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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期
打击骗保小课堂
医保超人为大家讲解
冒名就医的违法行为
案例3回顾
患者A未参加本地医疗保险,因身患疾病需住院治疗,苦于所需医疗费用数额较大、家庭经济条件一般的原因,借用亲兄弟参保人B的医保卡,试图在本地定点医疗机构冒名就医,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定点医疗机构在登记入院核实人证是否一致时,发现患者有骗取医保基金的嫌疑,及时向当地医保局举报。医保超人小课堂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定点医药机构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
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防止他人冒名使用。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供医疗保障咨询服务,对医疗保障基金的使用提出改进建议。
第四十一条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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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编辑:潮阳发布
素材来源:“汕头医保”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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