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知识产权局局长
就《专利代理条例》修订答记者问
2018年11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第706号,公布第《专利代理条例》号修正案(以下简称《条例》号)。《条例》 自2019 年3 月1 日起生效。近日,司法部、知识产权局负责人就《条例》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修订的背景和历史。
答:现行《专利代理条例》于1991年施行,对规范专利代理活动、促进专利行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专利代理行业发生了重大变化。 1991年现行条例颁布时,我国专利代理机构基本上属于行政机关或公司事业单位。经国务院批复《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意见》号(国办发[2000]51号),专利代理机构相应进行了分立重组,大部分转制为独立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逐步向市场拓展,走向专业化。和专业化。现行的一些法规已经过时。同时,在专利代理行业中,专利代理人、专利代理人不忠实履行代理职责,导致代理质量下降,抄袭客户发明、冒用自己名义专利的情况时有发生。您可能需要申请。不合格个人冒用专利代理机构名义招揽业务,扰乱专利代理行业正常秩序,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
为解决上述问题,知识产权局于2011年1月审定了第《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号专利报国务院审查。原国务院法制办收到该文件后,两次征求有关部门、地方政府、行业协会、专利局、企业、专家、学者的意见,并会同知识产权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是向公众征集的。他赴广东省、四川省等地区调研,召开部门座谈会、管理对口座谈会、专家论证会。今年以来,司法部会同知识产权局等部门,根据新情况、新要求,对审查稿进行了多次审查、调整和修改,形成《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 2018年11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正式公布修订版《条例》。
问:《条例》修订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本次修订总体思路主要围绕以下三点。
一是理顺管理放权,完善专利代理执业准入制度,推动专利代理机构专业化、市场化。
二是放权与监管相结合,提高专利局执业水平,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三是优化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为当事人和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
问:《条例》 专利代理人执业注册制度有何调整?
答:为了吸引更多人才进入专利代理行业,《条例》对专利代理执业注册制度进行了调整,放宽要求并考虑公平性。
一是考试认证统一。现行条例规定了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制度,具体办法是对社会进行考试,对从事专利审查管理工作多年的人员进行考核,颁发证书。符合资格。此次修改,将考核与考试合二为一,统一进行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颁发证书。
二是降低入学考试门槛,取消现行申请专利代理人资格要求外语水平的规定。
三是吊销执业证书,规定专利代理人只要符合《条例》规定的执业条件就可以执业。
问:《条例》 专利局执业准入制度有何调整?
答: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调整了专利局执业准入制度,放宽了要求。
首先,日本特许厅的实务审查制度将进行改革。将现行规定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批改为工商登记后经营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批。
二是放宽专利代理机构准入条件,明确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同时要求专利代理机构的所有合伙人和股东均具备资格作为专利代理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合伙人和股东的专业经验要求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发生变化。
三是审批流程简化。现行规定规定,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行政部门审批。同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批准也被撤销。
问:《条例》 正在采取哪些措施来提高执业标准和服务监督?
答:为了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保护委托人的利益,《条例》作出如下规定:
一是明确自愿代表原则。该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在国内自行办理专利申请和其他专利事务,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局办理。
二是专业水平的提升。进一步明确专利局和专利代理人的行为规范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是加强行业自律。规定专利局、专利代理人可以依法成立和加入专利代理行业协会,专利代理行业协会需要加强会员的自我管理。
四是服务优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为专利代理人通过互联网办理登记提供便利。为了获得人民群众的了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利代理人信息公开,提供专利代理人工作状况和工作状况的调研服务。专利律师。
五是完善检查监管手段。国务院专利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应当通过飞行检查等方式对专利代理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指派专利代理人,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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