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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

2026 05 12 06:22:22

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规划纲要》提出:高中阶段教育要注重培养学生自主学*、自强自立和适应社会的能力,克服应试教育倾向,建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山东省普通高中课程设置及教学指导意见》(鲁教基字[2008]21号)对考试与评价,特别是学分认定做了明确要求,指出要建立学生综合、动态成长记录档案,全面反映学生的成长历程。为此,我校根据《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管理暂行规定》(鲁教基字[2004]18号)的要求,依据目标多元、方式多样、注重过程的评价原则,制定以下办法,保证学分认定的真实性、严肃性,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发展。

一、认定项目

根据出勤、作业完成、学*态度、平时检测、学段检测五项内容,每学段实行综合考核认定学分。

1.出勤(10%)

每旷课一次减2分,非正当原因迟到三次减2分。若10扣完,从“学*态度”项中继续扣除。

2.作业完成(10%)

在学段学*过程中,根据学生作业完成的次数和质量,由教师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认。原则上一次未完成减1分,完成质量较低的减0.5分。若10分扣完,从“学*态度”项中扣除。

3. 学*态度(20%)

该项主要包括学生日常学*表现。学*表现包括课前准备情况、知识预*情况、积极发言情况、参与合作情况等项目。教师将学生每节课的学*表现做好记录。每一学段结束,进行汇总赋分。具体赋分原则由各集备组根据本学科、本集备组的教学组织形式的要求制定。

4. 平时检测(20%)。

在学段学*中,根据需要举行的阶段性学*情况的检测。可以是纸笔检测,也可以是口语或操作检测等形式。分数的确定,可以是所有阶段测试的平均,也可以是按计划,各次占不同比例,最后相加而得。具体方式和评分标准由各集备组视情况制定。

5.学段检测(40%)

学段学*结束,举行全面、系统的知识与理解的总检测,考核成绩按照百分制的40%纳入本学段的总学分中。

二、认定步骤

1.做好过程性学*记录

教师做好学分认定前四项的日常记录。

2.核算学段总学分

根据日常记录和学段考试成绩,由任课教师在集备组长的统一组织下,进行学分认定。

3.学生确认

任课教师将学分认定结果发给学生确认。

4.班主任汇总

任课教师将确认后的学分发给班主任进行汇总。汇总后教导处存档。

三、认定结果的使用

1. 学分认定不及格(百分制60分以下),学校统一安排时间进行补考。

2.学分认定成绩在“学生素质发展报告”中使用。

3.学分认定成绩将是分层级学科升降级的重要参考。

4.学分认定成绩将是自主招生推荐、特长生推荐、出国成绩证明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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