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补偿公告实施情况(13)
(2024)川省1304第607号
在张梅履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中,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梅未履行有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故适用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根据本条规定,现发出实施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张梅,男,汉族,1981年12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511304******270419,文峰石龙桥村1组37号居民市,南充市嘉陵区镇。
执行案号:(2024)川省1304行政第607号
实施目标:81200元
如果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属实,并实际执行,我承诺向举报人支付实际执行金额15%的报酬。
本公告发布后,医院将按时间顺序登记举报信息。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向法院登记相关信息。如果多人提供同一财产线索,则只有最先提供线索的举报人才会被登记。得到奖励。
医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身份及相关信息保密。
联系人:郭警官
电话:17738212388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2024 年8 月5 日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补偿公告实施情况(14)
(2024)川省1304执行202号
本院在执行易喜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执行方易喜成未履行有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故依据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现将实施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士成,男,汉族,1962年3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512921******144371,石羊镇龙凤山村9组、3组居民南充市嘉陵区。
执行案号:(2024)川1304执行号202
实施目标:71万元
死刑申请人作出如下承诺:对提供死刑犯易希成下落线索、协助法院实际管理死刑犯易希成的,给予1000元奖励。是的,举报人将获得实际执行金额的10% 奖励。
本公告发布后,医院将按时间顺序登记举报信息。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向法院登记相关信息。如果同一财产有多人提供线索,则只有最先提供线索的举报人才会被登记。得到奖励。
医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身份及相关信息保密。
联系人:郭警官
电话:17738212388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2024 年8 月5 日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补偿公告实施情况(15)
(2024)川省1304政420号
在邓海秀死刑执行离婚纠纷案中,被执行人邓海秀已依照本法第:010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履行了有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 30,000,本院具体发出执行通知书如下:
执行对象:邓海秀,男,汉族,1989年2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420626*****212514,湖北省保康县马桥镇鸡公岭村四组居民。
执行案号:(2024)川省1304行政第420号
实施目标:25万元
执行申请人承诺,如果确认被执行人提供的资产线索属实,并实际执行,将向举报人支付实际执行金额的10%作为补偿。
本公告发布后,医院将按时间顺序登记举报信息。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向本院登记相关信息。如果有多人提供有关同一财产的线索,则只有第一个提供线索的举报人才会被登记。得到奖励。
医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身份及相关信息保密。
联系人:郭警官
电话:17738212388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2024 年8 月5 日
资料来源: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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