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务院修改和废止的通知
关于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保护诚信、尊严和社会地位。为加强国家法律体系权威,国务院制定了“证照分离”改革相关行政法规,清理了不符合原则的民事法律规定和行政法规。同时,《信访工作条例》的推出将改善连接性。为此,国务院决定如下:
一、修改14条行政法规的部分规定。 (附件1)
2.废止6项行政法规。 (附件2)
本决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2、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
附件1
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一、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号第二条修改为:“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 。
第六条修改如下: “对于经营基础电信业务(不含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外国投资者最终持股比例不得超过49%,除非国家另有规定。”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外国投资者最终投资比例为50%,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删去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修改如下: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依法登记为市场主体后,应当向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1) 投资者情况说明书。
(二)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投资者资格证明或者相关证明文件。
“(三)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增值电信业务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或者确认文件。”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对前款规定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申请属于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在180 日内审查完毕。自申请之日起,增值电信项目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批准或不批准的,发给《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修改为第十一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投资者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投资者的名称和基本情况、各方投资比例、投资者投资比例等。外国投资者,以及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状况等”
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下列罚款: ” 更正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金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之间、超过期限且未更正的,将被取消。 ”
将第20条改为第14条,并删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应由最初发布《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商务部撤销。”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修改如下:设立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
删除第14条。
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必须注册并取得许可证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必须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卫生条例修改为“可以做到”。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的做法。 ”
第十六条修改为第十五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按照规定需要取得医疗机构开业许可证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开业许可证”。 ”
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如下: “医疗机构的登记由批准设立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不需要批准函的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当地人民政府的。第三款修改为“门诊部、诊所(室)、医疗机构登记”。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为内部职工设立的诊所或者提出申请,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
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住所、主任医师、科室、床位的,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向原申请机关提出申请。” ‘必须是’。 ”
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如下: “医疗机构停止经营的,须向原登记机关注销登记或者向原申请机构申请,经原登记机关批准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号予以没收。”
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如下: “未经取得或者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诊疗活动。”
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批准、登记或者通报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第三十二条:“医疗专业人员进行诊断、治疗时,必须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当详细说明。”必须及时向患者提供信息。”当无法向患者解释医疗风险和替代医疗计划并获得其明确同意时,或者无法向患者解释医疗风险和替代医疗计划并获得其明确同意时。当患者或其近亲属对挽救垂死患者生命等紧急情况提出意见时,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人员批准后,应立即采取适当的医疗措施。
第四十条修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一)医疗机构设立审批、医疗登记、通报、核查职责”。
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执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处罚”。
“诊所未办理登记,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和做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金额超过3万元,拒不改正的,将责令停止执业。 ”
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确认而进行诊疗活动的,由卫生管理部门给予处理”。应命令这样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在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拒绝认证的,取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出售、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处罚。”正确它到
第四十七条修改为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超出登记或者通报范围进行诊疗活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予以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违反的,可以根据情节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0,000工资将被没收或责令停止职业活动。 ”
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01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工资罚款。将被剥夺或命令。停止专业活动。 ”
第四十九条修改为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不良后果。对直接责任人员造成犯罪的,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删除第五十四条。
3、删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三十七条。
第五十四条修改为第五十三条,删去“超出业务范围或者”、“情节严重的,由海关总署吊销检验鉴定资格证书”。
将第五十九条修改为第五十八条,将“经许可”修改为“依法设置”。
四、删去《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三十二条中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设立的公司”,并将第2项修改为“(二)必须配备专职、兼职指导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三十三条修改如下: “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自培训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指定证明合规条件的文件。
“保安培训单位的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地址、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保安培训单位培训结束后,必须自培训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公安机关注销登记。”
删去第四十一条中的“安全培训”。
第四十七条修改如下: “从事安全培训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带电。
“(一)未按照本规则规定提交或者办理变更的;
``(二)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条件的。
(三)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安全培训的。
“对借保安培训名义实施不当行为的,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删除了第五十条中的“安全培训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删去“保安培训单位”、“保安培训许可证”。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修改如下: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十条修改如下: “从事客运业务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载明下列事项的相关材料。”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
“(一)在县级行政区域及相邻县级行政区域内从事客运业务的人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际、市际、县际(不包括相邻县级行政区域)客运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市、镇、村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位于。
“(三)申请在直辖市从事客运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申请。”
“交通运输管理局收到依照前款规定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为申请人的运输车辆颁发车辆行驶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经营省际、城际客运经营的,受理申请的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相应交通运输部门协商后,按照规定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本条第二款规定不合格的,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本条规定协商决定。程序。申请在设区的市内相邻县开展客运业务,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报当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政府。 ”
第二十四条修改如下: “申请从事货物装卸业务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下列条件的相关材料。”第21条和第23条分别:
“(一)从事危险品运输作业以外的货物作业的人员,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物品运输的人员,应当向区、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交通运输管理局收到依照前款规定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为申请人的运输车辆颁发车辆行驶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使用总质量4500公斤以下的普通货运车辆从事定期货运业务的人员,可以不依照本条规定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汽车驾驶证。”
删去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八条中的“申请”。
第三十九条修改如下: “申请道路客运站(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提出申请。”请附具符合要求的相关文件。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该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我们收到申请后,将决定是否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从事道路货运站(现场)经营、汽车维修服务、汽车驾驶员培训服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提交报告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第四十九条修改为:“申请经营国际道路客运业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条件的相关材料。”做完了。有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核准的决定。的应用程序。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有关当事人说明理由。
“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业务的人员,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备案,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必须出示相关文件,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三条修改如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协作监管机制,加强对道路交通及相关项目的监督管理”。 ”
第五十五条修改为: “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监督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执法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执法能力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修改如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报告制度,并公布报告电话、通讯地址或者电子邮件地址。”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交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向人民政府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十五条修改如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下列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小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数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汽车维修工作的人员不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汽车维修工作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责令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改正,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从事道路货运站(现场)经营、汽车维修、汽车驾驶员培训工作的人员,未办理登记手续的,由当地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如果提交时提供虚假材料,负责人将直接处以罚款。负责人五年内不得从事原申请的业务。 ”
第七十四条修改如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颁发培训结业证书时弄虚作假的,由当地人民公共交通部门责令改正,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七十五条修改如下: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路线运输、未经许可在中国境内从事道路运输、未悬挂国籍识别标志等行为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其他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整顿。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交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的罚款。 1万元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业务的人员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注册、拒不登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将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七十六条中的“道路交通管理机构”统一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修改为“ “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机构。”部门”。
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一条的“运输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运输管理局”。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七条将“道路交通管理机构”定义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
第八十一条将“道路交通管理机构”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
六、删除《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三款。
七、第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修改为“《农药管理条例》”。
将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中的“经营单位”修改为“进出口货物的收货人、收货人”。
将第十条中的“经营者”修改为“收发货人”,并删除同条中的“经海关注册”字样。
八、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号第十一条修改如下: “经海关许可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组装、托运、展示等活动的企业,构成走私罪或者情节较重的。”报关企业或者报关人员有上述情形的,一年内超过一次,海关可以取消其注册登记,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
第十七条规定,“六个月内停止从事报关业务或者执业;情节严重的,撤销报关注册登记和报关业务资格”。情节严重的,六个月内暂停报关活动;情节严重的,禁止报关活动。 ”
第二十六条修改如下: “经海关批准从事海关监管货物运输、储存、加工、装配、装运、展示等业务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给予严厉打击:出现上述情况,将被停职6个月。 几个月内从事相关工作。
``(1)拖欠税款或未能履行纳税义务。
“(二)无正当理由造成海关监管货物毁损、灭失的。
“(三)有其他违法行为需要暂停经营的。”
第二十七条修改如下: “运输、储存、加工、装配、装运、展示等海关监管货物的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撤销其许可。”
(一)被海关暂停从事相关业务,恢复相关业务后一年内再次出现本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二)有其他违法行为需要注销登记的。”
第二十八条修改如下: “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在报关活动中违法代为报关,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中的“取消报关注册、取消报关资格”修改为“禁止海关从事报关活动”、“不得重新注册为报关企业”字样删除。获得报关资格。”
第三十条修改为:“未经海关注册登记,从事报关活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提供虚假信息欺骗海关注册登记的,撤销注册登记,并处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海关决定暂停相关业务、暂停报关业务、注销海关登记或者取消报关资格的”、“海关决定暂停相关业务的”``当海关决定暂停报关时”。暂停相关业务,取消海关注册登记,禁止报关活动。 ”
第六十二条第一项中的“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修改为“依照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将“取消报关注册登记”修改为“禁止从事报关活动”。
十、修改第十一条第二款“信息网络安全审查申请”。现场检查的,出具的“批准书”变更为“经公安机关确认后,申请人当场承诺满足信息网络安全审查条件,并签署书面承诺书”。第三段将完成。将“申请人应当取得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批准文件”修改为“申请人取得信息网络安全保证表并取得消防安全批准文件后,在第四款后增加以下一款作为第五款”。 “文化行政部门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或者出现互联网连接服务业务经营部门拟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况,应当通报或者报告同级公安机关。”
增加第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自互联网接入服务机构正式开业后20个工作日内,依法对履行信息网络安全责任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为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承诺,公安机关可以给予警告,并处以最高15000元的罚款进行整改,直至文化行政部门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运营。 ”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修改如下: “酒店要开业,必须配备必要的防盗和其他安全设备。”
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 “如果申请开办酒店,必须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向当地公安局申请特殊行业许可证,然后才能开业。”监督。”
十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号第三十一条修改如下: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提出计量检定申请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收到后应当指定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注册工程师。”经申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由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自动出具计量合格证。如果您提交《通知确认书》并按需要提交材料的,您将受到通知的约束,除非取得计量证书,否则不得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十一条修改如下:这将列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中。 ”
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直接许可。我必须赢得它,”他纠正道。但是,医疗机构或者从事生产的卫生机构在初诊中进行产前筛查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从事婚前医学检查,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十四、《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号第十条修改如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审批程序:设立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部门审查批准。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放射性药品经营企业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征求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部门意见后颁发的第《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号。无许可证的生产经营企业不得生产、销售放射性药品。 ”
相关行政法规的条文编号也将相应调整。
附件2
国务院决定废止行政法规。
1、《国务院通用航空管理暂行条例》(1986年1月8日国务院发布,2014年7月29日第《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号修订)
2、工业产品质量责任规定(1986年4月5日国务院发布)
3、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条例(1986年11月8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2011年1月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号修订)
4、《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条例》(1986年11月8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1日铁道部发布,2011年1月8日根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号修订)
5、国有企业审计委员会暂行条例(2000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3号公布)
六、信访规定(2005年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公布)
来源:新华社
编辑:韩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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