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学院前身可追溯至1941年成立的江西省立萍乡师范学校,1978年开始开设专科班,1982年更名为萍乡教育学院。1985年,萍乡工人大学并入,使萍乡教育学院由单一师范专业向多学科发展转变。1993年,萍乡教育学院更名为萍乡高等职业学校,开始了漫长的升格之路。2000年,随着邻近宜春市的四所学校合并成立宜春学院,萍乡市政府也开始聚集全市学校,建设自己的本科院校。萍乡师范学校、江西省文学院萍乡分校相继并入,虽然都是中等专业学校,但却为萍乡高等职业学校提供了校园和大批专业人才。2013年,经过漫长的创办,萍乡学院正式成立。 可以看出,萍乡学院最初的立足点就是师范教育,这也使得萍乡学院的优势专业也集中在师范教育方向。
萍乡学院现有12个二级学院,共设29个本科专业,6个专科专业。现有教职工852人,具有博士学位的57人,副高级以上职称的227人。拥有省级特色专业(含专科)6个: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英语教育、商务英语、数学教育、市场营销与策划、汉语教育。可以看出特色专业仍然以师范培养为主。
萍乡学院文理科录取分数线在江西省公办高校中一直是最低的。
以下为2018年江西萍乡学院录取分数线。
2018年:艺术523分(26734)科学473分(74989)
2019:文科 525(24760)理科 473(78510)
2020:文科 511(27904)理科 488(81827)
2021年萍乡学院的分数线应该变化不大,文科排名预计在2.8万左右,理科排名应该在8.3万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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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天河学院招生章程解读
第一条 为保证暑期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和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为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普通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函[2013]9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程序公开、德智体美劳综合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2668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兴泰三路638号 邮政编码:510540
第六条 受教育程度:本科
第七条 学校性质:独立学院
第八条 办学性质: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督导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证书: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经考试合格,修满规定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毕业证书》。证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由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对中途退学的,视具体情况发给结业证书或现实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和招生政策,制定招生条例、招生细则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是编制招生计划,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和招生工作,按照学校招生条例和实施细则办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出题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我校成立由校领导、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督导小组,对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招生期间成立信访小组,指派专人负责处理考生及社会公众的信访、申诉、投诉等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省、分专业的招生计划及相关要求,以所在省(市、自治区)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录取批次:我校在广东省内的录取批次为本科批次,其他省份具体录取批次以所在省份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录取目录为准。
第十六条 学校预留计划不得超过招生总计划的1%,预留计划用于控制生源质量和解决因考生专业调整需要追加计划的问题。
第五章 入学规则
第十七条 我校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生办公室督导”的招生制度,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招生办公室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其德、智、体、美、劳素质,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按照省招生委员会确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在确保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按文科、理科、美术、音乐类专业录取。
第十九条 转档比例根据生源情况确定。转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可根据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适当调整。实行平行志愿转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转档规则和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转档比例。
第二十条 考生思想政治素质和身体健康考核合格,统一考试成绩达到本科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我校备案条件的,学校根据考生成绩和专业偏好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文理科专业考生按照以下原则录取:
专业录取实行“专业优先”原则,按照考生申报的专业偏好,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第一专业偏好已满,则按第二专业偏好录取,以此类推。
如高考成绩相同,则按各省排名方式依次录取。如考生所报专业均未被录取,同意调整专业,则转入未满专业;不同意调整专业,则不予录取。
第二十二条 艺术类考生录取办法:
对于艺术类专业录取分数,我校采用各省统考艺术类专业成绩。艺术类专业录取采用“专业优先”原则,按照考生申报专业偏好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第一专业偏好已满,则录取第二专业偏好,以此类推。如考生申报专业均未被录取,如同意调专业,则调整至未满专业;如不同意调专业,则不予录取。
艺术类专业具体录取规则如下:
(1)艺术类专业录取时,已提交档案的考生总成绩按考生文化课成绩40%、艺术课成绩60%计算,总成绩计算公式为:考生总成绩=文化课成绩×40%+艺术统考成绩×2.5×60%。按总成绩最高分至最低分录取,合并总成绩相同者,按艺术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如艺术统考成绩仍相同,则按高考语文、英语、文/理科、文科数学/理科数学成绩依次排序。
(2)对于各省艺术类考生,我校承认有关省市统一艺术类(专业课)考试成绩,并按照有关规定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转专业应当遵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我校公共教学外语为英语,英语水平不强者请谨慎申请。
第二十五条 关于加分或优惠录取政策,按各省招生办公布的加分和分数线执行。加分适用于备案和专业分类。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布的优惠录取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六条 在广东省内,报考我校普通本科专业的考生,文科生须参加普通高中阶段物理、化学、生物等科目考试,理科生须参加普通高中阶段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等科目考试,每门科目均须取得成绩;报考我校普通本科专业的考生,须有至少两门科目成绩在C级以上。
广东省内报考我校艺术类(音乐、美术、舞蹈)专业的考生,高考参加文科文化科目考试的,须在普通高中阶段选修物理、化学、生物三门科目;高考参加理科文化科目考试的考生,须在普通高中阶段选修思政、历史、地理三门科目,且至少有两门科目成绩达到D以上。
在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名)相同的情况下,综合素质测评、学业水平测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将被优先考虑;专业录取时,同等条件下,已学完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将被优先考虑。
第六章 入学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 我校录取考生体检标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中取消乙肝检测的通知》(教厅函[2010]2号)有关规定执行。对残疾考生,如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可正常录取。
第二十八条 艺术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视觉传达设计)专业不招聘色弱、色盲考生,因用人单位可能对应聘者的身体素质有要求。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当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入学体检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入学体检中取消乙肝检测的通知》对新生进行体质健康审核。对体检结果不符合要求或审核后不适合就读所录取专业的,按照有关学籍管理规定予以转专业或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学费、住宿费按照广东省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请参见各省专业目录。
第八章 学生资助政策
第三十一条 我校建立奖学金、勤工助学岗位等资助政策,具体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资助办法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招生咨询、监督和投诉
第三十二条 入学监督与申诉
纪律监察和申诉联系部门: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监察与法制处
联系人:孙林
监察电话: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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