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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河南的杨先生近日遇到一件委屈事,自己本本分分经营海鲜,却被当地市场监管局认定自己买来自己吃的基围虾未达到食品安全标准而被罚11000元。
杨先生是土生土长的河南人,父母就是做生意的,自己从小到大跟着父母到处跑生意学会不少技巧,很有商业头脑。
最近几年小龙虾越来越火,自己也酷爱吃虾,也懂虾,于是杨先生便顺着大众潮流开了家海鲜店。

由于杨先生具备丰富的经营经验,加之他勤奋努力,每天早出晚归,对待顾客从不敷衍,海鲜产品的重量和质量都绝不会有任何问题。
他的店铺逐渐赢得了当地消费者的喜爱和信任,口碑也逐渐传开。
这天,杨先生自己店里的小龙虾已经售卖一空,而杨先生由于晚上要招待客人,想着那不如就去自己小区旁边的海鲜店买几只得了,正好看看同行的品质。
于是来到小区附近海鲜行买了5斤基围虾,杨先生本身就是开海鲜店的也懂行,在购买过程中也向店家索要了产品检查合格证、营业执照等。
由于天色尚早,自家店还没关门杨先生就急匆匆又赶回店里做生意去了,刚进店就顺手把买的虾放进来水池,保证鲜活,没想到刚放下水,店里来了俩穿制服的人说拿几斤虾。
杨先生一看,自己正好刚买了点虾,出于照顾客人,虽然自己也想吃,既然客人来了点名要虾,那就给客人大不了自己一会儿再去买。
于是杨先生也没涨钱,自己买的多少钱原价卖给了客人。

杨先生本来以为这只是一场简单的生意,自己店里的虾卖完了,自己想吃虾自己出去买的别人家的,回来正好有顾客就顺手卖掉而已,多大的事儿?
没想到那天杨先生碰到的,属实是一场稀罕糊涂事儿!
那天,那几个穿制服的人拿走虾后,没过多久杨先生便收到了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通知。
对方认为杨先生店铺所售卖的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存在违规情形,甚至几天后市场监管局还向杨先生送了处罚告知书,告知杨先生由于食品安全问题将被罚款一万一千元!
这一连串处罚让杨先生感到非常不解和委屈,震惊又无奈。
明明是自己买来给自己吃的虾,却因为售卖给市场监管局的人员而被处以如此高额的罚款,超过了购买价格的60多倍!
而且自己并未从中获得任何利润,多少钱买的多少钱卖出去,我自己根本没有赚钱啊。
杨先生难以接受这样的结果,决定将市场监管局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对他的行政处罚决定。

区区几斤虾为何被罚款1.1万元?
杨先生只是卖了几斤虾,甚至是卖的自己刚刚买的虾,为什么要面临如此高昂的罚款?
首先,根据当地市场监督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不得在所售卖的水产品中添加任何非食品添加剂,而在本案中,杨先生在售卖基围虾时,并未对产品的安全合格性做出明确的判断,杨先生并不知道该产品有无食品添加剂添加,是否有问题。

因此,虽然杨先生以正常价格售卖了自己刚刚购买的虾,但却未对虾进行充分的检查随后就进行了销售,这是极有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
另外,对于市场监管部门而言,根据相关规定,售卖的食品必须确保符合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且卖家有义务进行必要的检查和评估。
同时,杨先生在收到检测报告后,并未提出复检。
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复检是确保检测结果准确性和公正性的一种重要方式。
如果杨先生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应当主动提出复检要求以确认产品的安全性。
未能提出复检会被认为是疏忽大意,对产品安全性的保证不充分,这里杨先生存在过错。
另外,在法院的调查中发现,杨先生在所购买的海鲜行里取得的产品安全检查报告并非其售卖的基围虾,并且检查项目也未涉及全面。
这意味着杨先生未能仔细核实所售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将劣质产品出售给消费者。
作为商家,应当对所销售的食品负有特定的义务,确保产品符合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这里杨先生存在过失。
综上所述,尽管杨先生以正常价格售卖了自己购进的基围虾,并未获利,但他未能确保所售产品的安全合格性,未提出复检请求并出售劣质产品,这些行为构成了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规的情形。
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1.1万元是合法合规的。

高额处罚是否合理?
首先,我国行政法讲究行政适度原则。根据行政处罚的适度原则,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在本案中,尽管杨先生未能确保所售基围虾的安全合格性并出售劣质产品,但他并未获利并仅售出了几斤虾,而且并未对公民的身体安全造成现实性的损害,属于情节较为轻微的类型。
因此,对于这样的情况,罚款金额过高可能与处罚适度原则不符。
另外,处罚金额应当与违法行为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有关。
在本案中,杨先生以正常价格售卖了自己购进的基围虾,并未获利,因此实际上并未对市场造成经济损失,罚款金额超过购买价格的60多倍,与实际经济损失不相符合。
在我国,行政处罚的目的之一是起到预防和教育的作用,以确保违法行为不再发生。
在本案中,尽管杨先生存在疏忽大意的行为,但罚款金额过高可能难以达到预防和教育的目的。
对于一个小规模商家来说,面临如此高昂的罚款可能会对其经济状况造成巨大压力,反而不利于其正常经营和合规经营,因此1.1万元的罚款有些不合理,法院最终也撤销了市场监管局的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为我们带来了什么启发?
一方面,本案中,张先生因为疏忽大意未能确保所售基围虾的安全合格性,导致面临高额罚款。这凸显了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对于经营者来说的重要性。
另一方面,本案中,杨先生未能确保所售基围虾的安全合格性,并且未核实所购产品的检测报告。这提醒经营者在供应链管理中要更加谨慎,确保所供应的产品符合相关质量和安全标准。
同时,本案中,张先生面临的罚款金额过高,引发了对处罚的合理性的质疑。
行政执法机关在处罚时应当权衡各种因素,确保罚款金额合理,既能起到震慑作用,又不给经营者带来过大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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