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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选校外培训机构,请收好这份“七看”指南

2026 08 07 03:10:07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如何为孩子挑选一家靠谱的校外培训机构,已经成为许多家长心头的“大事”。为筑牢校外培训安全防线,市教育局特向全市广大家长发出一份“避坑指南”:请务必擦亮眼睛,做到“七看”再报名,守护孩子健康成长的每一步。

一看“APP”平台,选合规。家长可通过“校外培训家长端”APP(或支付宝、微信同名小程序)查询合规校外培训机构,了解机构资质、课程设置、教师信息、收费标准等信息。所有合规机构均已纳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通过APP选课、签约、缴费、退费,实现全流程透明管理,从源头避开无办学资质的机构。

二看“证照”资质,辨真假。选择机构前,请务必现场查看其是否在显著位置公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及相应的《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注意核对办学内容与证照是否一致,坚决抵制“无证无照”、办学内容与“证照”不符的校外培训机构。

三看“师资”力量,保质量。优秀的师资是教学质量的核心。家长应查看机构公示的教师基本信息、证件资质(教师资格证或相应专业资格证书)、从教经历等,并通过“校外培训家长端”APP核实任课教师资质。

四看“安全”环境,防隐患。安全无小事。请实地查看机构场地安全条件,重点关注其安全管理制度、消防设施配备、疏散通道畅通情况以及视频监控覆盖情况等。切勿让孩子参加在居民楼、地下室等场所开展的培训,此类场所往往缺乏有效监管,可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坚决远离存在各类安全隐患的培训机构,全力守护孩子人身安全。

五看“教学”内容,选课程。通过参加课程试听、查看课程教学计划、翻看培训教材等了解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学质量,避免选到低劣的培训课程。根据国家规定,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面向中小学生(含学龄前儿童)开展学科类培训。家长要理性看待培训作用,尊重孩子兴趣爱好和个性发展,不盲目跟风,不加重孩子负担。

六看“合同”条款,明权责。缴费前,在“校外培训家长端”APP上与校外培训机构在线签署《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仔细阅读课程内容、师资、退费办法、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并索要纸质版本,不听信“多买多赠”“代购返现”等虚假宣传,避免与培训机构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其他“阴阳合同”。

七看“收费”标准,避风险。缴费时,注意查看收费标准,请务必通过“校外培训家长端”APP缴纳费用,切勿向个人账户(微信、支付宝、现金)转账。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单次缴费金额不超过5000元。收费时间不得早于本科目剩余20课时或新课开始前1个月。警惕“优惠预存”“多买多赠”等诱导消费,缴费后及时索要与机构名称相符的税务发票,并妥善保管合同、缴费凭证及相关宣传材料。

目前,我市大部分合规机构已开通“先学后付”功能,建议家长选择这种先上课后缴费的形式,不仅能缓解一次性预付过多费用的经济负担,更能从根源上杜绝任何资金风险。

依法维权,理性解决纠纷

如遇消费纠纷,可先与机构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消费者协会或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投诉,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请妥善保管合同、缴费凭证、宣传材料等证据。

让我们携手共建安全、规范、透明的校外培训环境,为孩子的全面发展保驾护航!

法律微课堂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果机构存在不具备资质从事培训服务、以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欺诈消费者、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擅自降低培训标准、安排不合格的教学人员从事培训活动、不提供相应教学设备和设施、以不正当理由使消费者提前终止或者延迟学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退还有关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家长最高可以要求按照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场地出租者(即房东)未要求租赁商场场地的培训机构提供经营资质证明,致使不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租赁其场地收取消费者预付款并造成消费者损失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场地出租者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如果家长通过虚假广告接受校外培训受到欺骗、误导而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保留相关证据,若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及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予以赔偿。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单位解散的,其董事、理事等决策机构成员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家长权益损失的,家长可以请求机构的清算义务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校长、董/理事或监事等)未履行勤勉义务导致家长权益损失的,家长可以主张其承担连带责任,间接保障退费权益。

5.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一品牌商业特许经营体系内企业标志或者注册商标使用权的特许人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消费者因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被特许人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加盟店跑路,且总部(特许人)对消费者损失的产生或扩大有过错(如允许无资质的加盟店使用品牌、默许其违规发卡),家长可以请求总部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如果总部允许他人(加盟商)使用其营业执照或名义签约,家长也可以直接请求总部担责。

来源:临沂教育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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