。 6、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逸或作虚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7、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8、脱逃罪:依法被关押的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离羁押、监管场所的行为。 9、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10、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违反国家禁毒法规,使用各种手段,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注射毒品的行为。 11、强迫他人吸毒罪:违背他人意志,以暴力、胁迫等方法,迫使他人吸毒、注射毒品的行为。 12、传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行为。 二、简答题: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 1、具有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等 2、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可以通过非法所得,也可通过合法所得 3、以暴力、威胁手段多次进行违法活动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利用国家工作人员包庇、纵容,称霸一方 第二十八章 贪污贿赂罪 1、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2、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4、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5、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第二十九章 渎职罪 1、滥用职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在刑事审判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4、私放在押人员罪: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的行为。 版权声明:本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果侵权,请联系本站编辑删除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