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现代服务业新发展格局,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经区政府同意,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推动生产性服务业高端化发展
(一)鼓励企业加快发展
支持成长型企业加速发展。对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7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且增速达到全区行业年度平均增速以上的,分别奖励12万元、20万元、40万元、70万元、100万元,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当年度购买设施设备和信息软件投入超过300万元的,按实际采购额的20%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企业两业深度融合发展。鼓励工业企业将企业内部的信息技术服务、检验检测认证、研发设计等非核心业务分离,对当年分离出来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给予一定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二)推动各领域跨界融合发展
加强JD一体化服务体系建设,区财政每年安排不超过50万元资金以购买服务方式支持JD一体化综合性服务平台建设。(责任单位:区发改局)
(三)提升检验检测服务能力
对新入驻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认证机构一次性补助不超过20万元,检验检测机构按投入检验检测用仪器设备原值3%进行补助,一次性补助不超过50万元。
对当年新批准的国家级、省级质检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对当年新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不超过 10 万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二、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品质化发展
(四)涉及旅游相关政策
提升旅游景区质量,加快发展研学旅游,鼓励发展过夜旅游,支持旅行社创强、创星、创收,加强旅游人才培养,鼓励住宿餐饮评星创优,具体参照《关于加快推进上虞“文旅+城市”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执行。(责任单位:区文广旅游局)
(五)鼓励举办(承办)体育赛事活动
发挥现有体育场地资源和竞赛管理人才优势,着力打造优秀社会性体育赛事。在场馆具备条件情况下,积极引进高水平体育赛事,规定凡经体育主管部门批准引进,由体育总会下属协会或体育企业(含民办非企业组织)经费自筹承办的大型赛事活动实行“以奖代补”,即国际单项赛事(国际体育组织主办或 4个及以上国家(地区)代表队参赛或 20个国家(地区)及以上外籍运动员参赛)一次性奖补办赛经费 12-16万元;全国单项赛事(国家体育总局项目管理中心主办或全国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或 15个及以上省级代表队参赛)一次性奖补8-12万元;省级单项赛事(浙江省体育局项目管理中心主办或全省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或6个及以上地级市代表队参赛)一次性奖补4-6.4万元;市级单项赛事(绍兴市体育局主办或全市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或4个及以上县市区代表队参赛)一次性奖补1.8-3.2万元;区级单项赛事(区教体局主办或全区单项体育协会主办)一次性奖补0.3-1.8万元。(责任单位:区教体局)
(六)扶持区96345社区服务中心发展
每年安排一定工作经费,进一步提升社区服务中心服务功能,确保工作有序开展。具体考核奖补细则由区商务局制定。(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三、支持商贸服务业品牌化发展
(七)激活多元消费业态
加快品牌首店(旗舰店)入驻。对成功引进品牌首店(旗舰店)的商业综合体、特色步行街、夜间经济集聚区等引进方予以支持。其中,成功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旗舰店的,每引进一家分别奖励80万元、60万元;成功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浙江首店的,每引进一家分别奖励60万元、40万元;成功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绍兴首店的,每引进一家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获评绍兴市知名潮店网红店品牌首店的,对引进方、品牌企业或品牌授权代理商分别奖励2万元,单个单位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鼓励打造首店集群,对新评为省级首店集聚区、首店孵化区、首店提升区的,给予运营主体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八)支持重点消费平台建设
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高品质步行街的运营主体,分别奖励60万元、40万元、20万元。
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夜间经济示范集聚区、特色商业街(区)、绿色商场、智慧商店等夜间经济或特色商业领域重点消费平台的运营主体,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四、加快新兴服务业特色化发展
(九)调整优化运输结构
鼓励“陆改水”、“散改集”,对纳入辖区港口集装箱吞吐量的内河集装箱,每标箱给予水运企业80元奖励,每标箱给予码头投资建设企业20元奖励,每年每个港口累计奖励不超过300万元。支持清洁能源在航运领域应用,水运企业(含新开企业)新购置新能源船舶(货船300总吨以上)给予每艘5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局)
(十)培育壮大电商主体
对年网络零售额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且达到限额以上的电商企业,首次申报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4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十一)鼓励发展电商直播
支持直播电商基地提质发展。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直播电商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运营方一次性8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直播电商园区(基地)发展入驻电商企业达到限额以上的,每发展1家给予运营方1万元奖励。对入驻市级以上直播电商基地或区级商创客集聚区的直播电商企业给予租金扶持,补贴标准最高每月每平方米30元,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标准,补助金额以实际支付的房租为限,单家补助最高不超过18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十二)鼓励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和示范创建
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荣誉称号、优秀案例的企业或运营主体,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单个企业或运营主体每年最多补助1次)。(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十三)鼓励节会协会发展
对由相关行业协会牵头组织开展商贸服务行业性节庆会展活动,按实际投入费用(场地费、宣传费)的50%给予补助,单个行业协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5万元。对商贸服务业有较大贡献的行业协会,根据其承担委托事项和公共服务情况,给予适当扶持,最高不超过15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十四)支持企业参加展会
企业参加统一组织的国内重点展会活动,给予摊位费100%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十五)招引集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对入驻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服务机构免除房租。(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十六)积极引培人力资源服务品牌项目
鼓励人力资源机构做大做强,给予每家机构最高不超过营业收入2.4%且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十七)加快发展数字广告业
企业或个人原创广告作品新获得戛纳、纽约、伦敦国际广告奖项的,给予20万元奖励;新获得中国广告“长城奖”“黄河奖”一、二、三等奖项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6万元奖励;新获得浙江省“金桂杯”一、二、三等奖项的,分别给予6万元、4万元、2万元奖励。企业承办国家、省级广告赛事活动,按赛事总经费的6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企业承办市级广告赛事活动,按赛事总经费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新建成省级、市级、区级数字广告产业园并通过验收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五、聚焦服务质效提升专业化发展
(十八)强化品牌质量建设
积极推进标准化建设,鼓励企业承担各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主导和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和团体标准制定,组织开展国家、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申报各级政府质量奖和标准创新贡献奖。鼓励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区域公共商标注册和品牌示范建设。具体参照我区《教育科技人才“三位一体”高质量协同发展若干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当年新获评“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当年新获评“绍兴菜”的“名师”“名店”的,分别奖励1万元、5万元。
当年新获评“国家白金五钻级酒家”“国家五钻级酒家”“国家四钻级酒家”“国家三钻级酒家”“国家二钻级酒家”“国家一钻级酒家”的,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
当年新获评米其林星级餐厅、黑珍珠钻级餐厅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5万元;当年成功引进米其林星级餐厅、黑珍珠钻级餐厅的引进方(特色街区、商贸综合体、酒店等)、引进企业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十九)鼓励企业(含个体户)“下升上”
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服务业企业,按月度达到、年度达到分别奖励15万元、5万元。
首次达到限额以上的批发、住宿、餐饮企业,按月度达到、年度达到分别奖励10万元、2万元,首次达到限额以上的零售企业,按月度达到、年度达到分别奖励15万元、2万元。
商贸综合体发展入驻商户“下升上”的,每发展1家给予1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二十)鼓励企业主辅分离设立贸易企业
通过主辅分离设立的批发企业,新增入库的当年度起,年度销售额分别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8亿元及以上,且增速达到全区行业年度平均增速以上的,分别奖励7万元、20万元、35万元、55万元。
通过主辅分离设立的零售企业,新增入库的当年度起,年度销售额分别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且增速达到全区行业年度平均增速以上的,分别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二十一)支持服务业企业培大育强
年度销售额分别达到3亿元、5亿元、8亿元及以上,且增速达到全区行业年度平均增速以上的限额以上批发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年度销售额分别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及以上,且增速达到全区行业年度平均增速以上的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30万元、60万元。
年度营业额分别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且增速达到全区行业年度平均增速以上的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分别奖励1万元、6万元、15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二十二)加大服务业项目扶持力度
对纳入区级以上服务业重大项目盘子的服务业建设项目(不含政府性项目、房地产项目),竣工后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投入)奖励,5000万元<实际投资额≤1 亿元的,奖励实际投资额的 1%;实际投资额>1亿元的,奖励实际投资额的1.5%;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特别重大或具有特别贡献的服务业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综合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二十三)激励企业争先创优
开展年度区现代服务业廿强企业及企业家评选,给予获评企业及企业家适当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六、引导总部楼宇服务业集聚化发展
(二十四)支持引进大型企业总部
在“一江两岸”总部经济集聚区,重点发展制造业企业总部和商务总部经济。对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和央企、上市企业等省级及以上企业总部(综合总部或功能型总部),按单个企业总部分别给予楼宇投资方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单个楼宇投资方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引进入驻的企业总部(综合总部或功能型总部)对区级经济效益有重大贡献的,给予综合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二十五)鼓励符合产业导向的服务业企业集聚
鼓励在“一江两岸”总部经济集聚区引进优质信息技术类、金融创投类、科技研发类、创意设计类、服务外包类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对新落户的符合产业导向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购买或租赁“一江两岸”总部楼宇办公用房,且正常经营的,给予一次性100元/平方米落户补助,单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若入驻企业符合产业导向,正常经营且达到规模以上的,合计给予150元/平方米/年落户补助,单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年,补助时间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七、鼓励金融服务业多元化发展
(二十六)强化考核引导激励
对银行、保险、证券(期货)机构按照年度金融支持经济发展工作指引及评价办法进行评价,银行评价结果纳入区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考评。根据金融机构评价结果,评选优胜单位10家。(责任单位:区府办(金融))
(二十七)支持重点领域信贷投放
引导金融资源支持绿色低碳发展,对符合央行碳减排支持工具报销条件的企业给予0.5%的贴息,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符合养老再贷款要求的企业给予0.5%的贴息,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3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以优惠综合费率(不高于4%)支持企业设备更新的融资租赁业务,按当年实际投放金额的0.5%给予租赁公司奖励。(责任单位:区府办(金融))
(二十八)提升融资担保服务质效
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年度小微企业和“三农”担保实际损失的30%进行风险补偿,单个担保机构年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当年末担保业务余额的0.5%进行保费补贴,单个担保机构年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外贸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汇率避险增信担保按不超过1%的担保费给予费用补贴(计算基数为担保保函额度)。(责任单位:区府办(金融))
(二十九)支持产融基地建设
对A类产融基地运营机构每年给予200万元的绩效运营补助,运营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每增加5000平方米,运营补助增加25万元,年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50万元;对B类产融基地运营机构每年给予150万元的绩效运营补助,运营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每增加3000平方米,运营补助增加15万元,年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其中第一年运营补助的50%在投用时到位,其余按照年度实绩考核补助。A类、B类产融基地的认定由相关细则予以明确(下同)。
给予运营建筑面积大于6万平方米的A类产融基地运营机构每年不超过3000平方米、运营建筑面积不超过6万平方米的A类产融基地运营机构每年不超过2000平方米、B类产融基地运营机构每年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公共设施房租补助,每月不超过20元/平方米,另按实际使用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装修补助。
对产融基地企业给予三年房租补助,每月不超过20元/平方米。另按实际使用面积给予办公用房300元/平方米、厂房1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装修补助。对产融基地培育满三年且期间达到一定培育标准的企业,并经区金融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审定后给予延期两年的房租减半补助,每月最高不超过10元/平方米。培育标准由相关细则予以明确。(责任单位:区府办(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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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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