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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说法·难以入住:共同财产和分家析产

头条共创 2024-08-07

2024年8月1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承办的“难以入住”节目,至少引起不少离婚女士的关注,农村拆迁前已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离婚如何分家析产。户口迁入大兴区的程玥女士如何取得一居室回迁房所有权,还需从其最终顺利入住经历说起。

今日说法·难以入住

一、“难以入住”概说

2010年12月30日,外地来北京打工的程玥与北京市大兴区居民李龙登记结婚,2013年,程玥将外地农业户口迁到了北京市大兴区李龙所在的村庄南边32号院。2014年底,李龙所在村子进行整体搬迁,开发商最终与他们签订两份搬迁腾退安置补偿协议,李龙一家总共分到六套回迁安置房以及若干拆迁款。

婚姻无常,2019年5月,程玥和李龙经法院判决解除了婚姻关系。同年6月,也就是离婚多一个月后,程玥将前夫李龙一家告上了法庭,要求分家析产,具体诉讼请求为:将一套一居室回迁安置房所有权判决归其所有。

2020年11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就分家析产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将六套房回迁安置房中一套一居室判归程玥所有。李龙及其家人对这一判决结果难以接受,随即提出了上诉,2021年2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有人可能要问,李龙和其家人为何对分家析产纠纷裁判结果不满?例如,申请强制执行过程后,本案历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被驳回、申请检察机关抗诉不予受理,直至2024年2月,程玥才顺利入住属于所有的房子。在我国,多数司法人员受不成文法判例影响,对共同财产的认定产生了偏差。

二、共同财产和分家析产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第一句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不少司法人员认为,前述规定适用特定关系的一个组织中成员的财产关系,如,家庭共同财产的认定等。本条第二句规定:“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不少司法人员又认为,家庭财产也可以约定按份共有,如,夫妻财产AA制等。

《民法典》所有权编中的共有是有所特指,即不适用同一组织成员间财产关系的共有,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但村民不能按份共有。对此,在我国民法理论上,对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同所有出现了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对家庭财产的形成有过贡献的家庭成员,才是家庭共有财产的共有人。此为自由资本认识的自然,或者应然结论。

另一种观点认为,凡是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或其他成员,无论其是否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作出过贡献,都应当视为家庭共有财产的共有人。此为国家社会化,公共资源重新分配的当然结论。

共同财产和分家析产

从我国固有民间习惯,以及主要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现实分析,如,农村宅基地以户为单位共有,城市经济适用房面积考虑家庭人口。司法人员不能通过《民法典》规定的共有关系分家析产,而应以身份关系处理家庭共有财产。

“难以入住”中的裁判法官,以及学者在节目中强调家庭成员对财产形成作出贡献,与李龙母亲所说的“一分钱没有掏”“一块砖没有搬”具有高度一致性。据此,李龙和其家人至今对裁决可能也不满意。

三、李龙一家拥有六套房与程玥共有的原因

李龙一家与开发商最终签订两份搬迁腾退安置补偿协议,并拥有六套房,其原因是,李龙父母有南北两院。倘若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李龙父母不能有“两院”,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因是“搬迁腾退”,李龙一家依约定能够拥有六套房。

程玥之所以共有回迁安置房,其原因是,2013年,程玥将外地农业户口迁到了北京市大兴区李龙所在的村庄南边32号院。户口迁入村庄意味着,与其他成员一样,程玥在“政策”上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据此,程玥至少对南32号院对应的回迁房共有。程玥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收益是否共有,则关系到男女是否平等。

就“难以入住”的裁判而言,法官仅需查明程玥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便可依法作出判决;法官不能以成员身份作出裁决的原因是,农村拆迁实践以建筑物面积确定安置房的面积,哪怕是违建也能认可,如,南北两院的周围增加了好几排房屋等。究其原因,当前不少人已事实上否认农村集体经济存在。

李龙一家拥有六套房与程玥共有的原因

程玥取得一套一居室所有权,在法律上不得不讨论的是:李龙前“前任”妻子沈某取得一套回迁安置房所有权的合法性。离婚后,倘若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沈某即使没有房,拆迁人应当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为其安排保障房;倘若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因对夫妻共同财产已作了处理,法院不应以沈某曾有贡献作出判决。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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