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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大学的处分决定实质上是一种可申请救济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6 05 12 00:34:34

一般来说,一所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实际上是一种行政处罚,统称行政处分,简称处分,以下不再重复标注)主要类型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

就目前而言,各级学校都有对其在校生做出处分决定的权力,这种处分决定实质上是一种行政处分决定,只是在《行政处罚法》中没有明确或者说纳入管理而已,更很少有专家或学者深入探讨这个权力是如何而来的,以及如何运行。

学校行政处分的权力来源和运行机制

学校的行政处理、处分、处罚的权力应该是伴随学校的创设而特有的,这种创设的前提是教育主管部门的审批(行政许可)。也就是说,在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同意设立一所学校时,也就同时授权给这所学校的行政处理、处分或者处罚的权力,这种行政权力最终归属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部属大学归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只是由各学校代为行使,对于这种处分的救济途径和责任也应由作出决定的学校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共同承担。

当有学生违反学校规定或者纪律时,学校就会分等级对学生作出处理,也就是处分,行为轻微的,一般是警告,严重一点的对应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属于相对更为严重的处分,这几类处分都会留下记录以及后期解除处分的记录。特别是后面三类的处分会影响一个学生的一生。尽管解除了,但痕迹一定还在的,或多或少会对这名学生的日后的升学或就业产生影响。

对于开除处分,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集体讨论形成决议后,再作出处分决定。

既然如此,那一所大学就不应该草率下结论,对一个学生作出记过以上的处分。这既是对年轻人的人文关怀,也是避免出现在司法层面对该行政处分决定救济的最佳处理方式。

撤销或者解除学校的处分决定的救济渠道

各校对学生的处分决定时间长短存在差异,有的标注时间,到期自动解除,只须在发布处分决定的同一群体发布解除即可。有的未明确标注时间,就需要被处分的学生在规定的考察期内表现良好并申请撤销。对于留校察看处分,一般的考察期相对较长,解除条件也更多。对于开除学籍的处分,也就是最严厉的处分,后续影响较为严重,包括5年内禁止参加高考,影响部分行业的执业资格报考等。我国现有的相关法规明确,开除处分的救济途径是“可在收到决定的15日内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起申诉,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最终认定是否应该作出开除的决定,当然还有个校内申诉阶段,但基本是形同虚设。这也对应了我前面讲的各级学校的行政处分的权力来自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对于上级主管部门在申诉后做出的决定,当事人就可以走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救济途径了。

在有的学校,有校内规定明确了从警告开始就可以申诉,如北京大学和上海电力大学。从另一个角度看,《教育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了“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的权力。也就是说,即使大学没有明确,当事的学生仍然可以向当地的教育主管部门申诉。

对于已经过了规定期限的处分,对于大学而言就是个难题了。比如武汉大学的肖同学,一年期的记过处分已经到期解除,形式上已经无法再撤销了。理论上的撤销可能性有三种:

第一种,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撤销。既然是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授权的权力,那么,上级主管部门也可以责令作出决定的大学撤销这一决定。

第二种,学校主动作为,主动开会撤销自己作出的错误的处分决定,目前为止,还没有这种案例。

第三种,依据法院的裁决或判决撤销。如果有法院的裁决或者判决为依据,学校就应该撤销该决定,还当事的同学以清白。

无论是上面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都应该把当初的处分决定以及解除处分的决定都从当事人的档案中撤出,还当事人以清白。

现在看来,武汉大学如果不想主动承认错误,撤销决定,也不想依据法院裁决撤销决定,那就只有一条路可以还肖同学以清白了,也就是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部属大学的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武汉大学撤销处分决定。或者是由肖同学向湖北省教育厅提起申诉,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作出决定后,再决定是否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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