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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违反推荐性技术规范,是否因此无效?

2026 08 18 00:38:45

近年来,国家有关部委、行业协会为规范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执业行为,相继颁布了《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如果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没有依据这些文件或者违反了这些文件的规定作出鉴定意见,那么该鉴定意见是否因此无效?其可否作为定案证据?

在建设工程相关诉讼案中,如果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没有适用或者违反了《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的相关规定,那么该鉴定意见并不因此必然无效。因为上述文件属于“推荐性”技术规范,并非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具有强制性法律效力。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本案中的鉴定意见如果违反了“推荐性”技术规范(如《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是否必然无效,其可否作为定案证据。
该司法鉴定意见并不因此无效,如果其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可以作为本案定案证据。
第一,本案当事人所引用的《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SF/ZJD0500001-2014,被司办通[2018]第139号文件废止)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CECA/GC 8-2012)均非法律和行政法规,而属于“推荐性”技术规范。
第二,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推荐适用<周围神经损伤鉴定实施规范)等13项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的通知》(司办通[2014]15号)可知,《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是司法部制定的“推荐性”技术规范,并非强制性标准。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是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文件,既非“国家标准”,更非法律和行政法规。因此,这两个文件对司法鉴定机构均没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即司法鉴定机构在编制鉴定意见时有权自主选择是否适用。
第三,即使本案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没有适用上述文件,或者违反了它们的某些规定,只要鉴定意见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依法不能因此认定其非法无效,仍然可以将其作为定案证据。

本文所称的强制性法律文件主要是指对司法鉴定的程序、内容等事项作出了强制性规定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强制性“国家标准”。例如,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等法律及司法解释均可以作为当事人审查司法鉴定意见合法性的主要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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