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在全国法院,包括基层法院,案件发回重审率和改判率(简称“再审率”)较低,一直被视为评价案件质量的重要指标。我做了试验的质量。相关统计数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评价法院的审理力度,导致二审法院谨慎改判,严格发回重审。但业内人士表示,近年来,一些地方法院通过内部评估和评价设计,人为地提前设定“变化率”目标值,追求过低的“变化率”。 ” 据说这样的情况时有发生。监测和纠错的作用因应改变利率而未改变的“问题”而被削弱。
部分地方法院展开“变化率”竞争
全国人大代表张巧良和山东省政协委员、山东东鲁律师事务所主任郝志勇则更关心与中国“变革率”相关的问题。 “ 有。地方法院。他们认为,案件“变率”低充分体现了审判质量的提高,但超低“变率”我认为与一些地方法院的管理不合理有关。
过分追求低“变化率”甚至“零变化率”。连任率往往被认为是评价法官办案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根据北海道高等法院《北海道中级法院执法办案评价实施办法》,只有一审案件的“变更率”和有效案件的“变更率”,但有18分;这是对事件“质量”的核心评价。东部中级法院官网去年发布的一份关于地区法院案件重新分配的研究报告称,上诉案件的“重新分配率”远低于州高等法院设定的10%的目标,并表示超过。以及“测试质量指标并不理想。”
上海众文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志伟表示,这说明一些地方法院实际上正在评估“波动率”,并且存在预先设定的“波动率”现象。郝志勇表示,为了获得良好评价、提高工作绩效,有的地方法院注重“变率”竞争,有的地方法院忽视现实,各级法院的压力越来越大。近年来,一些县级法院提出了“零改革率”的目标。
2. 审前沟通影响案件的重新安排。记者半月谈表示,对于疑难复杂案件或批量案件,可能影响“变率”,一审法院在判决案件前可能会向二审法院请示或报告。如此一来,本应由一审法官独立审理的案件在一定程度上由两级法官审理。
张巧良指出,有的法域要求二审法院在重新定案前与一审法院进行判前沟通,业务部门负责人、审判长、法院等也有要求。他说,***的参与。参与判前沟通可能会影响和干扰二审法官的独立判断。
法官对繁琐的重新签发程序感到“畏惧”。多位法官表示,如果一审法院对补发书面意见有异议,二审法院原则上必须将补发书面意见提交法院工作人员法官会议或专家法官会议讨论。 必须是。须经院长或副院长批准。二审法官要经过层层实践说服领导改案,但过程中可能会受到批评和质疑,要承受很大的压力。这会降低二审法官改变问题案件的积极性。
追求太低的“变化率”,背离初衷
接受采访的法官和律师认为,“变化率”评价的最初目的是为了鼓励主审法官更加审慎地对待案件,但地方法院如果将“变化率”从统计指标改为“预设”,它可能会对指标产生负面影响。
业内人士表示,根据诉讼制度规定,二审法院负责对一审法院的审理和判决进行监督和指导,而对二审法院的监督和指导职责则由二审法院负责。法庭。 - 保证案件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但在一些地方法院内部考核中,“转岗率”不仅影响部门考核,还与法官的绩效奖金挂钩,法官的考核、晋升、岗位调整、司法等成为重要的考核指标。政府人员评价标准二审法官在改案时有顾虑。
一位接受采访的后法官表示,达不到“转换率”标准会影响收入和未来,“重新审理案件就像做错了事”。由于种种困难,二审法官无奈“可以的话,为一审判决辩护”。
去年年底,东部地区一家法院的一封“上诉风险警示函”在网络上引发热议。诉状中写道,“据统计,二审案件发回重审的比例在5%左右”,“上诉时请慎重考虑。”
郝志勇律师表示,本案表明,一审法院为了控制“变率”,不鼓励当事人上诉,影响了当事人正常行使上诉权利,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甚至因此,一些人认为法院已经放弃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二审自救,转而通过其他方式保护自己的权益。
淡化指标竞争,提高二次评审质量和效率
为了评价审判的质量,特别是法官个人的审判质量,不仅要使用“变化率”等定量指标,还要忽略围绕“变化率”的竞争,而要以“变化率”为衡量标准。有必要做出努力让人们认识到这一点。在所有审判中保持公平。
一要强化二审责任意识,提高二审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二审程序的监督职能。张巧良等应加强地方法院对二审案件的高质量监督,完善制度和程序,引导二审法官更加注重追求客观事实真相,提高司法权利和权利。建议保护利益。当事人应当增强二审程序的监督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二审程序纠错、依法判决。
二是建立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制度,简化案件移交程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各级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履行各自职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独立测试并不排除良性互动,但应禁止不健康的沟通。他将完善上下级法院之间的沟通系统,完善类似案件的查找机制,防止下级法院将具体案件向上级法院报告请示,并建议优化流程并减轻二审法官的压力。确保二审法官依法履行职责。
三是完善案件质量指标,淡化“变化率”指标的竞争,努力做到公平审判。郝志勇先生、陈志伟先生等人认为,各地法院不应简单地以“变化率”来评判英雄,也不应盲目比较,降低其“变化率”。完善案件质量指标,科学建立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科学统计分析“变化率”指标,提高一审程序违规率、一审意识等。建立评价维度。评估偏差率等,评估初审法院是否无过错或疏忽。我们将根据一审主观故意、一审恶意违规等情况,分别作出回应。
资料来源:《半月谈》,2023 年第14 期。转载自新华社新闻客户端。
文章来源:烟雨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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