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的实行行为,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网友咨询:
如何理解贪污罪的实行行为?
律师解答: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主管、支配、使用和具体负责经营、管理公共财物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2、所谓侵吞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平账、不入账、缩小收入、增加支出、将公共财物擅自变卖、挥霍等方式,将公共财物非法占有。
3、窃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秘密窃取、监守自盗等方式,将公共财物非法占有。
4、骗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欺骗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将公共财物非法占有。
5、其他手段是指采取侵吞、窃取、骗取以外的方法,将公共财物占为已有的行为。如以“挪用”的形式、“借用”的名义,或者谎称公共财物被骗、被抢,实际为自己占有的行为等情形。
律师补充: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卫周岩律师简介
山西德明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副主任,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2年开始执业,擅长刑事辩护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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