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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
政策要点
公告主要从资源税不缴纳情况、部分应税产品的适用税目和计税对象、特殊情况下应税产品的计税依据、关联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自用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界定、减免税管理规定和计算方法、不同结算方式下资源税税款发生时间等九个方面明确了资源税相关政策实施和征管问题。
(一)公告明确,各级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组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征收的资源税应税产品。在项目建设项目批准的土地面积内开采并直接用于项目回填的砂、石子、粘土等矿产品,不征收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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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告明确了纳税人生产的凝析油、油气田与原油分离的混合轻烃、油气田与天然气分离的混合轻烃的税目。还针对纳税人以尾矿为原料回收特定矿物成分和利用资源生产粒状砂石颗粒两种情况细化了相应税目。
(三)在资源税征收对象方面,公告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原煤矿石、选矿产品、盐矿加工产品以及轻稀土、中重稀土、原矿、选矿产品等重要战略资源的概念界定,这是双方在实际征收管理中争议相对集中的领域。
(四)为进一步加强关联交易风险防范和合规管理,公告列举了四种属于关联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的情况。对未列入“正当理由”的情形,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规定调整纳税人的应税产品销售额。公告还同时明确了资源税减免税的计算方法和管理规定,并细化和明确了不同结算方式下资源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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