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为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达成的协议。
合同是平等当事人之间为建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在自愿意思表示的基础上所达成的协议。该合同的特点如下: 合同是一种协议。合同的本质是协议或约定。合同必须包括以下要素: b. 双方的意向声明(要约和接受)。 C、双方已就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合同是按照当事人意思表示产生法律效力,并能产生当事人期望的法律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是以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设立,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变更,是指当事人通过意思表示,改变已经设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创设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新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形成债权关系的行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是指当事人表示消灭彼此之间已有的民事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
实际上,合同可以有多种不同的形式,但不一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才能称为合同。简单地说,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为了制定特定的民法而签订的协议。因此,口头或其他形式的协议也可以称为合同。尽管法律承认合同可以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签订,但鼓励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以避免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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