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由复旦大学“现代传媒与信息安全”青年融合创新团队、“元宇宙新兴背景下的仲裁业发展与拓宽”课题组、上海坤澜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的研讨会在线上召开,来自全国高校、律所和实务界的学者、专家围绕“数据权属边界争议”展开探讨。
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教育立法研究基地执行主任史大晓在研讨会上引用了日本学者我妻荣《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一书,指出时代的发展会影响法律的发展与创新。在《德国民法典》中,“物”被明确界定为有体物。因为在当时,有体物往往是人们能够拥有的最重要的资产,但到我妻荣写作的时代,债权已经有优越于物权的迹象了,到了现在,有体物不再像一个多世纪以前那样在人们的资产配置中占据着那么重要的地位了,这个时候以传统德国式的物权法体系规制新兴财产权益的思路可能需要做出一些改变。
那么究竟应该如何做出改变呢?或者说具体到本次研讨会主题数据权属问题上来,究竟该如何确定什么样的主体有权利还是没权利?史大晓提出了三个关键词。第一个关键词是“劳动”,他指出,从英国、德国在启蒙运动之后,包括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中,有一种观点认为,人们之所以拥有一些权利,在相当大一定程度上是因为人付出了劳动。这种判断直到今天依然还可以适用。“也就是说,即便一些信息、载体最初并不属于我,但是我经过一定程度的加工之后,使它产生了新的效益,我就可以对它拥有一定的权利。”
第二个关键词是“人格权益”。主体拥有的某些信息即便不是通过劳动得来的,但该主体依然可以拥有某种权利。这在某种程度上是与前述“劳动论”相冲突的一种观点。一个简单的类比是,在劳动力有价值的年代里,自然人可以依靠出卖劳动力为生,若将来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自然人或许可能靠出卖非经劳动而得来的个人数据信息为生了。
第三个关键词就是“普通法”。普通法往往不追求极致的体系化。因此,我们也可以暂时不必非得从体系化的角度去“确权”到底是谁的权利。欧盟、美国在实践中似乎都是倡导先把数据有效率地流通起来产生收益,权利到底归谁则可以在发展到某个具体的点上再具体分析。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通过《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等法律对相关数据信息提供各种各样的保护和权属界定,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一种普通法的思路。这一思路值得推广。
编辑|王菁
关于史大晓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